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民道德的角度认识儒家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贾新奇,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博士;   王园,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研究传统道德的目的之一,是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理论借鉴和伦理资源,因此,从公民道德的角度来认识儒家道德,是一个重要而可行的思路。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儒家道德与公民道德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前者是以精英阶层为主体的,以自律道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体系,而后者是以全体公民为主体的,以律他道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体系。抓住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反思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些观念,并更好地改造和利用儒家道德资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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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292(2005)06—0125—05

      公民道德建设需要在继承和改造传统道德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关于我们能从传统道德中得到些什么,以及如何实现从传统道德向公民道德的转型,学界有很多讨论。我们认为,弄清这些问题的一个可行的思路是,首先阐明公民道德的基本特征,然后对传统道德予以深入分析并与之对照,从而确定传统道德不同要素的取舍以及向公民道德转变的大致路径。本文就试图按照这一思路,对儒家道德作一分析。

      一

      对公民道德的理解,取决于对公民的理解。公民是一个含义复杂、具有漫长嬗变过程的概念,因此,由于不同论者有不同的理论目的,对此概念的解说自然会有不同的着重点。从研究公民道德这一目的出发,强调公民的如下规定性是必要的、适当的:公民是被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平等权利与义务的人,是有权利、机会和途径参加政治生活和其他公共生活的人,是身兼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双重身份的人。①

      公民道德是依赖公民身份、通过公民社会的实践而发育、成熟的,同时也是和公民扮演公民角色、参与公民生活的需要相适应的。根据我们对公民特性的解说,公民道德具有这样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公民道德的主体不是少数精英分子,而是全体公民。一方面,在公民社会中,没有人只充当统治者,也没有人只充当被统治者,而是交互统治,所以,全体公民都应该具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美德。“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须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1](P124) 所有公民是公民道德的平等主体,在社会道德的培育、发展中拥有同样的权利,肩负同样的责任。另一方面,在公民社会里,公民被认为具有相同或相近的道德本性,相互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差别。换句话说,只要拥有平等的权利,通过共同参与社会公共生活,所有公民都能够养成大致相同的良好的德性。因此,就人的道德本性而言,没有人天生就适合做教导者,也没有人天生只配做听众;就社会的现实条件而言,也不必把教导者的角色分派给一部分人,而把听众的角色分派给另一部分人。

      第二,从内容上说,公民道德既包括“自律的道德”,也包括“律他的道德”,而且后者是公民道德的主要部分。所谓自律的道德,是指这种道德作为一种主体品质,能够对主体自身起到约束和引导作用,而约束、引导的方向在于抑制自身利益、维护他人利益。诸如仁爱、知耻、守礼、诚信、谦让等,皆属此类。一个具备这些品质的人,会在这些品质的约束和引导下,遏制自利的冲动,避免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甚至积极主动地增进他人的利益。由于这些道德的功能主要是主体的自我制约,所以可称之为“自律的道德”。与此相反,有一些道德品质的功能主要在于促使道德主体维护自身的权益,促使主体采取行动去约束他人,使自身免遭来自他人的非法侵害。由于这些道德主要是用来通过激发主体自我的主动行动、从而达到遏制他人恶行的目的,所以可被叫做“律他的道德”。在我们看来,律他道德主要有:1.自我权利意识。一个人有这样的品质,就能够自觉意识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具有捍卫这种权益的意志,而不是在遭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懵懂不觉,或虽有觉察却怯于反抗。2.公共生活的参与意识②。这种道德,要求人们认识到个人以及家庭生活的有限性,认识到公共生活对自身利益的重要价值,从而愿意参与其中。公共生活的范围很广,其核心部分是政治活动。3.正义感③。凭借这种品质,一个人能够对行为的善恶属性保持敏感,并且形成对恶行的憎恶和抵制。4.明智。一个人不仅要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和意志,还要有高度的理智、足够的知识和准确的判断力,因此能够对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等问题有理性的、正确的理解,从而避免由愚昧无知所导致的既有损于自己也有损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我们之所以认为,在整个公民道德的构成中,律他道德不可或缺,而且应该成为公民道德的主要部分,是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公民社会中,公民之间独立、平等的交往关系,尤其是民主化的政治生活方式,不仅为律他道德的确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更重要的是,只有这样的公民道德,才能为独立、平等的交往关系和民主政治生活提供个人德性上的保障。每一种社会生活方式都有与之相应的个体德性,而与公民社会相应的个体德性只能是律他性的道德。如果没有这种道德的发育和成熟,平等的公民权利、公民之间独立平等的交往关系以及民主化的政治制度,都不可能确立起来,即便确立起来,也不可能得到持久发展。说到底,所有这些都不是来自他人的恩赐,而只能来自公民自己的斗争。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雅典的民主制在公元前5世纪兴盛一时,雅典所有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拥有广泛的政治权利, 但是,这种权利是梭伦改革、克利斯提尼改革、伯里克利改革等多次改革的结果,而改革的推动力则是广大平民争取自身权益的斗争。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公民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意志和能力,才是建立和发展公民社会的最可靠的保障。

      二

      毫无疑问,儒家道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而我们在此所取的角度是公民道德,因此儒家道德的如下两项特征就得以凸现出来。

      第一,儒家道德带有明显的精英主义色彩,贯穿着精英主义伦理观。所谓精英主义伦理观指如下一系列具体观点(全部或部分):1.精英阶层能够具有高水准的道德,而民众却无法企及。至于导致这一差别的原因,要么是本性不同,要么是社会地位和社会实践的不同,要么是以上两方面皆不同。2.精英阶层的道德是能动的,民众的道德是被动的,前者决定后者。3.基于以上两点,为了推进社会道德,精英阶层应该在改善社会道德的进程中发挥中坚和先导作用,即他们有着首先整顿自身道德、进而带动民众道德的义务。4.作为以上诸点的推论,全部社会道德问题的核心是精英阶层的道德问题,民众的道德问题只是一个次要部分。5.由于精英阶层和民众阶层的角色差异,他们应该具备的道德在内容上是不同的。

      依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儒家道德的精英主义性质。在儒家思想家的道德论说中,对以上诸点的倡导与证明比比皆是,而相反的材料却难得一见。

      关于第一点。从孔子开始,精英阶层(“士”或社会学意义上的“君子”)与普通民众(“民”或社会学意义上的“小人”)之间在道德以及理解力、判断力上的差别,就不断被论及、重申。孔子喜欢把君子与小人对举,在这些相关论述中,对二者之间存在道德和理性差别的肯定态度是明显的。比如,“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论语·里仁》)“君子上达,小人下达。”(《宪问》)“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同上)“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泰伯》)都是这种态度的显现。④ 到孟子那里,社会学意义的“君子”与“小人”更多地变成了“士”与“民”,但确认前者相对于后者的道德优越性的观点没有改变,这从孟子关于“恒产”与“恒心”关系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来(见《孟子·梁惠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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