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变迁中道德法律关系的变化

——以公共领域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国钧(1957-),男,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哲学博士。邮编:100088

原文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内容提要:

中国社会变迁引起道德—法律关系的重大变化。仅在公共领域,当利益矛盾直接而尖锐,主要须靠法律调节的情况下,自其表言之,道德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一降、一升,道德的地位日益降低、作用逐渐减弱,从社会调控的前线退居二线;法律的地位日益上升,作用日益强化,进入社会调控的第一线。自其里言之,道德成其体、法律成其用。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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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6)01-0065-05

      如同每次伟大的社会变革都不同程度地改变甚至重塑道德法律关系一样,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使道德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多方面、多层次的重大变化。比如在私人领域,法律、政治把这一领域留给公民自治,留给道德;在公共领域,特别是当利益矛盾直接而尖锐时,主要须靠法律调节。自其表言之,道德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一降、一升;自其里言之,道德成其体、法律成其用。本文将从公共领域这个侧面对此做一简要分析,以就教于大家。

      社会变迁中公共领域里道德法律关系的变化

      随着市场化的深入推进、社会流动的日快日深,全社会在主体、结构、功能、文化等方面发生全面分化,社会大系统及其各子系统如社会结构、制度体系、观念体系都在快速的分化中充分地发育。在这个过程中,从直观的层面看,道德法律关系的变化表现在:道德的地位日益降低,作用日益弱化,在社会调控中从前线退到二线;法律因其对利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界定、国家意志的支持、可操作的手段等长处,其地位日益上升,作用日益强化,进入社会调控的第一线。

      先从全社会来看。如果说,在不大开放、发展缓慢的社会,靠尊者长者的道德权威、人格魅力而形成的管理权威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足以维护公共秩序,使道德重于法律,个人品质胜过国家制度,那么,在日益开放、高度流动的社会,直接的交易交往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深、影响越来越大,使各主体间的利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内容上越来越明晰,其边界在理论上日渐清楚,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日趋复杂甚至模糊。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越来越突出,不同主体之间,其利益在客体、手段等方面一方面日益分化,另一方面又日益错综交织而复杂难辨,和日益开放变化的世界相交织,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同一主体因角色分化,同时或异时进入不同的领域而形成不同的利益,这些角色领域及其利益只是该主体利益的某一侧面,也会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更不要说众多主体之间常因利益的交织和矛盾而产生的紧张、冲突甚至两难……诸如此类,都亟须厘清其关系、界定其边界。

      对公共活动的调节,当务之急是必须依靠法律权威的力量,明确规定并使之成为可计量的权利,运用能“定分止争”的刚性手段,以有力地承认、支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保护和支持每个人行使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捍卫自己应得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权利而守法守德;同时,使守法有德者的最基本利益、权利得到保障,更使道德高尚者得到保护和尊重,对更多的人形成示范效应,以形成基本的公共秩序,建构起起码的善良风俗。否则,如果仍像传统社会那样注重道德、轻视法律,在现代市场环境中受趋利行为的影响,就会使基本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得不到起码的调节和维护,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利益的比较中更多地选择无德无法,从而使无德无法的行为在更大的范围内破坏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在社会分化不断深化、社会流动不断加速的过程中,守德守法的公民在增长,但市场的利益导向总是诱使一些人不仅突破道德之弹性的边界,而且还突破法律之刚性禁止的底线,侵犯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使败坏道德违法行为在增加。对于这些行为,只有靠严格而准确的适用法律才能防范和克服。法律调节的根据是一定个人的行为及其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危害,而不是违法犯罪时的意图,因为意图“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有不同。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1],而且需要为每次行为制定一条新的法律,那当然是不可能的。

      同时,有组织的败坏道德的违法行为也在增加。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逐渐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行为方式,从国内扩展到国外,形成庞大的犯罪网,活动范围广泛,破坏性大。其罪行不仅涉及赌博、传播淫秽物品、诈骗、伪造货币、盗窃抢劫、组织卖淫、贩卖人口、制毒贩毒、非法移民、纵火、劫持绑架、谋杀、爆炸等,而且利用非法所得的巨款通过行贿、色情拉拢等手段,千方百计腐蚀收买政府官员,向政府渗透,以损害公共管理的科学决策,借此寻求保护伞,扩大恶势力的范围,以求垄断经营,获取高额利润;向司法界行贿,拉一些法官下水,沆瀣一气以逃避追诉,导致司法黑暗;有组织有计划地进入合法的商业实业,通过洗钱掩盖其不法行为,同时把从事合法经营的人员拉下水,扩大其势力范围和力量,阻碍本国和外国投资,从而使稀少的资源不得不用于控制犯罪活动,影响经济增长和政治稳定[2]。对这类国际性的恶性犯罪,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更是无能为力,而必须运用法律进行严厉打击。

      从市场角度来看,随着所有权、经营权逐渐分离,专业化分工使交易交往中供给、消费的分离日益广泛和复杂,以及利益最大化追求,会有意无意地违背交易规则,在客观上使欺诈有了可能,从而引发各种紧张和冲突。要从根本上防止这一可能,调节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对现实的交易交往中已经形成的紧张冲突进行调节,道德渗透在动机、行为层面上不无特殊作用,但最现实有力的莫过于立法机关制定、颁布法律,确认每个主体的资格,明确各自的利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其边界,并通过国家以强有力、可操作、制度化的共同程序,维护流动的交易交往秩序,保证其有序、安全、高效,使每个主体在机会均等的公开竞争中公平地获得利益、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激发其正当行为及其积极性创造性,约束其不正当行为,防止和避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来干扰正常的交易和交往,控制并化解各种可能的紧张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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