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伦理特质及其当代困境

——梁漱溟社会结构理论研究之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赖志凌,副教授,博士,从事中国哲学研究。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江西 南昌 330047

原文出处: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这是梁漱溟社会结构思想的核心,也是他开展乡村建设的理论依据。梁漱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是从文化的本体意义及其在历史领域中的显现这两个层面上展开的。在前一个层面他高度肯定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而在后一个层面他对中国传统文化作了系统深入地分析批判。他认为,社会关系伦理化将一切社会关系变成两人之间的个人关系,这是形成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前提和基础。时隔半个多世纪,梁漱溟对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和结构的分析对我们透视中国当代社会种种现象仍不失为一个有效的视角。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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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05)06-0106-06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社会陷入深刻的危机,帝国主义侵略和国内军阀的连年混战,使乡村经济一片凋敝,无数人流离失所。中国的出路问题是摆着中国人面前的一大问题。以梁漱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知识分子积极地投入了乡村建设运动。通过对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和结构的研究,梁漱溟得出西方民主之路和俄国暴力革命的道路都不适于中国,中国民族自救运动只能走伦理之路的结论。梁漱溟认为,中国的问题在乡村,乡村问题的解决就是中国问题的解决。中国的希望也在乡村,广大乡村是培育伦理文化的土壤,因而他力主以乡村建设运动完成中国社会的整体改造,建立一个新礼俗的中国社会。姑且不论梁漱溟这一结论的对错,仅以他对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及其结构的分析反观中国20世纪之种种历程,确实可见梁漱溟理论视角的深刻独到之处,本文拟将梁漱溟的社会结构思想观照中国社会之现实,以把握中国社会的历史与当代种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脉络。

      一 伦理本位、职业分立的社会

      “伦理本位、职业分立”是梁漱溟对中国社会结构性质的高度概括,也是他从事乡村建设运动的理论依据。梁漱溟关于中国社会的改造即乡村建设只能走伦理的路,西方和俄国的路在中国都行不通的结论即源自于他对中国社会结构的这一定性与分析。

      梁漱溟从中西对比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性质。他认为,西方的社会关系始终是个人对团体的关系,无论是近代的个人本位还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社会本位的趋向,都是在个人与团体这一关系框架下展开的,离开了团体,个人问题即无从映现。因而西方社会是立体的。而中国社会缺乏团体生活的传统,家庭生活的重要性由此突显出来。他指出:按理说,“是人类都有夫妇、父子,即都有家庭;何为而中国人的家庭特重?家庭诚非中国人所独有;而以缺乏集团生活,团体与个人的关系轻松若无物,家庭关系就特别显著出来。”[1](第3卷,79页)

      然而,我们不能由此得出中国社会是家庭本位的结论。因为家庭本位是与封建宗法社会相联系,而中国自周秦时期起,就蜕出了封建宗法关系。中国人是将家庭关系加以推广,以伦理组织社会。梁漱溟认为,这即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特殊性之所在,他指出:“‘伦理本位、职业分立’八个字,说尽了中国旧时的社会结构——这是一很特殊的社会结构。”[1](第2卷,174页)

      何谓伦理本位?即“举凡整个社会各种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1](第2卷,81页)。由此可见,梁漱溟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从社会关系入手。这一点他和马克思一样,只是马克思侧重于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互动中揭示社会过程,而梁漱溟认为,仅仅从经济关系入手进行分析,无法说明中国社会这一特殊的结构。实际上,梁漱溟与马克思在分析方法上并不矛盾,只是分析的层面不同而已。

      梁漱溟分析了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的建构过程和逻辑。在他看来,早在春秋时代,孔子提出的“正名”就为中国社会定下了伦理的基调。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中的父子兄弟夫妇关系为坐标,建构全部的社会关系。以父子关系定君臣、官民之上下关系,以兄弟关系定同事朋党之平辈关系,以夫妇关系定男女关系。因此说,“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梁漱溟指出,虽然孔子的“正名”所蕴涵的政治理想从来也未成为现实,但它为中国伦理社会提供了一个大致的轮廓。社会关系伦理化对中国社会结构包括政治结构具有深远的影响。

      伦理关系实乃“此一人与彼一人相互间的情谊关系”,整个中国社会即是由“此一人与彼一人”的相互联结而构成的社会关系之网。它将个人、社会(包括家庭)与国家都纳入到这张平面化的社会关系之网中。

      任何人一生下来便落入到种种由内而外、由家庭而社会的关系之中,且一生都在这些关系中生活。梁漱溟指出:“人生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上。此种种关系,即是伦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是关系,皆是伦理。”[1](第3卷,81页)

      伦理化的社会关系形成不了团体,因而也无法产生阶级。中国人通行的是“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旷达意识。伦理本位表现于社会的职业构成上也只有职业不同,而没有阶级划分。中国社会是职业分立的社会。由于伦理关系要求照顾到方方面面,因而中国的家庭是财产平分,没有长子继承权。由此一来,无法造成大的资本,土地是小规模经营,没有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同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也使人们的地位境遇升降沉浮不定。而科举制度对全社会开放,使所有人都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反过来,职业分立也强化了社会的伦理性质。人们为了在社会上立足,必须按照儒家伦理原则处理好自己周围的各种关系。

      由于中国社会没有阶级,自然无法产生不了国家。在国家问题上,梁漱溟接受了马克思近代国家的概念,认为国家是以阶级为主体,而以武力为依托。而阶级即是操持武力的集团。中国产生不了阶级,失去了操持武力的主体,因而也就无所谓国家。因此,在西方社会,国家与社会是相对独立的,而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与社会浑融不分,它是纳国家于社会,即国家即社会。社会权力高度集中,全部权力掌握于一人(君主)之手。由此一来,使政治陷于软弱无力、消极无为的状态,政治结构被纳于伦理关系之中,因而它是即政治即伦理。整个社会表现出伦理化色彩。

      梁漱溟分析了中国社会伦理本位的种种表现。如一是政治结构上的“家国同构”。“比国君为大宗子,称地方官为父母,视一国如一大家庭。”[1](第3卷,170页)“不但整个政治构造纳于伦理关系之中,抑且其政治目的也全在维持大家伦理的相安,即使各种伦理化关系如父父、子子、君君、臣臣各做到恰如其分、各守其位、各尽其职。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理想的政治要求,除此无他,而与西方近代国家以法律保障个人利益为其责任者,迥然不同。”[1](第3卷,170页)二是经济生活上互通有无。比之于西方近代以财产私有为基础的个人本位,中国社会在伦理本位的文化氛围下,家庭内部财产共有,亲戚朋友乃至邻里之间则有无相通,以资助性质互相借贷,相互周济。除此之外,宗族间和乡党间亦有共财产,如义庄、义仓、学田等,作救济孤寡贫乏和补助教育之用;也就是说,西方由社会和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之责,在中国社会则由家庭家族承担了。三是在社会生活上伦理情谊发挥着宗教的功能。它对人们的心理情感具有抚慰作用,使人与人之间相处如一家人,悲喜共享,而避免由孤独疏离而来的苦闷。给人提供人生追求的目标,在家庭家族的使命担当中找到生活的意义感。更重要的是,伦理化的社会关系还对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举凡社会习俗、国家法律,持以与西洋较,在我莫不寓有人与人相与之情者,在彼恒山以人与人相对之势。社会秩序所为维持,在彼殆必恃乎法律,在我则倚重于礼俗。近代法律之本在权利,中国礼俗之本则情与义。”[1](第3卷,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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