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528(2006)01-0023-04 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法制建设。《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法制建设能为良好公民道德的形成提供法制化社会环境,法制社会是公民美德形成的重要基础和条件。此外,法制建设对公民道德的意义还有另一种可能的形式,即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公民道德法律化指的是立法者将公民道德的理念和规范或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是由公民道德和法律自身的特点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同时,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也为公民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合理依据。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公民道德的所有规范都可以法律化,公民道德法律化应当保持合理的限度。需要指出,笔者认为对于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化”不应做绝对的理解,不是一提“化”就是“一物”完全转化为“另一物”了,公民道德法律化更多意义上是指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一种方式或途径,而不是绝对的“程度”意义。 一、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个讨论已久的话题。而关于道德的法律化,赞成者有之,疑虑谨慎者也有之。在强调公民道德建设的今天,探讨公民道德获得法律支持的方式方法,也促使我们对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和价值进行思考。 公民道德和法律各自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公民道德法律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第一,公民道德的主体是作为一定国家的公民,它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任何一个人,只要他具有了一个国家的国籍,不论其阶级成分、出身、地位等都可以成为该国的公民,是公民就应该具备和遵守该国的公民道德,用公民道德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与阶级道德以及其他特定社会群体的道德相比,公民道德具有广泛的普适性。每个公民既享有一定的道德权利,同时又可以对其他公民进行道德监督和道德评价,或者说每个公民也是道德生活的“法官”。 第二,公民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实现的,是一种“软约束”,是“应该”,这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高、自律意识较强的公民来说,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而对于那些道德修养较低、自律意识较差的公民来说,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不遵守或违反公民道德并不会使其人身、财产、经济利益等受到直接限制,因此,常常会使一些人产生投机心理。而法律则不同,它是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是一种“硬约束”,是“必须”,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任何公民都要无条件地服从。将公民道德的一些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为公民道德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强化其约束功能。 第三,道德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在私有制社会中,广大劳动人民的道德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对立的,统治阶级为了培养具有一定国民性的公民,维护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往往以法律的形式对广大劳动人民的道德予以种种规定和限制,使“公民道德”打上统治阶级的烙印。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广大劳动人民在政治和经济上翻了身,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就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道德与公民道德具有了一致性。在当代中国,公民道德是广大中国人民的自觉追求。为了维护广大人民自身的利益,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有必要将广大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某些优良道德传统以及反映时代要求的道德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第四,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公民道德法律化也是对我国历史经验的继承、发展。我国具有比较浓厚的道德法律化的传统。如《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违法犯罪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唐律》的主要内容是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即所谓的“纳礼入律”。《唐律》中将十种罪大恶极的违法行为规定为不赦之罪,其中包括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我国古代的道德法律化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它是为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难以培养出具有自由、平等、独立、民主意识及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而且,这种法律不同于现代社会的法制,它在一定意义上蜕变成了人治,难以培养出社会成员的自律精神。我们现在所说的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化不仅可以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协助和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而且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公民道德法律化的可能性 公民道德法律化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第一,从起源上来看,在法律规范出现之前,社会关系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来调整的,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可以说,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的效力,才是一部良法。美国法学家朗·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1]“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不具有伦理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从社会作用上来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都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过来为其服务,对社会起规范的作用。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因此,公民道德法律化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