至善:德性与幸福的合题

——论康德伦理学中的德福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昊青,南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湖南 衡阳 421001   冯昊青(1973- ),男,云南大理人,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研究部讲师,中南大学哲学博士生。

原文出处:
南华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从西方伦理思想史看,德福问题一直是伦理学家讨论的话题。康德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人的理性,即人的德性。康德认为,幸福不是道德的根源,幸福不能作为道德的动机,伦理学不是“幸福学”,不是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而是教人怎样配享幸福的学说。康德认为只有与德性相匹配的幸福才是有价值的,有德性的人才配享幸福,德性是幸福的条件。最高的善是善良意志,是其他善的条件,但不是完全的善——至善,德福的完美匹配才是至善。透过他的德福观我们可以看到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德性论与幸福论论争的历史和现实价值。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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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B51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755(2006)01-0019-04

      在西方文化的源头,古希腊就有关于幸福与邪恶的人类神话。在希腊人的人生观中,幸福意味着高贵地生活,高贵地行动,高贵地死去。生活的价值不在于占有财富和享受快乐,而在于有德性的行为和行为的德性。从苏格拉底开始,就强调幸福与人的德性的密切关系。“善人是幸福的,恶人是不幸的。”[1]“德性即知识,无知即罪恶,未经省察的人生不值得过。”他认为,只有拥有关于善的真正知识的人,才有可能走向通往幸福的道路。柏拉图认为,无知识的德性,仅仅依据于教育、习惯、权威,正确意见的德性是一种盲目的摸索,它也可能偶然找到正确的道路,但它这样做并不带有任何确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过着有沉思生活的、有智慧的人最幸福。“如若能够,人在有幸摆脱了物质需要的纷扰、拥有中等财富之后,应当争取过这样的生活。人所能够获得的最高等的一种幸福,应当就在这种沉思的生活之中。”[2] 历史发展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在德福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较大的分歧。这种分歧最明显的表现是斯多葛学派与昔勒尼学派之争。前者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把出于人的本性(理性)的目的的实现作为人的至善和最大幸福。“幸福不在于快乐,而在于德性的训练。”[3] 后者认为,肉体的快乐比精神的快乐更强烈,所以肉体的快乐优于精神的快乐。而且他们还相信,只有现实的、眼前的、感性肉体的快乐才是真实的快乐。快乐就是幸福。中世纪宗教信仰与文艺复兴思想的斗争,从德福关系来看,是封建禁欲主义与世俗幸福观的一场殊死较量。进入近代,以经验论为哲学基础的感性幸福论与以先验论为逻辑前提的道义论的分歧,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关于德福问题的进一步深化。康德的伦理学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中发展起来的。

      一 康德伦理学的哲学前提

      康德之前,哲学在理论形态上主要表现为英国的经验论和大陆的唯理论。前者所采取的方法是以经验观察为主,后者以数学和自然科学为主。与经验论和唯理论不同,康德哲学的独到之处,在于提出一种研究人性科学的新的方法。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批判了经验的方法,又批判了数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般方法。他认为,在研究与人的感情、悟性相关的对象时,在经验的范围之内,仍有先验和后验的重大区别;而在研究与人的理性相关的对象时,必须超越经验的界限。康德的这种先验的方法的提出,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即人不是一般的自然物,因而作为人的科学的哲学当然也不是一般的自然科学,所以采取的方法不能也不应该是经验的或数学的方法。要使哲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于一般自然科学的人性科学,必须采取形而上学的即超验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越性在于:在现象之外抓住事物的本质,在诸多本质之中抓住一般本质。与这种超验的哲学观相适应,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采取的伦理学的体系和方法必然也具有这种超验的性质。康德在伦理学上把道德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物)转移到先验的主体(人)的意志中来。在这里,道德理性不再是实践和经验的产物,善良意志成了先验的存在物。他在理论上先确定先验的意志自由(道德的本质)和作为普通必然的道德律令,然后再论证大量呈现和存在于日常道德经验之中的社会现实(道德现象)。

      “实践理性批判”的根本辨别是人的欲望与道德理性,而理性正是康德伦理学赖以建立的基础。在康德看来:人类是理性存在物,理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质。是人的道德价值之所在。康德认为,以往的伦理学理论,都没有找到行为的普遍必然性法则,没有揭示出道德自由的规律。而要揭示出道德价值的依据,找到行为的普遍必然性法则,只有从人的理性本质出发,承认理性存在物作为目的本身的价值。

      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以善良意志为其伦理学的逻辑起点,构筑了一个严密、思辨的形而上学道德体系,“以前所未有的严密和雄辩,证明了道德的纯洁,德性的尊严和责任的崇高,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被举到令人眩晕的高度”。在康德看来,人的道德的崇高和人的尊严并称为德性,德性是实践理性所能获得的最高目的,它是意志所实现的纯洁的道德力量,是在人之责任的恪守中所获得的道德品质的超越。实践理性的责任就是实现德性。作为生活实践中表现纯粹理性的人,德性的实现表示着人的内在价值对普遍的道德律令的敬畏、尊重与遵守,这脱离了一切经验的欲念的范围,而达到真正的道德崇高和纯洁。这样,道德就摆脱了以经验性原则为奠基的方式,而超越了欲望、感受和情感的支配,完全依照实践理性的先验的普遍的道德律令,做到自律,实现道德。康德确定德性至高无上的地位,就是排除了一切生活材料而表现的相对的道德原则,把道德奠基在先验的实践理性所创制的普遍的道德律令上,清除任何的道德功利的动机,从而保证德性的严肃和崇高,无私无畏地去担当理性所颁布的道德责任。

      综上所述,康德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人的理性,也即人的德性。道德性是人之道德的最高标准。其实质是二元论和历史唯心主义理论,先天带着不治之症。他以感觉、经验为抵偿,来换取道德规律的先验性、普遍性、必然性、纯粹性、崇高性,甚至纯粹掉了人的社会关系,血肉肌体!从而不可避免地坠入神秘主义和宗教信仰的泥潭。

      二 对幸福论的批判:一种德福观的建构

      任何理论的产生,不外乎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基于学理方面的问题,以此为思考和写作的推动力,其直接目的是解决学理上的困惑或开辟学理新领域;二是基于生存困惑和生活实践问题的推动,以求对问题与困惑的理性解决。康德的德性论也不例外。康德上述思想方法,是针对英国经验主义和法国唯物主义的伦理观的,它们都主张从人的自然本性和经验中引申出快乐和幸福论的道德体系。康德坚决反对这一类主张。在他看来,人固然是有感性欲望的动物,但人和动物的区别不在于感性欲望,而在于理性。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就在于他的本质是理性的。人类之所以有道德,正是因为理性能够给自己、给人类立法——立下行为准则,使人不至于成为感情欲望的奴隶。“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的存在者,并且在这个范围内,他的理性对于感性就总有一种不可能推卸的使命,那就是要考虑感性方面的利益,并且为谋今生的幸福和来生(如果可能的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个实践准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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