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05)06—0694—08 一 诚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人格性诚信,另一类为制度性诚信,它们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因此,我们既不能以人格性诚信来替代作为制度性诚信的政治诚信,又不能依据人格性诚信去理解政治诚信。 那么,政治诚信究竟是什么呢?它既不只是统治者的诚意、诚言与诚行的总体,不是结果意义上的取信于民,也不只是民众对统治者的信任、信赖,而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诚信关系和诚信现象,指的是政治理念制度的合理性和政治活动主体在其活动中的诚实和守信。它主要包括政治理念诚信、政治制度诚信及政治活动主体诚信三个方面。 政治理念是支配政治生活的根本精神和主要价值观念,是处理政治生活问题的基本标准。不同社会有不同的政治理念,它们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别。在阶级社会里,由于政治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因此,其政治理念必须体现这一基本要求。尽管统治者宣称其政治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尽管统治者有时可能会适度考虑被统治者的利益,但他们坚持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立场始终不会改变,这就决定了其政治理念是无论如何都不会重诚信的。而合理的政治理念则是重诚信的,因为它是以追求全体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的,是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的。“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公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等就是这样的政治理念。 政治制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政治规范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通过某种权威机构来维系的政治活动模式。政治规范体系是实现政治理念的手段,它主要包括政治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纪律及宪法、法律和法规。政治活动模式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是有所不同的,而且是多种多样的,如民主选举(具体表现为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及我国的政协会议等。政治制度是不是诚信的,一是看政治制度本身是不是合理的,不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利益的政治制度是没有诚信可言的;二是看政治规范是不是明确具体,模棱两可的政治规范一方面使人难以准确地理解,另一方面执行起来也很困难,会为权力腐败留下空间;三是看政治活动模式是不是具有可行性、便于操作。 政治活动主体诚信由于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实际利益,因而是人们最为关注的方面。那么,政治活动的主体究竟有哪些呢?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只注意那些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其实,政治活动的主体是由组织机构、公务员及公民所组成,因此,政治主体诚信既包括组织机构(如政府)的诚信,又包括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包括公务员)的诚信,还包括普通公民的诚信。 组织机构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一是其产生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不是经暗箱操作而成的,人们对未经合法而正当的程序所产生的组织机构是不会信任的;二是组织机构内部是分工而又合作的,互相扯皮、遇事踢皮球的组织机构是不值得信任的;三是组织机构是严格地遵守有关纪律的,必须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越界干扰其他组织机构和任何公民的合法活动;四是组织机构的工作要有效率,效率首先意味着负责任,不负责任的组织机构是不会讲诚信的,其次意味着时效和力度,说话不算数、承诺不能如期兑现、办事不果断的组织机构是不能取信于民的,再次意味着效益,只有为公民做了不少好事、真正增进了人民幸福的组织机构才会得到人民的支持。 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包括公务员)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一是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要按良心办事,要善于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要廉洁奉公,要办事公道,一个没有良好道德素质的官员是得不到民众的爱戴和信任的,一个利用职权以谋求私利的官员是不会真正讲诚信的;二是要有人民性,既要认识到自己是普通的公民,又要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切不可高高在上,目中无“民”;三是要严守有关规章制度;四是要有能力,“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平庸官吏是实现不了国家和人民的重托的,只有那些兢兢业业、积极作为的官员才是人民所信任的。 对于普通公民作为政治活动主体的诚信,人们以往是不谈及的。其原因或者是认为公民与政治无关,或者是认为公民的政治诚信不重要,或者是由于英雄史观作祟。其实,公民是重要的政治活动主体,西方近代以来,他甚至被看作是最根本的政治活动主体,否则,政治活动就会成为某些特殊的人所垄断、支配的领域,公民就只能成为这些特殊的人所控制的对象,也就被剥夺了政治活动的权利。既然公民是政治活动的主体,那么就必定会有公民诚信。公民诚信主要表现在,一是自觉遵纪守法。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既然是政治动物,公民就应该遵守政治规范体系,只有这样,他才是一个诚信的公民;二是自觉地表达和维护权利。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与其身份内在地一致的,他对于权利的表达和维护是建立合理政治社会的需要。一个连权利都不敢表达和维护的人,是不可能坚持政治方面的正义的,也就是说,他只能是一个不重诚信的公民;三是忠诚并维护合理的政治制度;四是有力地监督各项政治活动。 二 作为制度性诚信,政治诚信是不同于人际诚信和经济诚信的,它主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公共性。它是指政治诚信具有反映公共生活领域的本质并对其起良好作用以实现公共目的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政治诚信限于公共生活领域。自从国家出现以后,整个人类生活被划分为两大领域,即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是个人独立自主、不受政治力量控制的领域,而公共生活领域则是政治力量作用的领域。政治诚信就是对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存在的各种关系及其发展趋势的道德把握,其实质内容或具体要求由公共生活领域的本质所决定。而且,它的作用范围是限于公共生活领域的,如果它超越了这一范围而去干预私人生活领域,那么,它就会丧失其合理性,就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其次政治诚信是公共意志的表达。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将人类意志区分为“私意”、“众意”与“公意”,认为“公意”即公共意志是根本不同于私人意志(“众意”其实就是私人意志)的,而政治正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政治诚信之所以存在,就在于它表达了公共意志,代表了公共利益,并因此而现实地满足了公共生活需要,维护了公共利益,为公共生活提供了有利条件。再次是政治诚信是对全体公民及组织的要求。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处在公共生活之中,都依赖于公共生活领域所提供的条件而生存,因此,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该服从政治,都应该讲政治诚信,不允许任何公民和组织游离于政治之外或凌驾于政治之上,做政治诚信的“逃票乘客”,不花代价地享用其他公民和组织都讲政治诚信所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