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6]01-0070-03 一、理论预设:正当与善的伦理辨别 “善”(the good)与“正当”(the right)是道德价值理论的两个基本概念。大致而言,两者在表现形态上处于伦理学的不同层次。“善”主要指某种东西或行为的目的或结果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要求的状态。如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善就是人们所向往的这类性质,因此他将事物分为两种,“一种是自身即善的事物,另一种是作为它们的手段是善的事物”,并且认为“如果只有一种目的是完善的,这就是我们所寻找的东西,如果有几个完善的目的,其中最完善的那个就是我们所寻求的东西”[1]P15-18。从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论述上看,“善”相当于形容词“好”,根据英国《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好”是“最常用的称赞形容词,指高度的,或者至少令人满意的特有品质的存在,这些品质或者是本身值得称赞的,或者的对某种目的有用的”。可见,“善”无疑体现着一种价值,但是又是较高意义上的价值,它不仅仅限于一般的物质层面对人产生需要的价值,而且更多指向精神价值层面,它所涉及到的是个体与自我、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中展现出来的价值关系。 对于“正当”的研究则自古希腊起一直是伦理学家们所关注的话题,尤其是20世纪元伦理学兴起以后,“正当”更是西方哲学和伦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绝大部分的学者都认为“正当”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伦理价值的基础性层次,它主要指人的行为过程符合一定社会所规定的道德要求,即“‘正当’更多地在针对行为、过程及其规则而言”[2]P6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著名的元伦理学家罗斯(David Ross)就将“正当”、“责任”或“义务”放在同一伦理学范畴意义上来考察;他继承普里查德(Prichard)的观点,认为“正当”具有不可推导的性质,只能靠直觉来把握,而道德哲学的核心范畴不是“善”或“善性”等道德价值概念,而是“责任”、“义务”、“正当”等道德义务范畴[3]P313。此外,“正当”具有规范个人的道德属性时,还具备着更广泛意义上“正义”的意思,当“正当”应用于社会制度时就是正义。现代著名的伦理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正是在通过“无知之幕”的理论假设,以人们的理性选择为前提建构起他的正义理论,这一理论迄今对全球的影响巨大,以致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罗尔斯产业”(Rawls Darrv)[4]P680,由此可见“正当”这一范畴在伦理学史上的地位非同一斑。 关于“善”与“正当”的关系问题,伦理学史上形成了义务论或道义论(deontologial theories)和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两大派别之争。义务论或道义论主张人的行为的基本规范具有优于善的优先地位,善恶的价值最终要归于行为的正当与否。如,当代西方伦理学史上最著名的伦理道义论者康德(Immanuel Kant)就曾指出:“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从表面上看,前者似乎必定构成后者的基础)被决定的,而只是(一如这里所发生的那样)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5]P68。因此,康德从他最著名的三个论点:“意志自由”、“绝对命令”、“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出发,认为人在任何时候不能因为某一目的而去做违背道德规范之事,如撒谎、自杀等行为[6]94-95。与义务论相反的是,道德目的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们可以确立某种价值为最根本的或最高的善,并依此来规定行为的正当与否,善优先于正当,正当依赖于善的确定。18、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堪称典型道德目的论的代表,如早期的功利主义哲学家杰罗米-边沁(Joremy Benthem)就认为快乐和痛苦是人的行为标准,快乐就是善,痛苦便是恶。因此,他认为如果一个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道德的、善的行为。按照边沁的定义,“功利主义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一个行为给予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人的幸福”[7]P371。可见,边沁就是持以结果来判断过程正当与否的观点,他这一观点直接影响到后来的功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密尔等人。 道义论与目的论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善与正当的关系,都有其各自合理方面的存在。但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8]P435,因此,对于善与正当的分析还需要立足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把两者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之中才能使之得以比较明确的区分。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善与正当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的内容,都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利益关系之中,是对利益需要矛盾与冲突中实践活动价值不同取向的认知。但在具体的要求及其各自表现形式来看,两者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分的。 从具体要求上看,“善行是一种目的性价值,可以说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是在现实的利益需要的冲突中表现出来的对人和社会需要和目的的维护,甚至是长远利益和需要的维护”[9]P101,因此,善行可以说是社会最高伦理价值的体现,一个社会只能是靠引导与鼓励而不能强迫要求其成员行善。正当是要求社会成员都要做到的底线伦理道德,如日常生活中的“讲文明,讲礼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等,都是不必强迫而人们必须自觉做到的义务的行为。可见,正当总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应当达到的基本伦理要求。在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一方面,不能任意地将善的要求认为正当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像中国古代那样,将正当、应当提高到了目的的地位,模糊了正当与善的界限,最终导致现实社会生活中片面强调了高层次的道德,而忽视了最基础层次的道德建设。另一方面,也不能将一些应是正当的要求认为是善的要求,否则就会导致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最终使得这个社会缺少长久有力的动力。任何社会都应该注重两个方面的统一,在用法律、规范等强制手段来落实正当要求的践行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鼓励人们向更高的道德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道德建设长期与短期、高层次与低层次共同发展,最终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