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冲突、商谈、共识”这一模式来界定应用伦理学的基本性质或本质特征,并且这种界定能够得到大家认可的话,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应对一种有关道德相对主义的诘难。人们会说,既然应用伦理学的目标在于寻求道德共识,既然参与商谈的人拥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取向与观念背景,既然伦理交谈的进程受到既定的历史环境的偶然性的制约,那么商谈所赢得的成果自然就无法摆脱道德相对主义的阴影。然而,从最近几十年来应用伦理学的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商谈成果的确呈现出不确定性、可塑性、可纠错性与相对性的色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道德性质上完全是偶然的、随意的、失控的。因为商谈参与者毕竟不是在一片伦理思想的荒野与道德传统的真空中生存:实际上每一项商谈成果都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各种拥有竞争力的伦理学理论相互碰撞、相互博弈的产物,都受到当事人先验的道德直觉的制约,都渗透着一种共同的价值基准,也都折射出一种伦理明智的作用。正是上述伦理明智——所谓二线伦理,使得商谈成果具有了相对性、灵活性和暂时性的特质,而正是上述共同的价值基准——所谓一线伦理,又使得这种成果不可能偏离人类生存的根本原则与人类文明的基本方位,也就是说不可能滑入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潭。因此,解析一线伦理与二线伦理,就成为我们深化有关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研究所必需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作为一线伦理的人权价值 值得指出的是,在应用伦理学领域内部,并非所有的人都认可作为一线伦理的“共同的价值基准”的存在。有些人认为,应用伦理学直面的是众多复杂的道德难题,为了应对这些道德难题,相互差异着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解答方案,如有功利主义的回答、契约主义的回答、关护伦理的回答等等(Thurnherr,S.35-37),但这些回答仅代表了不同规范伦理学各自的立场,而没有对同一个问题拿出一致的解答方案,故根本就无法为人们遇到的伦理问题提供任何有益的指导。基于对规范伦理学的反感,这些人主张应用伦理学有别于规范伦理学之处,就在于前者并不重视抽象的原则与规范,而是专注于个别具体事例与情境中的独特的明智权衡,因而应用伦理学应该是一种“与实践相涉的伦理学”,其特点就在于对上述不同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一概置之不理(Thurnherr,S.38),其作用就在于促使人们的“道德感知力精细化”(同上),从而使他们在问题情境中懂得更好地运用自己的理智。有人进而甚至提出伦理学应告别原则。例如马尔夸特(Odo Marquard)就认为,原则是永久的,生命是短暂的;我们不能永恒地等待原则的批准,才开始生活;死亡比原则来得迅速,这使我们不得不告别原则。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把马尔夸特的“告别原则说”看成是出于对近代规范伦理学极其反感的一种情绪化的、矫枉过正的提法,那还不难理解,但如果真的告别原则,我们就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其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有人是这样来反驳马尔夸特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如面对暴君时)我们可以撒谎,但这是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撒谎”作为大前提的。我们总得有原则,相应的规范是我们行动的理所当然的前提,否则我们就会无所适从。 再有,了解应用伦理学的论证过程的人都知道,尽管相互差异着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在论证基点上彼此不同,在价值诉求上存在着种种差异,但不可否认它们有一点是一致的,即都体现出一种与时代精神相吻合的确定的观察问题的道德视点,这就是凸显人的地位与价值的视点,就是以人为本的视点,就是坚持与强调人权原则的视点。例如,功利主义的最大贡献就在于通过将道德的根基归溯为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使伦理学摆脱了上帝或某种神秘的宇宙本源的控制与纠缠,奠定了人在伦理学里的中心地位,使伦理学真正成为人学。契约主义则克服了古典功利主义重整体、轻个体的弊端,充分肯定了每个人在社会契约中的主体地位,从而最大限度地凸显了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价值。德性论中的关护原则、忧那思的责任伦理及康德的形式化的道德法则,则超越了契约主义的自我视角与自利基点的局限性,通过诉诸人类先验的道德直觉与道德公理,力图将道德关护与权益保障延伸到人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成员身上,特别是那些尚不具备或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者。换言之,人权原则是各种富于生命力的伦理学说中得到普遍认可与接受的、稳定的、拥有无条件约束力的道德原则。①瑞士应用伦理学家图尔恩赫(Urs Thurnherr)则更加深刻地指出,那些否认“道德原则”的存在价值的人所鼓吹的所谓“与实践相涉的伦理学”其实就是一种“舍弃之伦理”(die Ethik der Resignation),它要舍弃的就是伦理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它不去回答伦理学上有着现实重要意义的问题,而是从整体上对哲学的伦理学进行诋毁,从而呈示出一种“反智的”“对理论的敌意”。通过对“与实践相涉的伦理学”或“舍弃之伦理”的批判,图尔恩赫强调了哲学的伦理学、道德原则所拥有的不可取代的地位。他将道德原则形象地比作人们寻求方位时的罗盘,并深刻地指出:“有关的原则之所以指出了本质性的规范的方位,是因为在它们那里合宜地容纳了对于人类构成了善与正当的那些东西。我们坚守了这些相关的原则,我们也就实现了一丝人性。这种人性正是我们在道德领域中应当置于我们的个人意向与偏好之上的那个事物”(Thurnherr,S.43)。“没有一种规范伦理学理论及其特殊的道德原则的概念或最高的善的概念,人们也就没有理性的方位设定”(同上)。哈贝马斯也明确地指出,“我们将生活世界及政治共同体的实践置于理性道德与人权这样一种前提之上,因为该前提为一种合乎人类尊严的生存提供了超越世界观差异的一个共同的基础”(Habermas,S.125)。由此可见,图尔恩赫、哈贝马斯不仅都认可一线伦理,认可人类拥有一种共同的价值基准,而且也都明确认定人权伦理构成了一线伦理的价值诉求与本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