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公民经济行为的二重向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单玉华,河南财经学院德育部哲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金融伦理学。(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自由性与规范性,是市场经济下公民经济行为的二重向度。公民经济行为的自由性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要求;而公民经济行为的规范性既是国家机器运行的要求,也是自由市场之“自由”的保障。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5-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506(2006)01-0001-05

      公民在古希腊已经存在,但是近现代意义的公民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而形成的。经济活动在这一历史阶段的活跃发展,使公民行为与市场经济活动密切联系起来,并具有显著的自由性和规范性特征,它们构成了市场经济下公民经济行为的二重向度,这既保障了公民经济行为的自由性,同时又使其纳入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效调节中,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须环节。

      一、市场经济下公民经济行为的自由性

      公民行为具有极为宽泛的范围,从法律角度讲它包括所有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从个人意志讲它包括所有“我想这样”的行为,从人的行为能力讲它包括所有“我能够”的行为。公民行为的类型按照不同方法可做出不同划分,其中,无论是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来看,还是从人生活动所占用的时间来看,经济行为在公民的各种行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社会发展亦主要建立在公民的经济行为基础上。近现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强化和凸显了公民的经济行为,使公民行为的“经济”色彩更加浓厚。

      其实,自从有了人类的经济活动,人们就一直渴望在经济行为上拥有更大的自由,而自由作为公民的重要权利,它的形成和公民对它的拥有程度是渐进的,它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时代标签。原始社会以后,虽然人类历史上拥有特权的少数人一直在程度不同地享受着自由,但是自由从来没有在社会一般层面上实现过,如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城邦的公民,其自由主要是通过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即参加公民大会和陪审法庭等权利来实现的,且当时雅典城邦中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和所有的奴隶、外国人都不是公民,也不能享有政治和经济领域中的特定自由。直到17-19世纪,随着西方市民运动、资本主义革命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瓦解,广大农民才逐渐摆脱了对土地的依附而成为自由、自主、独立的人,他们涌向城市,加速了近代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形成,同时,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呼吁也迫使着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政治制度和法律手段给予公民一个确切的定位,公民国家由此而生。近现代公民与古希腊公民有很多区别,区别的基本点是近现代公民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他们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划有确切的界限,并以法律来规定和保护公民个人生活中的某些领域的“神圣不可侵犯”,包括不被国家权利侵犯,这使公民在特定领域享有了充分的自由空间。尽管各国给予公民自由的深度和广度有差别,但是各国都以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来维护公民自由。[1] 如美国宪法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第1条、第4条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37条)上述宪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公民的行为范围,但是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是说,除了法律“不允许”的外,其余的都是公民的自由行为空间。二战后,随着人道主义和人权思潮的影响,人们对人的自由的关注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经济规则、文化潮流等多重方位上,这一变化在公民范畴上的表现是“公民权”与“人权”越来越多地对接起来,公民的自由性更广泛、更深入地渗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生活中。

      公民行为的自由性在公民经济行为上表现得尤其突出,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与众多理论家的关注和引导有关。

      首先,经济行为的自由是需要物质条件的,而市场经济为它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土壤。原始社会以后,只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基础上的,也只有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要求经济活动必须充分体现人的“自由行为”。市场经济为每个参与市场运行的人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公共场所,它强制性地要求所有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人必须是拥有人身自由的独立个体,以保障他们在市场活动中能自主地决定投资方向、选择贸易伙伴、进行经济管理等。市场经济的自由性,是建立在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基础上的,它要求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无论市场主体强弱、大小,其决策的自由不受他人干预。所以,市场经济下公民经济行为的自由性是市场自由性的客观要求。

      其次,思想家和理论家对公民经济行为自由性的关注和引导产生了巨大影响。对公民经济行为自由性的关注,初期发端于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是其重要代表之一。斯密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中每个个体的惟一目的是“牟取利润”,他“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2-1] 但是,他竭力为自己牟利的过程也是他必须使自己的产品具有更高价值的过程、是他充分挖掘自己潜在能力的过程,这样他在不知不觉中实现了社会利益。斯密说:“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2] 斯密认为,使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机制,是自由竞争。只要让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个人自由地进行他们的决策、生产和销售,取消那些妨碍经济自由发展的规则和制度,最佳的经济状态和社会秩序就会出现。所有这一切,都以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充分自由为前提。另外,大卫·李嘉图、萨伊等著名经济学家,也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坚决拥护者。

      经济自由主义有理论上的局限性,但是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吻合,与近代以来一直被强化的人权观念和人道主义思潮吻合,也与人类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吻合,所以经济自由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理论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术流派,至今依然有广泛影响。这一思想的某些基本精神,在现实世界中被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如各国经济法所体现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规范,不能不说体现了这一理论的内在精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