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5)04—0016—06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荀况是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所谓集大成,更集中体现在他的政治伦理思想方面,就是他摒弃了各家的片面的、落后的思想,融会了各家合理的、进步的、有利于治国安民的成分,并加以综合的创新,把历史上各家治国的理论与实践加以融会和贯通,最终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理论和思想。 荀况政治伦理思想的“大成”和突出贡献,就是他提出的“隆礼重法”的理念。他第一次全面、深入地阐明了“隆礼”和“重法”、“德治”和“法治”必须密切结合的思想,把从西周以来的治国理念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他的这一“隆礼重法”理念,克服了过去儒家和法家在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治国方略”上的“礼”、“法”对立的片面性,开创了我国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上“礼法并重”的先河。荀况以后的儒家和法家,都不同程度地吸取了荀况“隆礼重法”的合理创见,并以此来建立自己的治国理念。 在荀子以前,儒家和法家是代表不同治国理念的最重要的两个学派。在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治理国家方面,它们的主要不同,就是对“礼”和“法”、对“德治”和“法治”在治国中地位的不同态度。商鞅、申不害等强调“法律”、“法治”和“刑罚”的重要;而孔子、孟子则强调“礼治”、“德教”和“德治”的重要。他们的对立,几乎达到了水火不能相容、冰炭不可同炉的程度。 荀况自称是一个“儒家”,尊崇孔孟,但是,他在政治思想、伦理思想和治国方略方面,又对儒家思想作了大胆的修正,吸取了法家思想的正确部分,提出了“隆礼重法”、德法并举的治国理念。这一治国理念,不但反映了他极大的理论勇气和广阔胸怀,体现出他善于吸取各家优秀成果而融会贯通的能力,而且是对中国历史上治国思想的全面而深刻总结,对后世的治国方略,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荀况自称为儒,而且当时的人,也都称他为“儒”,但他的两个学生韩非和李斯,却都是著名的“法家”。后世正统儒家,对荀况颇有非议。认为他“不是醇儒”,是掺杂有“法家思想”的儒家,是“驳杂”,朱熹甚至认为“荀卿则全是申韩”[1](卷137)。在20世纪70年代所谓“评法批儒”的一段时期内,荀况又被称为著名的“法家”,因为他注重“法治”。 孔丘“西行不到秦”,对于当时由法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秦国,孔丘连看也不愿看一眼,孟轲也没有到过秦国;而荀况则不同,他不但亲自到秦国去,而且比较细心地考察了秦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状况,以大胆而明确的肯定态度,评价了当时在法家思想所指导下所取得的政绩。 对荀况的政治伦理思想进行新的探索,特别是对“隆礼重法”和德法并举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在当前,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也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一、荀况对“礼”和“法”的界定 荀子是重视“礼”的作用的。他说:“礼者,人道之极也”[2](《礼论》),“礼所以正身也……无礼何以正身”[2](《修身》)?“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2](《礼论》),“礼者,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2](《富国》)。 “礼”的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荀况赋予它两种不同的内涵。一是包括思想、政治、文化、教育、道德等非常广泛的内涵。在这个意义上,荀子往往把政治制度、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甚至法律规范也都包含在“礼”的内容之中。正因为如此,他常常把礼和法看作同等的意义。 “礼”的另一种意义,则专指思想文化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规定,着重指道德规范以及对老百姓所进行的道德教育、道德感化等。在这个意义上,他常常把“礼”同“法”明显地加以区别,认为“礼”和“法”代表着不同的治国理念,主张在治理国家中,应当礼法并举,礼法并重。 荀况对“法”也赋予了两种不同的含义。“法”的一种意义就是“法则”、“规范”和“标准”的意思,这也可以说是对“法”的广义的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的内容十分宽泛,“礼”也就包括在“法”之中。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2](《劝学》),认为“礼”是法的一部分。 “法”的另一种意义,是专指“法律”、“法治”、“刑罚”等而言,这里,“法”常常和“礼”对举,成为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二、“礼”和“法”应当“并重” 荀子认为人性是“恶”的,这是他的一切政治、法律和伦理思想的出发点。正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如果顺其自然地发展,社会就要陷入相互争夺的混乱之中。“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忘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礼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2](《性恶》) 这就是说,由于“人性”是自利和自私的,任其发展,就必然要彼此争夺,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才能养成守法观念和道德意识,使整个社会达到治理和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