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15(2006)01-0001-06 当代的中国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从农耕社会向工商社会过渡。 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有大幅度的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人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意识均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在这种空前变革之中,人们的心理失去了平衡——其根本的原因是社会的物质利益(财富)的占有与分配不公。致使许多人愈来愈贪婪,自私,丧失了起码的良知。他们甚至一夜暴富,而另一部分人,辛勤劳作,所得无几,生活虽有改善,但活得十分艰难。有病无钱医,有子上不起学。于是社会人际关系紧张起来,对立、冲突与摩擦,接踵而至,显得很不协调。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组织、个人与社会不和谐,个人与自己也不和谐。 由于人们的贪婪与自私,还造成与自然的不和谐。这种不和谐,不是始于今日,已有一段历史了。所以,我们很有必要研究一下,良知与和谐的关系。 为此,我们需要向先人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中寻求智慧与帮助。 一 王阳明“致良知”学说的合理性分析 王阳明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继承了陆九渊“心即理”的思想,创立了“心外无理”——“心理合一”为基础的“致良知”学说,后人称为陆王“心学”,与程朱“理学”并驾齐驱,统称宋明道学,对后世影响深远。 “致良知”是王阳明伦理思想的核心,它涉及道德的起源、道德行为判断的标准、道德修养等问题。 何谓“致良知”?简言之,就是对先天具有的心中之理的自我认识。良知是天理。天下一切事物及其规律,都包括在良知之中,“致”即达到的意思。达到了良知,就掌握了一切真理。 王阳明说:“良知者,心之本体”。(《传习录·答陆原静书》)又说:“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传习录上》)这就是说心是一切知识的起源,包括道德意识、道德原则与规范,即孝悌忠信,仁义礼智起源于心。所以他又说:“此心无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需外面添一分,以此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事父便是孝,发之事君便是忠,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信与仁”。(《传习录下》) 不仅如此,他还认为,“良知”是判断一切善恶是非的标准。他说:“凡所谓善恶之机,真妄之辩者,舍吾心之良知,亦将何所致其体察乎”(《传习录·答顾东桥书》)这就是说是非善恶离开良知,将无法判断。 “致良知”,也是王阳明的道德修养论。作为道德修养论的“致良知”就是“胜私复理”,即克除私欲对良知的障蔽,以复明吾心之天理。这也就是“存天理,去人欲”。 王阳明在《传习录》上写道:“……若良知之发,更无私意障碍,即所谓充其恻隐之心,而仁不可胜用矣;然而常人,不能无私意障碍,所以须用致良知格物之功,胜私复理,即心之良知更无障碍,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 在王阳明看来,普通人的良知、往往受私欲遮蔽,所以要“格物”,才能达到良知。然而他所谓格物与朱熹不同,朱熹认为“格物致知”,即是“即物穷理”,向外用功,以求灭绝私欲。王阳明反其道而行之,对“格物”作了新的解释,他说:“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大学问》)这同孟子“大人格君之格”一脉相承。格物就是格心,即正心,在心理上作去恶为善的功夫。“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传习录下》)也就是说,向内用劲。 修养的基本方法即作“格物致知之功”,即是“省察克治”。所谓“省察克治”,反省内心深处的私欲,把它揪出来,进行分析批判,连根拔起,彻底铲除。他以猫捕鼠的故事比喻如何“省察克治”。所谓一眼看着,一耳听着,私念一有萌动,即与克去,斩钉截铁,不可姑容与他方便。亦如对付盗贼一样,不可窝藏,不可放他出路,直到无私可克为止。 总之,王阳明“致良知”学说,是他的宇宙论、道德论,也是他的修养论。 作为宇宙论、认为心外无理、心外无物、心外无事,一切都在心里,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主观唯心论。 作为道德论,善恶是非,都是本然之心即善良之心的产物,也是不可取的,它违背了实践出真知,实践检验知识包括道德知识的真理性的原则。 作为修养论,认为人性善良,人天生本善,是片面的。而恶,恶行、恶习是良心受了障蔽而形成的,则是有一定道理的。 其实,就人的本性而论,无所谓善恶,善恶是后天习染的,是社会文化的产物。 王阳明企图通过“省察克治”之功,消灭哪怕是一分一毫的人欲之私。这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反人性、反科学的。 这里他混淆欲与私的界限,欲与私不是一回事。欲望、欲念、欲求,是人的本能,人行为的巨大动力。否认了欲的价值,人将无法生存。“欲”失去度才是“私”。这一点,明末清初思想家戴震说的好:“欲之失谓之私,私则贪邪随之矣”。这个见解,可谓真知灼见,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可见宋明理学倡导“存天理,去人欲”,把人欲与私混为一谈,似乎不妥,欲不是私,“欲”不当即过分才是私。当然有些时候,个人正当的欲也可以称为“私欲”,然而这里的“私”指个人的或自己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