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叔本华有句名言:伦理学不在于呼吁,而在于论证。就应用伦理学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应用伦理学所体现的是一个直面伦理冲突、诉诸商谈程序、寻求道德共识的探索过程。在这个寻求共识的商议程序中,所有的商谈参与者都要为自己的见解与立场提供理据,也就是说,为自己的道德判断做出论证。这种论证并不是凭空杜撰的,而往往是要从历史上已经出现的各种伦理学派与道德学说中汲取养料,并以它们作为根据。人类历史上曾涌现出许许多多影响或大或小的伦理学流派,如功利主义、契约主义、德性论等等。每一学派本身既是一种价值诉求,也是一种特定的论证方式。商谈参与者在对自己的道德见解提供论证时,有的人会依据这一伦理学派,有的人则会遵照那一道德学说。从每一位商谈者的角度来看,论证往往仅关涉到自己所坚守的那一伦理学说。而从整个应用伦理学的商议过程的角度来看,论证则关涉到所有出现的道德理论。换言之,应用伦理学所直面的是社会实践中众多的道德冲突、伦理悖论,所寻求的是这些悖论与冲突的解答方案,这就先在地决定了应用伦理学不可能仅仅依赖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某一种价值诉求或论证方式(否则它便是某一伦理学派的应用伦理),而是必须着眼于各种各样的规范伦理的类型。应用伦理学要提供一个平台,让形形色色的价值诉求或论证方式竞相展现自己解决问题的实力。由于伦理学之所以叫伦理学,是因为它要求我们超越“我”与“你”之视角的狭隘性而达到一种可普遍化的法则、一种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立场,因此宣称自己拥有绝对普遍适用性,便成为任何一种伦理学派、任何一种价值诉求、任何一种道德论证方式共有的性质。而这对于应用伦理学而言,却意味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在应用伦理学提供的平台上,相互差异、甚至互相冲突的价值诉求或论证方式同时都宣称和断言自己的普遍约束力与绝对有效性,那么应用伦理学对它们该如何加以鉴别、做出取舍、进行排列?一句话,应用伦理学是如何对各种各样的价值诉求或论证方式做出比较与权重的?这恰恰构成了应用伦理学本身的论证问题。简言之,假如说不同的伦理学派的首要任务在于对各自的价值诉求进行论证,那么应用伦理学的首要任务则在于对上述不同的价值诉求的论证方法进行综合对比,并为对它们的应用做出论证。在以往许多伦理委员会的讨论中,站在不同伦理学立场上的人们常常各执一词、固守己见,难以达成共识。其原因就在于他们往往仅拘泥于对自己那个学派价值诉求的论证与坚守,而不能从整个应用伦理学的论证的角度,对自己推崇的道德学说本身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对不同的价值诉求进行鉴别与比较、做出权衡与选择。一句话,他们对由各种价值诉求组成的应用伦理学总体论据背景的建构机制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应用伦理学发展到今天这样一个阶段,其论证问题已经凸显为一个特别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所谓应用伦理学的论证问题,首先就体现在对不同的价值诉求或论证方式的考察上,看它们各自到底具何特点、有何得失利弊,看它们是靠什么向应用伦理学提供解答道德难题的理据的,看它们是否值得应用、如何得到应用。而第一个进入人们视线的价值诉求或论证方式,便是功利主义。 一、“最大多数”的价值诉求——功利主义的利弊 20世纪50年代功利主义在美国的勃兴,是规范伦理学重新受到重视的一个标志。在复杂的道德冲突面前,元伦理学几乎无法提供任何行之有效的理论指导,这就促使人们转而向规范伦理学寻求帮助。在规范伦理学里,功利主义与人们的所谓社会常理较为接近,故较易引起公众的关注。 功利主义的最大特点,是在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中寻找道德行为的标准。于是,增进快乐(边沁:肉体享乐;密尔:精神快乐)、满足利益需求(P.辛格)、避免与减少痛苦便成为道德与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但社会是由众多个体构成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在幸福与痛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个人的幸福与痛苦并不意味着他人的幸福与痛苦,更不意味着所有人的幸福与痛苦。一种最简单的计算告诉我们:多数人的幸福重于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幸福,多数人的痛苦重于少数人或个别人的痛苦。这样,功利主义趋利避害的道德态度自然就具体细化为所谓最大多数原则或益处最大化原则,即任何行为只要其结果能尽可能使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一个尽可能长的时间内获得实现,且其造成的损害能达到尽量最小,就是道德上可取的。可见功利主义有别于自我主义,因为它着眼于普遍的幸福。功利主义也有别于义务论,因为它判定行为好坏并非依行为本身的性质,而是看行为造成的后果。 功利主义学说的出现不仅为福利经济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哲学、伦理学来说也意味着价值诉求及论证依据上的某种重大变革。众所周知,在道德根据、根源或终极标准的问题上,古代、中世纪与近现代人拥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伦理学与本体论、宇宙论之间的内在关联,认为道德行为规范是从秩序完美的本体结构中推导出来的。到了中世纪,人间的行为法则被视为来源于超验的上帝的旨意。而功利主义将道德的根基归溯为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归溯为人类对利益的正当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意味着将上帝逐出了道德权威之拥有者和最高主管的地盘,奠定了人在伦理学里的中心地位,使伦理学真正成为人学。 但问题在于,作为个体的人与人之间在权益上难免会产生差异与冲突。特别是少数个体与大多数个体间的利益矛盾经常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该依据何种原则进行应对?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是维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因此,对于少数个体或少数群体而言,它倡导一种所谓“功利主义的牺牲”:“如果个体为了大多数人的福祉而牺牲,这一点并不与功利主义的总体算计相冲突,恰恰相反,这正是这一原则所表明的”①。沿着这一思路,甚至可能推出下述结论:“如果95%的民众使5%的人成为奴隶,且少数奴隶对其命运勉强表示满意, 则这种情况便是允许的”②。由此,功利主义的最大缺陷便暴露无遗,即它在群体与个体关系的问题上走了极端。尽管牺牲个体以保全整体是一种理性算计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对于个体是一种正当的态度。功利主义并不重视对做出牺牲的个体应当提供和如何提供补偿的问题。它的致命弱点恰恰就在于缺乏对个体价值、个体尊严与个体权利应有的尊重,它不懂得每个人的权益并不能因众人的福祉而受到无端侵害,它忽视了任何一个人都应得到公正对待的基本立场与道德信念。一句话,它与现代人权的价值诉求陷入了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边沁就公然拒斥人权理念,否定人权的可证性。而这一切便成了功利主义负面形象的主要因素,也理所当然成为人们对功利主义进行抨击的着力点。所以到了20世纪60—70年代,功利主义出现了形态转变: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再被视为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一种全面的公正理论成为整体益处的价值导向的重要补充或矫正,个体权益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与认可。当然,对个体权益做出了更为充分论证的则是契约主义的道德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