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伦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肖群忠,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生活伦理”是相对于“教化伦理”而言的一种全新的道德类型与道德结构理论。生活伦理与教化伦理在主体、追求目标、伦理精神和价值取向、调节领域、意识形式和传承方式等方面均是不同的。教化伦理要以民众的生活伦理为基础,民众的生活伦理也要自觉认同国家教化伦理的价值导向和规范作用。一个社会的完整道德结构应该是国家教化伦理与民众生活伦理的统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20(2006)01-0044-07

      “生活伦理”是相对于“教化伦理”而言的,这是一种全新的道德类型与道德结构理论。研究生活伦理的本质规定性及其与教化伦理的相互区别和互动关系,对于当代中国伦理学本身的发展,对于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道德建设的得失,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解释力,同时也有助于推动伦理学研究更加面向生活,贴近生活,指导生活。

      一、问题的提出和意义

      所谓生活伦理,也可称世俗民间伦理。这一解释性概念最初是由日本著名思想史家沟口雄三提出来的。他把广义的中国儒教按照不同的层次、对象、范畴划分为十个方面,“民间伦理”即渗透于民间生活中的文化观念、群体意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进一步将其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由为政阶层注入的、来自上层的“教化伦理”;二是从平民自身生活需要中产生的、来自下层的“生活伦理”;三是表现在社会职业观念中的“职业伦理”。[1]这种富有原创性的解释概念为当代学者李长莉所吸收借鉴,她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伦理的基本结构可以区分为教化伦理与民间生活伦理,继而她对民间生活伦理也做出了自己的诠释,并用这样一个解释框架来研究近代伦理观念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李长莉认为,自汉代实行“独尊儒术”一直到清代,儒家伦理一直被历代统治者奉为正统教化伦理。这种以家族主义和小农经济为基础、有利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社会等级秩序的道德伦理体系,在官僚士大夫阶层的倡导下,渗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之中,并居于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在民众的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来自人们生活需要和生活经验的不同于正统教化伦理的民间生活伦理。尽管它们往往受到排斥,或居于末流,但却一直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发挥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社会动荡、正统教化伦理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随之减弱的时候,民间生活伦理就会活跃起来,焕发出生命力。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现实中的民间生活伦理,与正统的教化伦理并不是截然二分的,一些儒学教义原本就与民间的生活经验相重合,或者已融于人们的生活伦理之中了,只是由于后来统治阶层对某些内容的特意提倡,才使得在某些观念上正统教化伦理与民间生活伦理显分二途。[2]

      对传统伦理结构的这一划分,其他学者也做过类似的表述。余英时认为,“日常人生化在原始儒家中也不是毫无根源的”。“从历史上观察,儒家的日常人生化最迟在明清时代就已经开始萌芽。”“明代中叶以后,儒家的基础动向是下行而不是上行,是面对社会而不是面对朝廷。”[3]陈来也把儒家伦理分为精英儒家伦理和世俗儒家伦理,他指出:“明清间蒙学读物中大量反映的世俗儒家伦理,除了精英文化向下传播过程所必然发生的世俗化之外,也是以这一时期理学内部的世俗化转向为基本背景的。”[4]刘志琴主要从道与器的内在统一上论述了中国传统思想重视生活价值与生活伦理的观点,她认为,中国古代思想特别是儒家思想尤为重视生活价值与生活伦理,“百姓日用之学是儒家的经典之教”[5]。

      笔者认为,生活伦理的概念对伦理学理论自身的发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解释概念。伦理学者们也已经从不同的角度注意到了这种道德结构和类型的客观存在,并分别从历史与现实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笔者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以中国传统道德雅文化与俗文化、官方文化与民间文化的分类界定之。[6]学者张博颖则立足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实基础,以“国家伦理”与“市民社会伦理”的概念进行道德类型和结构的分析。[7]上述概念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所指称的道德生活类型与结构却是大致相同的。有的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分析的,有的是从文化史的角度来分析的,有的则是立足于当代道德生活出现的新情况而提出的。

      道德类型与结构理论是伦理学的基础理论。在伦理思想史上,思想家们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和理论。从道德主体的角度把道德分为社会伦理与个人伦理;从道德的时空维度把道德分为传统道德、现实道德、理想道德;从道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上,把道德分为个体进取型道德与人际、群际、族际、国际等社会协调型道德;从历史发展和文化特性的角度,把道德分为传统社会的服从型道德与现代社会的主体自律型道德,等等。道德类型与结构理论的丰富化,一方面反映出社会道德生活本身的丰富多样性,另一方面也体现着思想家们对社会道德生活认识的不断深化。每一次道德类型与结构理论上的突破,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社会道德生活的新变化及思想家们对这种新变化的认识和把握。如在我国近代,梁启超提出了公德与私德之分的道德类型理论,其目的是要改造我国旧道德重私德轻公德的片面性,激发国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伦理学界关于道德类型和结构问题,曾在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创新理论,从而推动着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关于道德的本质和类型,就有规范约束论与主体能动论的争论。这种争论最后虽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它推动了我国道德生活领域的思想解放,推动了当代社会道德观念的变革。另外,在20世纪80年代,有些学者提出的协调性道德与进取性道德的道德类型理论,也具有很深刻的解释力。这种理论认为,我国传统道德长期以来只是强调协调性而忽视进取性,这实际上导致了我国传统道德结构的偏失,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这种理论不仅在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而且对年轻一代的道德生活实践也产生了很大影响。近年来,很多学者提出了个体伦理与制度伦理的道德类型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我们过去的伦理学只是从社会对个体要求的角度研究道德问题,而从来没有研究国家、团体对个人有无道德责任的问题;只研究个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却从不研究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在现代社会,要特别注意研究制度伦理,将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实现道德结构的全面化和科学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