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孝”的进一步政治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振华,孝感学院政法系,孝感 432000   杨振华(1966—),男,湖北孝感人,孝感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内容提要:

唐朝继承西汉以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把儒家的孝道伦理普遍运用于政府的施政实践。唐朝统治者将“孝”进一步政治化,一是力图理清“孝”与“忠”的关系,达到移孝于忠;二是将孝伦理变为更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文。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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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9—0673(2005)04—0020—04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唐朝建立以后,政治上承袭“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1](P65) 的立国原则,继承西汉以来的“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把儒家孝道伦理普遍应用于朝廷的施政实践。唐朝统治者继承了汉以来“孝治天下”的许多做法,继续普及《孝经》,旌表孝行,奉行尊老国策,设立孝名科目以孝举人选官。但唐朝统治者为了更好地施行“孝治天下”,将孝进一步政治化。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想从理论上理清“孝”与“忠”的关系,解决“移孝于忠”的理论难题和“忠孝不能两全”的实践困难;二是将孝道法律化。

      “忠”与“孝”是中国古代社会十分重要的伦理问题,其影响至广且深。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认为:“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1](P40) 从而提出了“事亲(孝)”与“事君(忠)”关系的命题。汉代统治者实行“孝治天下”,看重的是孝道中的“忠”,希望天下人都忠于刘氏汉朝。魏晋南北朝的统治者基本上是以“不忠”的方式篡夺政权,因此不便于大张旗鼓地宣扬“忠”,但他们视“忠”与“孝”为一体,宣扬“孝”也是想臣民对自己“忠”。统治者的意图,与先秦儒家思想家强调的“夫孝,德之本也,教由所生也”[1](P39) 有着明显的区别。 唐朝统治者尝试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孝”与“忠”在理论上的统一,从而为实践中解决“忠孝不能两全”这一难题提供理论支持。

      唐朝时,统治者对“孝”的理解已较为完善,而对“忠”的认识则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唐太宗以谏为忠,他说:“主欲知过,必藉忠臣”,“(隋)炀帝岂不以下无忠臣,身不闻过……”[2](P201) 都是这个意思。武后以鞠躬尽瘁、辅上安下为忠。武则天认为:“盖闻古之忠臣事其君也,尽心焉,尽力焉……夫事君者,以忠正为基,忠正者以慈惠为本,故为臣不能慈惠于百姓,而曰忠正于其君者,斯非至忠也。”杜正伦认为忠是“临危不改其心,处厄不怀其恨,当阵不顾其躯,躬使不论私计。”[3](P342) 魏征却认为“身受诛夷,君陷大恶,家国并丧”方为忠臣[4](P1187)。总之,忠是一种臣僚对君主、国家的态度和行为,身为忠臣者起码要做到恪尽职守,奉公无私。尽管“善事父母”是孝的基本要求,完全彻底的孝子却还要报效国家,尽忠君主。如此,他们就不可避免地面对忠与孝的关系问题了。

      从理论上来说,“孝”与“忠”是和谐的,从某些角度讲,“孝”甚至是“忠”的基础。国由家组成,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家以父为中心,国以君为中心;在家孝顺父母尊长,就为奉国尽忠、效命君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武则天说元让“卿既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4](P1551) 就表达了这个意思。《孝经》称:“故以孝事君则忠,以敬事长则顺。忠顺不失,以事其上,然后能保其禄位,而守其祭祀,盖士之孝也。”[1](P54) 于此可见,“士”之孝的核心要求是所谓“移孝于忠”,其认识基础是忠孝一体。

      在对实际问题的处理上,忠与孝并不总是和谐,许多情况下都不能兼得,甚至发生尖锐冲突。“扬名显亲”固然是二者最好的结合点,但“善事父母”与“尽忠奉国”一旦不可兼得,集子、臣为一身者势将面临两难处境。《封氏闻见记》卷四《定谥》记载:代宗时期,有一个吏部尚书名叫韦陟薨。太常博士程皓建议谥其“忠孝”。刑部尚书颜真卿反驳:“出处事殊。忠孝不并,已为孝子不得为忠臣,为忠臣不得为孝子。故求忠于孝,岂先亲而后君;移孝于忠,则出身而事主……”程皓则说:“……立君臣,定上下,不可以废忠;事父母,承祭祀,不可亏孝……至于忠孝不并,有为而言,将由亲在于家,君危于国,奉亲则孰当问主,赴君则无能养亲,恩义相迫,事或难兼。故徐庶指心,翻然辞蜀;陵母刎颈,卒令归汉。各求所志,盖取诸随。至若奉慈亲,当圣代,出事主,入事亲,忠孝两全,谁曰不可。岂以不仕为孝,舍亲为忠哉!……”有司不能驳。[5](P156)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唐代人认真讨论忠孝关系的情况。颜真卿直接指向了问题的要害,所谓“忠孝不并”,程皓则主张人应力图做到忠孝两全。理想的情况是“当圣代,出事主,入事亲”。这种情况不难,难的是“亲在于家,君危于国……事或难兼”。即使在理论上程皓也提不出一个确定的能为大家接受的办法,故只能说“务求所志,盖取诸随”。

      如果说上述问题还可以选择的话,君、父之间发生冲突就要严重得多,它已经不仅仅是伦理问题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甚或政治问题了,这在唐代是不容许有选择的,法律已有定夺。唐朝法律明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有罪相为隐,……皆勿论,……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6](P2310) 据此,父母如果犯了普通罪行,子女可以知情不报,法律并不追究,或可算做子女尽孝的一种特殊行为。如果这也算做尽孝的话,谋反、谋大逆、谋叛三类直接危及君主及国家的事情却必须要举报,在这类问题上只能尽忠。“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6](P315) 唐朝人抄写的清代发现于敦煌莫高窟中的《太公家教》记载“五违”:“不孝父母,一违;不爱师父,二违;事官不勤,三违;违上命教,四违;乡党不相唇齿,五违。”[7] 从以上五违的次序或可推测唐人心目中孰轻孰重,第一、二位居于孝的范畴;第三、四位属于忠的范畴,第五位则是居于所谓的“义”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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