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6)01-0021-07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Citizen Society)在其本质上是确证了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又译“公民资格”)的社会,这种确证不仅从公民社会的民主性制度安排与“权利—权力”的适度张力结构得以实现,而且亦需公民社会的伦理精神形态及其人格内化——公民伦理及其公民的道德人格的支撑,毋宁说,公民人格是确证“公民身份”的关键要素与核心,是解读公民社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最深层缘由与判据。承载着现代性价值与“公共理性”要求的公民人格,展开于“公共生活”的泛化趋势,建基于“公民社会”的制度存在,孕生于“公民伦理”的精神价值,并仰仗“公民教育”的实践而达成。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化”的生存方式,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准备了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制度条件;而“全球化”、“网络化”的现代化际遇,则把中国公民社会发育与生长置于全球性视阈中,创设了跨越疆域阻隔的比照与互动机制;由中国社会现代化推动的精神价值生态的变迁与公民伦理趋向,则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催生提供了充分的精神文化养料。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发展与公民伦理诉求,一方面推动着中国社会器物与制度层面的变革,另一方面也吁求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人格状态与精神气质的根本转变。由传统人格走向公民人格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现代化的最本质、最主导性的发展思维与时代语言。 一、中国“文化语境”与公民人格的历史预制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社会趋向与公民伦理诉求,及其对公民人格价值蕴涵的揭示与指向,一方面为现代公民人格的塑造创设提供了社会基础与价值环境,另一方面标示了现代公民人格型塑的目标方位,预示着传统人格向公民人格转型的必然趋向。然而,以人格方式存在的伦理价值观念与精神气质的变革与塑造,是寓于体现我们民族价值特性的文化传统中的,始终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联系着。传统文化作为中国现代伦理孕育与生成的历史背景与理论渊源,深刻制约着社会伦理与主体人格的状况及其变迁,这亦是民族文化及其价值具有“历史惰性”的印证。因此,以公民伦理为价值方位的伦理变迁,“既是古老的历史在新世纪的骤然断裂,又是这一历史在以往的传统中静悄悄的绵延”[1]。现代公民人格的塑造,是在变革传统,也依赖传统;超越传统,也不断回归传统;消解传统,也传造着传统,始终处于在变革传统与传统变革的双重变奏节律之中。 传统儒家伦理有着心性伦理、制度伦理和日常伦理三个不同价值层面,与之相对应,传统人格状态与特征也可从它们所诉诸或孕育出的不同人格状态区分为理想人格与现实人格两个层面。中国传统伦理在“心性”层面以探讨“性与天道”问题为核心,面对“宗教性”层面人的精神生命的终极托付和安身立命问题,有着追求完满的道德和天人合一的形上境界目的[2],那么它对中国传统社会人格理想设计必然是十分成熟和完美的,它也是最能凸显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特性的部分。儒家诸子“成圣成贤”的种种理想人格诉求,均不外是心性伦理(同时也包含日用伦理)层面所内涵的理想人格的具体展示。国内一些学者认为,传统“圣贤人格”具有超越与恒久的意义,其现代性价值表现为人的自我认识和自我修持方面,外在功能上,它从人文价值层面反省、批判和克服现代化大潮冲击下的精神病症和崇高人格迷失的种种弊端,促进现代人的精神世界的充盈与自我心灵安顿[3]。然而,在中国学者尤其是新儒家学者迷恋并谋划传统伦理及其圣贤人格的现代性价值之时,韦伯在20世纪初对中国儒教研究得出的近乎全然负向的定性结论,则从另一视角揭示了心性伦理及其人格追求的根本性局限。韦伯认为:“同真正的古希腊人一样,儒家也没有任何伦理的先验寄留,没有超凡的神的戒命同被造物现世之间的任何紧张关系,没有对来世目标的任何向往,没有任何原恶概念。”[4] 在韦伯看来,尽管儒家伦理有着近乎“神人”般的德性诉求,但这与西方具有终极价值皈依意义的宗教性信仰有着根本不同,它终究是世俗功用化面向的德性伦理与圣贤人格模式,是“礼的理想所作的美学式的冷冰冰的控制,把一切从封建时代流传下来的责任义务,尤其是乐善好施的义务,都变成了僵化的符合仪式”[4] (286)。“只有对礼的感知才塑造了君子的儒教人格”[4] (213)。韦伯认为,“儒教适应世界及其秩序和习俗,归根结蒂不过是一部对受过教育的世俗人的政治准则与社会礼仪规则的大法典。”[4] (203)正是由于中国儒教过度世俗日用主义的追求而缺乏彻底的宗教超越性,使之不能孕育出如同新教伦理那样的“资本主义精神”。在新儒家与韦伯对中国传统伦理(主要是心性伦理)及其圣贤人格内涵相抵牾的读解之间,我们自然不能简单凭借自身的价值偏好而迷失对中国传统伦理及其人格评判的辩证立场。一方面,毋庸置疑,心性伦理内涵着的圣贤人格的理想追求,对于今日世界范围的现代化运动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与意义;另一方面,韦伯的结论无疑也揭示了中国传统伦理及其人格诉求,即便在“心性”层面也存在着过于世俗化的面向及其对制度层面、政治层面伦理纲常的服膺。事实上,在传统中国社会心性伦理确是与制度伦理相伴生的,心性伦理及其圣贤人格涵摄作为形而上的精神形态,它确实没有也无法游离于形而下的制度存在(包括家国一体的政治制度与以“三纲”为核心的伦理制度)。如果说心性伦理揭示了圣贤人格理想的崇高价值目标,那么制度伦理则滋养和孕育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现实人格。与心性伦理“成圣成贤”的理想人格追求(应然人格)不同,中国传统社会的现实人格(实然人格)则表现出了与家国同构、整体至上的制度结构和价值环境相映衬的,以服膺、依附、无我、不自由为特征的“臣民人格”状态。因此,在心性伦理、制度伦理与日用伦理三分的研究方法下,中国传统社会下的人格状态存在着应然与实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分裂与反差。两者之间存在着的本质上的巨大分疏,让人难以置信它们可以统一于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之中。然而,在传统人格的理想与现实之间又是存在着一座由此达彼的桥梁。具体而论,中国传统心性伦理及其圣贤人格,无疑有着崇高的德性志向与追求,但这种“心性”追求恰如韦伯所认为的那样,缺乏真正世俗超越的宗教性的特征,亦即,圣贤人格无法超然于它所栖身的现实的制度而获得自身独立的终极价值地位,它的崇高价值只能是借助种种极度理性化的、近趋完备的纲常规约,模塑出极具威权意义的“圣人”与“君子”的光辉样式与崇高德性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倡导人民承担社会责任,并以此来赋予和评判个体的道德价值。诚如韦伯指出的那样:“儒教理想人——君子的‘优雅与尊严’表现为履行传统的责任义务。在任何生活状态下仪态得体、彬彬有礼,是(儒教的)核心之德,是自我完善的目标。”[4] (280-281)可见,“内圣”是为了“外王”的目的,中国传统理想人格追求的终极归宿,不外是服从和服务于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政治关系及其统治的需要,是“道统”对“政统”的服膺与维护。基于人格的社会政治使命与制度层面的伦理规约,传统人格必然是模式化、一元化的,不同个体之间虽存在千差万别的利益追求与具体生活样式,但差异主体间的人格却只能由社会、群体和宗族来赋予,而不可能是个体自由的价值信仰与追求。心理学大师美国人米德在谈到人格作用时,曾概括指出:“凡在社会围绕着君主组织起来的地方,同一国家中的人民彼此分离,只有在从属于同一位君主这一点上他们彼此认同,于是,服从君主这种关系自然成为最重要的关系。”[5] 可以说,正是传统人格的世俗生活面向与服膺于君主专制的特征,使伦理与政治相互交织、无法疏离,也使中国传统社会应然状态的圣贤人格与实然状态的依附人格有了直接相通的桥梁,它们统一与共生于“臣民身份”中。若存在理想人格与现实人格的分疏,也只不过是理论上对“臣民人格”的不同向度的解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