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概念解读

作 者:
赵昆 

作者简介:
赵昆,曲阜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关系学院,日照 276826   赵昆(1973—),男,山东即墨人, 曲阜师范大学日照校区政治与公共关系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石油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公正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但对公正概念本身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地研究,而这恰是解析公正难题的起点。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辩驳的理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通过考察公正的适用对象发现,公正(被定义概念)=相称(种差)+正当(邻近的属概念)。公正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利益“相称”的正当关系(或行为)。“正当”是其质的规定;“相称”是其量的规定。“正当与相称”体现了公正范畴之历史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51(2005)03—0046—(05)

      一、问题的提出

      公正或正义① 仍是当今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其专著和论文的数量汗牛充栋,观点见仁见智。但梳理人们的研究发现,对公正概念——即“公正是什么”却论说寥寥,缺少系统、深入地研究。而解析公正难题的起点显然须首先回答“公正是什么”。很难想象,一种真正严密无可辩驳的理论能够不以严密的概念分析为基础。还需指出的是,公正概念与各种各样的公正观不是一回事。公正概念是唯一的,它回答的是“公正是什么”或“什么是公正”;公正观则是历史地变化的,它回答的是“什么是公正的”。显然,后者要以前者为基础,不知道公正的定义,什么是公正的或不公正的,就缺乏统一的标准,其他讨论也无法深入,更无法达成共识。在有关讨论中,许多论者往往把各种各样的公正观冒充为公正的概念,“公正就是平等”,“公正就是机会均等”等等均属此类。

      公正是什么呢?在思想史上,中西方理解不同。在中国,公正不是先哲们的核心概念,然而在儒家的“仁”“义”当中却可以看到公正的影子。对孔子而言,公正就是“仁义”、“爱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孟子那里,公正是“民心所向”。对荀子而言,公正就是“明分止纷”。[1](P466—469) 在西方,公正处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公正与智慧、勇敢、节制并列为“四主德”,而“公正”是其他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指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2](P58)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3](P148) 公正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与此类似,西塞罗也把公正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4](P238—352) 这一经典定义一直是西方哲学的主流。尔后,无论是康德对意志自由(绝对命令)原则的论证,还是当代罗尔斯对“作为公平之正义”原则的设计、诺齐克“正义即权利”的论述,以及麦金太尔“正义即美德”的理论,他们共同高扬着一个简单而深奥的理念:公正就是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

      公正的这个经典定义固然不错,但却不够明确。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是“应得”?如何给人以应得的东西?如美国内战之前,社会允许买卖奴隶,据此出卖奴隶的人理应得到相应的金钱,而花钱的人理应拥有奴隶。从纯粹的“规则”角度看,双方都各得其所,就应是公正的。然而,从道德角度看,双方都不应该拥有占有奴隶的权利。因此,公正就是各得其所或得其所应得,这不是一个最终的定义,至少它违背了定义项不能包含模糊不清的概念这一定义规则。所谓定义就是通过对一个概念所指或适用对象及其属性的分析与概括,抽象出这些对象所共有的同时又区别于其他对象的本质特征。一个正确的定义应符合下述规则: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全同;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定义项不能包含模糊不清的概念;定义项一般不应包含负概念。[5](P60—63)

      那么公正的内涵该如何界定呢?这须首先考察公正的适用对象。因为一个概念所具有的明确和固定的适用对象正是我们的分析可靠的出发点。正确使用某一概念就意味着对概念的适用对象或所指有明确的认识,换言之,知道概念的所指是保证正确运用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二、公正的适用对象

      1.公正适用于度量合作社会体系中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乍看起来,公正可以适用于除自然现象以外的一切社会现象。我们可以整个地说一个社会是否公正,也可以说一种制度、一种行为、一种活动结果、一种关系是否公正。但细究起来,许多社会现象是不能说公正与否的。一个大坝的设计方案、经济布局等就不能说是否公正。甚至制度、行为等等从某一角度看,也不能说公正与不公正。当我们说某种制度对某人是不公正的时候,我们往往是在与某人之外的其他人相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否公正,除非我们是针对这种现象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就是无意义的或用法错误的。对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我们说它是公正的时候,我们指的是它对商品经营者各方而言。如果我们是对整个社会而言,指它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就不能说它公正不公正,而只能说合理与否。同样,一种行为,若不是针对其所涉及的各方而言,就不能说它公正与否,买卖中的欺骗、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是不公正买卖,是对买卖双方而言;对社会而言,这是种不良的经济秩序,是恶的经济秩序,而不是公正或不公正的经济秩序。

      总之,公正是对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度量,它表示一种社会关系具有某种性质。

      社会关系是一种以社会客体和人类活动为中介的关系,它区别于人与人之间那种直接的自然关系。任何社会客体不外乎两种形式:活动的条件与结果,亦即人类活动的物化形式。因此社会关系的公正表现为三种基本形式:起点与结果的公正以及活动本身的公正。任何权利与义务、社会价值的分配都包含在三种基本形式之中。收入与财富既表现为活动的结果,也表现为活动的条件;自由与机会一方面受财富分配的制约,另一方面受法律制度的制约。自由只能是活动的自由。机会既表现为活动的条件,也表现为活动的自由度本身。自尊、和谐与友爱虽然不是社会分配的价值,却多少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法律制度既不是社会价值,也不直接就是社会关系,但却是社会价值、权利与义务分配关系的前提与条件。所以我们不但直接把公正运用于对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度量,也用公正度量这些现实关系的制度条件。制度、法律等等的公正在许多论著中被称为形式的公正。如果我们用“利益”一词来指称各种各样的社会价值、义务与权利,那么公正就是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度量。(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作者认为,归根结底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广义上公正范畴可适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