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的一种缺弱:私德与公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崔大华,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南京大学中国思想家研究中心兼职教授。河南 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文史哲

内容提要:

在被儒家伦理观念笼罩的社会生活中,通过儒学的“公私之辨”,也能彰显出一种儒家的公德精神;但通常是在一种巨大的伦理危机的情境中,才能将这种精神激活。儒学主要是通过伦理关系来实现自我认同、社会认同的理论特性,使儒家在公共生活领域中发生认同障碍,阻滞了道德感情和道德行为的释放,表现为公德的缺弱。这里是儒学笼罩不住的空间,但也是儒学会有新的生长的空间。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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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6)01-0030-07

      20世纪初年,中国现代社会改良运动的积极推动者与参与者梁启超,在他那篇著名的《新民说》中曾论定:

      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浅观《论语》、《孟子》诸书,吾国民之木铎而道德所出者,其中所教,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一焉……我国民中,无一视国事如己事者,皆公德之大义未有发明故也。(梁启超:《饮冰室文集》卷十二)

      梁氏之论主要应视为是对国势衰微的清代末年社会生活中道德颓靡状况的观察,并且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为是对儒家社会生活被伦理关系笼罩、缺乏公共生活空间而造成的道德意识发育成长的缺陷的研判,也是有所据的。梁氏一般地以“己”与“群”来界分私德和公德,呼唤有公德的“新民”长成。在这里,笔者切合儒家社会生活的特质,以“伦理性”与“公共性”来界分私德和公德,并审视儒学的一种缺弱。

      一

      如果说,“公德”可以被界定为是“契约性”①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具有公共性之德性内涵的行为,那么,儒家伦理性的道德理念和实践,都可以被视为是“私德”。但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儒家社会生活中的公与私的区分,也涵蕴着独特的“公德”的理念和表现。在儒家的思想中,“公私之辨”是个很清晰的道德自觉意识。古文《尚书·周官》说:“以公灭私,民其允怀”,执政者处事以公正之心,灭私人之情,才能获得民众的信赖;宋儒说:“人只有一个公私,天下只有一个邪正”[1](卷十三),公与私也是分辨每个人行为善恶的标准。由于儒家的社会生活是伦理笼罩的生活,所以儒家的“私”与“公”总是要在伦理生活中显现,并且经常是在两种情境下可被界定:其一,如果一个人为了一己的利益、欲望或信念,不去履行对伦理共同体(家庭、国家、民族)的义务责任,就会被判认为是“自私”。宋儒每每就是从这个角度评议出离伦理生活、鄙夷伦理规范的佛老。如二程说:“佛本是个自私独善,枯槁山林,自适而已。”[2](《程氏遗书》卷二上)朱子也说:“佛氏之失,出于自私之厌;老氏之失,出于自私之巧。”[1](卷一百二十六)②其二,如果一个伦理共同体或其成员,为了自己立场上的利益,拒绝履行对高于自己层级的伦理共同体的义务责任,也要被判认为是“私”的表现;反之,为实现高于自己的伦理共同体的需要而舍弃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就是“公”。这种伦理层级关系,在先秦封建时代,是指家(士大夫)与国(诸侯)之间和国与“天下”(王)之间;在汉以后的君主专制的统一国家时代,是指家庭(个人)与国家、民族之间。试以《左传》的二则记事,来观察显现在古代生活情境中的儒家公私观念:

      十一月丙寅,晋杀续简伯。贾季奔狄。宣子(按:赵盾)使臾骈送其帑。夷之蒐,贾季戮臾骈。臾骈之人欲杀贾氏以报焉。臾骈曰:“不可。吾闻《前志》有之曰:‘敌惠敌怨,不在后嗣,忠之道也。’夫子(按:谓赵盾)礼于贾季,我以其宠报私怨,无乃不可乎?介人之宠,非勇也;损怨益仇,非知也;以私害公,非忠也,释此三者,何以事夫子?”尽具其帑,与其器用财贿,亲帅扞之,送致诸竟。[3](《左传·文公六年》)

      五月,叔弓如滕,葬滕成公。子服椒为介。及郊,遇懿伯(按:子服椒之父)之忌,敬子(按:即叔弓)不入。惠伯(按:即子服椒)曰:“公事有公利,无私忌。椒请先入。”乃先受馆,敬子从之。[3](《左传·昭公三年》)

      第一则记事叙述臾骈的故事。臾骈是晋襄公时柄政重臣赵盾的亲信属员,一次在夷地阅兵时曾受贾季侮辱。贾季也是晋国重臣,权位原在赵盾之上,曾派族人续简伯刺杀荐举赵盾柄政的阳处父。事发后,逃离到狄国。赵盾很尊重贾季,派臾骈将贾季的妻子儿女也送去狄国。臾骈随从就鼓动他乘机将贾季家人全部杀尽,以洗昔日之辱。臾骈以三项道德的理由(非勇、非智、非忠)拒绝这样做,亲自护送贾氏亲人、财物到达狄国边境。其间,臾骈对“忠”的理解和践行,就显现了儒家的公私观念,因为赵盾命他护送贾季妻儿去狄国,代表的是一种国家(晋国)的意愿和利益,是“公”;他若以个人的宿怨杀害了他们,就是“以私害公非忠也”,就是没有践履对国家的伦理义务与责任。

      第二则记事叙述惠伯椒的故事。惠伯椒是鲁国大夫,一次作为副使陪同鲁卿叔弓去参加滕成公的葬礼。到达滕国边境的那天,正好是惠伯椒父亲去世的忌日。儒家有“忌日不用”的礼制③,即在父亲逝世周年的那一天,不得举行娱乐、礼仪之事。叔弓考虑到自己副使的这种情况,就决定缓一天进入滕境,因为入境必然要接受滕国的郊劳、授馆等礼仪。惠伯椒说:“代表鲁国出使滕国是公事,‘忌日不用’是私事,办公事收获公利,就无私忌。”请叔弓不必停留,进入滕国,完成出使任务。惠伯椒的公私之辨也清晰显示,“公”是国家伦理共同体的利益,个人或家庭的利益是“私”,他的行公事而无计私忌的行为,如同臾骈无以私害公之“忠”,也应诠释为是对高于家庭的国家伦理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的自觉践履。

      应该说,“不以家事辞王事,以王事辞家事”[4](《公羊传·哀公三年》),这种将国家、民族之公,置于个人或家庭的私之上的伦理的道德理念,在儒家的社会生活中还是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和行为表现。所以如果把这种理念和表现称为“公德”,那么在儒学和儒家生活中,这种道德资源还是丰富的,而不是贫乏的。当然,这种伦理性公德在其表现形态上有其独特性的方面。在儒家的封闭性的伦理社会生活中,人们主要是在家庭这个伦理共同体中生活和成长,通过众多而有序的亲戚关系和亲属称谓,在家庭这个伦理共同体中获得充分的自我认同。儒家甚至以本质上是维护家庭完善、完整存在的“孝”之道德实践,来界定或衡量人的全部行为④,成为最重要的核心的道德实践。家庭利益——家庭伦理共同体成员的幸福,占据着人们生活实践的中心和重心。国家、民族有高于家庭的利益和价值的儒家理念,经常是作为一种道德理性、文化自觉存在于集体意识之中,不是也不能像家庭生活形态那样被时时真切感知,特别是当社会处在一种伦理秩序混乱、国家动员力量薄弱的衰败境况下,更是如此。南宋林升有一首诗《题临安邸》,描写了偏安一隅局面下的杭州萎靡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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