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06)03—0034—05 一般认为,公正与正义属同一序列的概念,在英语中甚至就是同一个词,是关于社会发展价值意蕴的深层次问题。千百年来,公正尤其是社会公正一方面作为理想而存在,成为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它又作为现实而存在,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客观现实的公正标准,有实现它的原则和制度。正是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别使得社会公正理论呈现出纷繁芜杂的形态,使人们在产生各种不同的公正理论后又不得不回到起点:重新追问公正是什么?本文从社会公正的基本功能——作为对利益分配的伦理标准这一功能出发,力图对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形成人们对待利益的公正观念,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公正、和谐、文明健康地发展。 社会公正是用于宏观评价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评价社会集团主体彼此间关系的一个伦理标准,它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由此,社会公正是一个涵盖面非常宽泛的概念,以至于历史上的思想者们对社会公正从未停止过理论探讨并争讼不已,产生了极其丰富的思想成果,成为我们今天社会公正思想的理论渊源和重要的参照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公正最初是指对生活或生产资料分配和享有的合理性。由于人类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集体生产的产品被要求平均分配,形成了原始的平等观念,这种平等原则不仅表现为血亲复仇,而且还表现在分配成果和战利品时的平等相待,没有特殊利益。这些平等要求就是原始人的公正观。拉法格在《正义的思想起源》一文中说:“以打击还打击,所受损失的平等赔偿,在分配生活资料和土地时的平等份额,这是原始人理解的唯一的正义观念。”[1] (P98) 严格意义上讲,公正范畴是在私有制出现、阶级产生以后才形成的,也随生产力发展,阶级斗争的开展而不断演变和发展。因为社会公正产生的客观前提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人与人之间就不存在公正与否的问题。公正观念不可避免地同社会生活中的不同的经济、政治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同的利益成为决定人们公正观念取向的最大分野。不同的公正理论当然地表现为对利益的不同倾向性和侧重点。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公正观所关注的利益最终都落脚到两类利益: 一种是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如柏拉图借苏格拉底所说:“公正便是拥有个人所有的,属于他们的东西,从事他们所有的,属于他们的事情。”霍布斯把确保财产所有权规定为公正的内容,“破坏契约,破坏财产所有权就是不公正”;爱尔维修提出“公正更在于把属于谁的东西给谁,因而归结起来就是保障这种所有权。” 另一种就是作为一种崇高美德,体现公众利益和欲望,关注社会整体幸福。如亚里士多德说,公正“是关系他人的美德”,是“关心人的善”[2] (P96),“公正以公共利益为依归”[3] (P8)。威廉·葛德文也主张:“公正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我们应该爱人如己。”[4] (P88) 从这两种不同利益取向的公正观念的冲突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公正固然关注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在意于如何协调社会各成员间的利益纠葛,相对合理地满足公众利益,这样就使公正包含了社会成员间彼此的尊重和一种应有的秩序。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给公正界定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个人、集团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二是指社会是否合理地对待某个集体或个人。公正体现的是对利益最完全的保护,不仅保护个人利益,也保护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核心是社会范围内对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和谐秩序。但是,如何才是合理的分配呢?我们怎样从人类已有的分配方式中抽象出一种公正的分配原则,并由这种原则去形成既保障个人需要又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和谐秩序呢?我们必须从社会公正的哲学意义和伦理学意义中去寻找答案。 从哲学上看,“正义的本质就是人对人自身本质的确认,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以及社会关系是非、善恶、美丑的追问。从客体方面看,它以人际交往与互动关系为对象;从主体方面看,它是人在变革社会关系时,追求真善美、祛除假恶丑而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5] 社会公正实质上就是人处理矛盾的一种方式,它的根基是哲学,即从改造世界的目标出发,把对人本质的认识超越于实际利益之上,转而追求人类本性的完善,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人类社会要想最终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就必须时刻将对人本质的确认和人性的完善、人的发展这些理念贯注于现实生活实践,追求社会公正和谐的理想状态,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愈接近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的解放。 从伦理学上看,公正是一种特殊的善,是一定类型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它集中反映了人际关系中相互平等对待的方式和态度,集中反映着社会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和正当要求。公正属于人类道德情感的基本层次,是为人的行为寻求正当性的一种评判标准,它符合人们对社会的“应然”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是一切善良美德,包括大公无私等崇高道德的基础。以至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声称“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