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5)06-0059-06 经济平等从根本上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获得其所应得的权利、条件和报酬,要求在处理需求与能力、权利与义务、获取与贡献等方面的关系中遵循对等和均衡的原则。在积极意义上追求经济平等,也就是在存在合理差距的情况下,追求体现效益的平等,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平分财产。本文通过历史的考察,指出经济平等是按照“差序格局”逐渐获得扩展和实现的。 一、三重维度的综合观 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从形式上把经济平等划分为条件的平等和结果的平等,并且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如果我们深入到经济关系背后的伦理关系去看,平等本身的复杂纠葛也就能够得以更好的理解。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总是要能够体现出主体对主体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意志而形成现实的经济关系。其中涉及到的人对人,即主体对主体的关系,在作为独立的人格和意志相互对待,表达着相互的目的和态度时,就是其中背后的伦理关系。经济交往主体相互之间对自身的主体资格、对方的平等地位、公正的交往规则形成理性共识之外,还需要依赖道德人格的力量,靠道德规范的力量来保证双方的平等权利地位,这也就是在“伦理”层面进行的互动。[1] 伦理关系中主体资格的确立需要具备独立的自由意志,这表现在伦理关系中就是权利。仅仅具备行动权利,只是确保了形式的平等,或是可能的平等,而不是平等的全部。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确保机会能够公正地向全社会提供,是经济平等的基本诉求。对公平机会的利用上的弱势的保护就是结果平等的价值所在。由此,一种完整的经济平等观,不能简单地局限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领域,而应关注经济主体的赋权、机会的供给和选择、收入公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 1.权利平等 从经济伦理关系中来看,权利是与经济主体的相对独立和意志自由相联系的,是经济主体取得和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资格,它来源于经济活动所遵循的“游戏规则”。现代国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经济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相对称,使各要素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平等。对经济主体来说,履行自己的经济权利,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是一种激励。但要履行自己的权利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权利平等来源于规则的公正性或中性。公正的规则要求对规则所涉及的任何一方都不偏不倚,都是平等的。在历史上,经济活动者成为权利主体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在奴役制中,包括农奴在内的奴隶经济活动的主体性遭受到制度性的否定。被称之为“新贵族”的新兴资产阶级面对封建特权对自由贸易的横加干预,采用依附或贿赂或革命的方式获得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利。在资本—劳动二元经济结构中,在普遍平等下掩盖着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在理论上应该获得更为广泛和真实的权利平等,然而,计划经济体制事实上依赖行政力量安排经济活动,从根本上就不能保障劳动者、企业的经济权利。市场经济依赖于多元主体的分散决策权,则是实现权利平等的最强大的天然力量。经济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基本权利。因此,在权利面前,国家不仅应就权利主体的积极主张而予以满足,更应以积极的作为,通过发展社会经济和完善社会制度,为各类经济权利的普遍实现创造条件。 2.机会平等 权利平等只是作为一个形式原则具有优先的地位,只是向才能开放的形式上的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而不是在获得和占有财富上的平等。由于缺乏必要的机制来保证一种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资源的最初分配总是受到自然的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因之,在权利之外,需要机会平等原则来排除社会偶然因素和天赋的自然分配的影响。 道格拉斯·雷从一般意义上把机会平等理解为前途考虑上的平等和手段考虑上的平等,前者是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可能性,后者则是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的的相同手段,而这种机会平等是彼此冲突的。[2] (pp.131~144)从经济伦理关系来看,机会平等指的是,一方面每个经济主体都享有同等机会进入各种经济领域,凭借其自身能力按共同认可的规则进行竞争,从而获得其相应的经济资源或利益;另一方面,不管人们居住在什么地区,也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他们都有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特别是接受教育培训机会、就业机会,平等地获得实现其经济目标的现实手段。机会平等首先意味着起点上的平等,即经济竞争起点的均衡和合理。人是现实的人,由于每个人的天赋、才能、机遇、教育及努力程度的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因此,这里所说的经济起点平等并不是说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平等地获得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而是指社会对那些智力和劳动能力等大致处于同一水平、层次中的经济主体在占有、使用劳动资源和生产资料等方面应享有大致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机会平等从根本上要求通过基本的经济制度安排,经济机会向所有人普遍开放,特别向有成就和才能的人开放,而不考虑他们的出身或社会背景。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为每一个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自由发展提供必要的平等机会和条件,应当清除阻碍某些人发展的任何人为障碍,特别是各种形式的特权。这是因为,机会平等对于能力和条件不同的人而言是不同的,而且,这种条件上的差距可能因世代传递而更加拉大。为了使机会平等具有实质内容,确保条件平等是必要的,特别是对处于不利条件的人要给予优惠和照顾。 3.结果平等 结果平等不是通常所说的收入和财富占有上的平均,而是指经济主体依据其提供的有效生产要素,如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获得相应的收入回报。由于人们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有效性、相对优势、价格的不同,结果平等是通过不同的比例平等实现的。比例平等可能会将那些根本就不能向社会或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群体排斥在外,或者因为他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具有或阶段性具有有效性,而获得的收益又不足以满足自身的基本物质需求。在比例平等之外,还需要一种基于人权的结果平等,来保障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结果平等要求财富和收入差距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特别是要强化社会对弱者基于人权的社会保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注不能仅是局限于社会和个人的慈善,而是需要一种基于正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经济的合理性毕竟是镶嵌在社会合作体系之中。如果一个社会的利益分配明显地使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按照矫正正义的观念,国家和社会应当通过对利益分配失衡现象的矫正,补偿经济发展代价的承担者,特别是弱者的利益,以恢复他们的应有权利,维护社会公正。积极消除歧视意味着对重要不平等的补偿,以便形成有意义的机会平等。弱肉强食的丛林原则在经济伦理上的合理性需要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