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己复礼与公民道德建设

作 者:
陈瑛 

作者简介:
陈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伦理学会会长,兼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主任,《道德与文明》杂志主编。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克己复礼”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最具东方特色、也最重要的命题,它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命题。“克己复礼”是一个非常重要、特别深刻的哲学命题,是伦理学的一个基本原理。它建立在人类深刻认识到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人类的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并利用这个原理来科学地调整各种关系,以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制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强烈要求道德的支撑,而建设良好的社会公德,也就是“复礼”,无不是建立在“克己”的基础上,无不是从“克己”入手。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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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219(2006)02-0001-04

      在我看来,中国古代传统道德中,最具东方特色、也最重要的命题,莫过于“克己复礼”,可以说它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命题。“克己复礼”是谁最先提出来的,发明权属于什么人?对于这个问题,一般人的答案是孔子,因为《论语·颜渊》中明确地记载着说“克己复礼,仁也”的是“子曰”,这是最早出现在最可靠的文献里的纪录。然而宋代的王应麟不认这个账。他说,“克己复礼,仁也。”是“古也有志”。并明确地说:“或谓克己复礼,古人所传,非出于孔子。”他的这个答案也许不完全是臆造,因为中华文明有其“前轴心时代”,夏、商、周,甚至传说中的五代时期留给了后代许多文化遗产,后来的儒家文化明显地受到了它的影响。连孔子本人也一再强调他的“述而不作”的主张——其实他又述又作,创造发明之处颇为不少。不管怎样,现在看来至少春秋时期孔子是最早赞成并信服这个道理的,而且历代儒家,甚至那些反对儒家的,一直把它看做儒家的一个的核心命题和主张。

      两千多年来,围绕着“克巳复礼”这个命题进行过无数的争论。然而,争论的原因是在哪里呢?

      表面上看来,这个争论是由于中国古代语言的笼统性和模糊性,譬如,这里的“己”到底指什么?是个人、自我,抑还是我个人的不合理的利益或欲望;这里的“克”又是什么意思,是有保留的克制,还是完全彻底的克服?孔子要复的“礼”又是什么?如此等等,在这个简明的命题里并设有说清楚,留下了相当大的争议空间。

      近现代以来,许多学者在研究自我时,对其进行了精细的划分,例如弗洛依德曾经把“自我”分成“本我”、“自我”与“超我”三部分。“本我”是人生而有之的生物学的原始性欲和本能冲动,是人性中不顾法律、道德规范和逻辑而强烈追求性满足的非理性力量;“自我”是人性中的理性部分,通过训练以及同外界联系而形成,约束自我,以延缓和减轻快乐,使之适应环境和社会利益之需要;“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以检查和监督“自我”对于“本我”的控制。其实在孔盂的儒家学说中,一个“己”字,已经包括了弗洛依德所指的这三项内容:

      第一是自然的中性的自己,他们所说的发“无友不如己者”、“人人有贵于己者”、“天下大悦而将归己”等。这里的“巳”,相当于弗洛依德的“自我”;

      第二是道德的自我,例如,他们说应当“得己”、“立己”、“达己”、“贵己”、“在诸己”、“求诸己”等,这里的“己”,近似于弗洛依德的“超我”;

      第三是本能的自我,例如他们说的要“克己”、“修己”、“恭己”、“正己”,这里的“己”,就相当于弗洛依德的“本我”,即个人的利益和自然本能之欲望。

      如果就孔子的“克己复礼”之“己”是自我,从而认为他的“克己”是要否定自我,那可真是冤哉枉也。全面分析孔孟等人对于“己”字的用法和他对于“己”的理解,可以看出,他们虽然有时把“己”当作个人的私利和不正当的欲望,需要克除的,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他们是把“己”作为一个行为主体,作为道德行为的主体来用,他们不但主张“克己”,而且更强调“由己”、“为己”,如“为仁由己”(《论语·述而》)、“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论语》),如此等等。孔子非常重视并且特别强调自我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个人主体精神的发扬。在孔子那里“克己”之“己”,只是指个人的不正当的利益和欲望,或者虽然这些利益和愿望也属正当,但是为了更重大、更根本,为了国家民族和更多的人,而需要加以牺牲的个人的利益和欲望。总之,他所说的“克己”,只不过是克制自己的某些本能和欲望,决不是要否定自我、否定个人。从这里也看出来,孔子所说的“克”,指的不过是克制的“克”,而决非克服、克除的“克”。

      至于孔子要复的“礼”又是什么,这是更难说清的问题。从古到今,对于“礼”的理解,可以说言人人殊。有人说,这个“礼”就是“周礼”,原来有宗教含义,可以从“三祭之礼”(即天地、祖先、圣贤)方面理解;也有人说,“礼”即西周的等政治级法律制度,“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就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还有人说,孔子的“礼”只是指一种道德规范,或者是一种道德秩序、状态,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我觉得,孔子和后来儒家的“礼”,虽然不无周礼的影子,但是早已不是原来的周礼了。孔子毕竟是“圣之时者”,他赞成对于古礼的一些“损益”,他们心目中的“礼”,也许已经成为《管子·心术上》上所讲的,是“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礼者,谓有理也。”荀子后来特别重视“礼”,并且把它进行了多方面的阐发。最经常的是他把“礼”看作是为“养”而必须区分的“别”。例如他说,礼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又说:“礼者,以則物为用,以贵贱为文,以多少为异,以隆杀为要。”(《荀子·礼论》)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大概“礼”在孔子和儒家那里已经经过了抽象和上升,成了和我们现在常用的“自由”、“民主”之类差不多的概念,属于“人类文明的普遍价值”,不同的人可以作不同的理解。其基本定义大致可以概括为几条,第一是出于差别而作的人们必须遵守的许多制度、法令、规定、规范,其中有些是政府规定的,也有些是习惯形成的;第二,它的领域包含了天地自然、国家家庭、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法律道德诸多方面;第三,这些规定之出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秩序,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这最后一层含义,(《论语·学而》)上记载的有子的一句话讲得最清楚,“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对于“礼”的不同理解,自然也会产生对于“克己复礼”这一命题的不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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