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074(2006)02-0017-16 社会对于每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究竟如何才是公正的?这不但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而且是伦理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和经济哲学最根本的跨学科难题。围绕这个难题,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和诺齐克,一直争论不休。这些争论,在范伯格看来,可以归结为五种原则理论:“这些原则是:(1)完全平等原则;(2)需要原则;(3)德才和成绩原则;(4)贡献(或应得回报)原则;(5)努力(或劳动)原则。”[1] (P109)其实,这五种原则理论可以归结为“平等论或平等主义”、“需要论”、“品德论”、“才能论”和“贡献论”。因为一方面,“成绩”无疑属于贡献,所以“德才与成绩原则”实为品德原则、才能原则、贡献原则。另一方面,“努力”显然与“勤奋”、“懒惰”一样,属于“品德”范畴:努力是一种与贡献的关系最为密切的品德。所以,按努力分配便是按一种与贡献的关系最为密切的品德分配,是一种特殊的按品德分配,因而完全属于品德原则。 彼彻姆把社会公正原则理论归结为六种:“(1)平等分配;(2)按照个人需要分配;(3)根据人权原则进行分配;(4)根据个人的努力进行分配;(5)根据对社会的贡献进行分配;(6)按照才能进行分配。”[2] (P229)这六种理论实为三种:平等论、需要论、贡献论。因为后三种都可以归结为“按照贡献分配”;而第三种则显然可以归入第一种“平等分配”:人权原则亦即人权分配的完全平等原则。 弗兰肯纳则把社会公正原则理论归结为三类:“不同的思想家们已经提出的一些标准:(1)公正是根据人们的功绩或价值来对待他们;(2)公正是根据人性平等而对所有人平等分配利益和不利益;(3)公正是根据人们的需要、能力或兼顾两者来对待他们。”[3] (P49)一目了然,这三类理论实为五种:第一类是贡献论;第二类是平等主义;第三类包括需要论和才能论两种。 盛庆来依雷斯沙尔之见,认为人们所提出的社会公正原则理论共有七种:“关于公平分配有七条准则,即:平等、需求、能力、努力、贡献、社会效用以及供需关系。”[4] (P401)可是,正如盛先生所说,所谓贡献,无非是贡献价值、效用、社会效用:“贡献只能用价值来表达”[4] (P516);而价值、社会效用又是通过供求关系确定的:“供需就成为决定贡献的价值的手段或方法。”[4] (P524)所以,贡献、社会效用、供需三者实际上是同一原则:贡献原则。这样,盛先生所总结的社会公正原则理论便可以归结为四种:平等论、需要论、才能论和贡献论。 于是,按照这些思想家的分类,人们所提出的社会公正原则理论便可以归结为五种:(1)品德论:按照品德分配权利;(2)才能论:按照才能分配权利;(3)需要论:按照需要分配权利;(4)平等主义:分配给每个人同等的权利;(5)贡献论:按照贡献分配权利。然而,细究起来,这种分类存在着两方面缺憾。一方面,它遗漏了一种相当重要的社会公正理论,亦即将自由与公正等同起来从而将权利分配的自由原则奉为社会公正原则的理论:自由公正论。另一方面,这种分类有重叠之处。它不懂得才能和品德属于潜在贡献范畴:德才原则是一种潜在贡献原则,属于贡献原则范畴。因此,精确讲来,社会公正理论分为四种:贡献论(包括才能论和品德论)、平等主义、需要论和自由公正论。 一、贡献论 所谓贡献论,顾名思义,就是将贡献作为权利分配依据的社会公正理论,也就是将“按贡献分配权利”奉为社会公正原则的理论。不过,贡献有潜在与实在之分:潜在贡献就是才能、品德等自身内在的贡献因素和运气、出身等非自身的外在贡献因素,是导致贡献的因素、原因,是尚未做出但行将做出的贡献,是可能状态的贡献;实在贡献则是德才、运气、出身诸贡献因素相结合的产物,是已经做出来的贡献,是现实状态的贡献。因此,主张按照才能分配权利的“才能论”和按照品德分配权利的“品德论”——甚至按照出身门第分配权利的“出身论”——都属于“贡献论”范畴,只不过都是片面的“贡献论”而已。贡献论的奠基者是亚里士多德,因为他通过大量论证得出结论说:“正义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入的人。这个要旨我已经在《伦理学》中讲过了。① 按照这个要旨,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能或功绩(‘公民义务’)。”[5] (P136)因此,“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因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5] (P150)亚里士多德以降,两千多年来,贡献论近乎不言而喻之公理:它不但被历代贤明的统治者奉为治理国家的金科玉律,而且为众多的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家所倡导。那么,贡献论是真理吗?是的。按照贡献分配权利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近乎不言而喻的公理。因为,尽管人们提出那么多不同的社会公正理论,却几乎无人反驳这一原则;相反的,正如奥肯所说,“他们都对最初的假定表示敬意,即收入应该建立在对产出的贡献基础之上。”[6] (P37)可是,究竟为何只有按贡献分配权利才是公正的?为何这一原则是社会公正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