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公平与社会公平

作 者:

作者简介:
段忠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在有关各种分配公平主张的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谈论最多的,同时也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他们对道德公平和社会公平这两种公平主张的看法。他们所说的道德公平,指的是依据一种道德原则提出的分配公平主张;他们所说的社会公平,指的是与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的分配公平主张。他们对这两种公平主张的看法,对我们当前研究分配公平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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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6)01—0012—05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被一些学者提出以来①,中国学术界对分配公平问题的讨论就一直没有中断。如果说早些时候的讨论关注更多的是如何打破“平均主义”的问题,那么,近几年的讨论则把重心转向了如何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仔细研究一下近些年来中国学者有关分配公平的种种见解,我们不难发现,它们更多的是基于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罗尔斯、德沃金、诺奇克等人的公平理论,而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理论则关注不够。笔者认为,尽管当代西方学者的各种公平理论不乏真知灼见,但在科学性和说服力上却都无法同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理论相提并论。因此,加强对马克思、恩格斯公平理论的研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对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多少有些了解的人都知道,自1845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之后,他们曾多次明确反对用公平理论去说明社会历史发展和指导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然而,在他们生活的那个年代,各种分配公平主张十分流行,尤其是在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②。面对这种情况,为了坚持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正确方向,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得不花费很多时间及精力分析批判当时流行的各种分配公平理论。正是在对各种公平理论的分析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大量深刻的见解,从而形成了他们自己的公平观。

      笔者曾发表过一篇题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平观》(《哲学研究》2000年第8期)的论文,对他们有关分配公平问题的基本观点做了简要而系统的介绍。本文将集中探讨他们对当时流行的两种分配公平主张——道德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主张(以下简称道德公平)和社会意义上的分配公平主张(以下简称社会公平)的看法,以期能对当前中国学者的分配公平研究有所启示。

      一

      在对当时流行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的分析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谈论最多的,同时也是最值得我们重视的,是他们对道德公平主张与社会公平主张的看法。不过,在说明他们对这两种公平主张的看法之前,有必要先来看看他们描述的包括这两种公平主张在内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的共同特征。从他们的相关论述来看,当时流行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是人们对现存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价值判断。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时,马克思指出,“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因此,这些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1](P997) 由于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 生产关系又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此,分配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它本身并不存在与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直接相关的公平还是不公平的问题。对于这一点,恩格斯讲的很明确:“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么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2](P209) 这里说的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指的是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即客观存在的分配关系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由此说来,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不过是人们从他们自身利益出发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一种评价。具体说来,就是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时候,其所说的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相一致,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不公平的时候,其所说的不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分配关系与他们的利益要求不一致。

      第二,各种分配公平主张都是不同社会集团各自利益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就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会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评价现存的分配关系,于是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是不公平的。这样说来,任何所谓的分配公平,实际上都只是为某一社会集团所认可的公平。对此,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3](P310)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嘲讽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也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4](P302) 由于人们在分配公平问题上不可能形成共识,因此,公平总是与不公平相依存而存在,有公平就有不公平,能被一切人所认可的分配公平是不存在的。

      第三,各种分配公平要求都是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保守方面或革命方面的神圣化。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的各种分配公平主张对现实的分配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作用。前已述及,不同的社会集团会持有不同的分配公平主张。然而,由于公平概念本身具有将同一尺度应用于每一个人的含义,因此,尽管一种分配关系实际上只是对某一社会集团有利,但它却往往被这一集团说成对其他社会集团也是公平的。于是就形成这样一种情况,即尽管各社会集团对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个集团都把公平作为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口号。所以,当某一社会集团宣称现存的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时候,它是把实际上只是有利于自身的分配关系神圣化,即把它说成是有利于所有人的分配关系而对其加以维护。这样说来,当一种分配关系已不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仍说它是公平的就是在将其保守方面神圣化;反之,当一种分配关系还适合生产力发展时说它是公平的,就是将其革命方面加以神圣化。对此,恩格斯曾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3](P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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