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当代中国正在致力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面对这一基于中国社会的现实所提出的关乎中国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作为导引人们以实践—精神的方式把握世界的道德,必须介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成和运行过程,必须通过这种介入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功能,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又是社会对于道德热切的价值期待,同时也是广大伦理学研究工作者应尽的社会责任。然而,另一个不容忽视并且应当引起我们深思的问题是:虽然人们对道德介入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可以说达到了一种理性的自觉,但对于这种介入能否收到应有的效果似乎还心存疑虑。换言之,人们对社会所设定的道德价值目标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现实,社会所规定的道德规范能否为社会成员自觉信守,乃是处于一种难以预知的状态。 全面地看,导致广大民众对于道德建设的成效和前景心存疑虑的因素也许是极为复杂的,但我们认为,在我国,长期以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功能的发挥难尽人意,道德建设的效益低下应该说是最为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正是这一原因,导致了人们对道德之于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甚至公开提出道德应该退出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一段时间以来,“道德无用论”为一些社会成员所信奉,有人公开提出道德不应该干预社会的经济生活等主张,就是极好的明证。现在,我们要进一步加以追问的是,是何种原因导致了这种道德建设的成效难尽人意?按照正常的逻辑,道德作为一种对于社会成员具有应然意义的要求,其转换为社会生活之实然,需要外在的和内在的两个方面的条件。外在的条件是指适宜道德生长发育的社会环境,内在的条件是道德本身之状况,后者又具体地表现为道德体系自身价值上的合理性和人们对道德的把握程度。在这一系列制约道德实现的要素中,道德的外部条件即生长发育的环境应该说是令人欣慰的,这既表现在我国丰厚的道德资源——优秀的道德传统和伦理文化——的客观存在,更表现在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无论在执政前还是在执政后都非常关注社会的道德建设。从1986年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到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再到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短短十几年间,党中央出台了有关道德建设的三个重要文件,足以说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视,而这也充分说明了在我国道德生长的外部环境是适宜的。就制约道德建设效益的内在要素而言,社会的道德建设要获得理想的效益,其主要有赖于道德本身价值的合理性和人们对道德体系的科学把握。从价值论的视角而言,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其合理性是无需置疑的。因为,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中共中央所颁布的公民道德规范,应该说是既体现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又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从而在价值上是合理的。通过这种层层剥笋式的分析,我们只能把道德建设难尽人意的原因归咎于我们对道德体系本身的把握上,正是由于这种把握的失准,导致了社会道德建设的水平停留在较低层次上。 我们认为,这种对道德体系把握的失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简单地认为道德就是社会生活的规整工具,没有将道德视为在结构上是可以而且必须加以进一步分析的社会存在,从而应该在道德建设的进程中设定具体的价值目标。二是没有能将道德客观上存在的层次予以科学的划分,从而没有能为不同德性水平的人们提供契合其自身状况的价值追求。正是上述两个方面的失误,导致了社会道德建设的效益难尽人意。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进程中,我们必须对道德的结构和层次予以科学的把握,从而使得伦理学的研究能有效地裨益于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 二、道德的结构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 道德的结构是支撑道德这一社会存在的基本框架,对道德结构的探寻为从宏观上科学把握道德之必需。在我国伦理学研究领域,也曾有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道德结构进行过一定的探索。但是,从总体上而言,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主要局限于概念之间的推演且过于烦琐,从而对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也缺乏直接的启迪意义。这种对道德结构研究的必要性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尽人意,要求我们从新的维度去把握道德的结构并找寻其对于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直接启迪意义。 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而言,道德可以在结构上区分为价值形态、规范形态和秩序形态这样三个既互相关联又层层推进的方面。任何道德,不管其性质如何,都可以划分为这三个方面。在这三个方面中,道德的价值形态是道德规范的核心和灵魂,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的物质载体,道德秩序则是道德规范的具体实现。道德建设的过程,乃是道德的价值形态转换为规范形态并进一步转化为秩序形态的过程。从静态的角度将道德的结构区分为这三种形态,无疑对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具有引领方向的意味,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这一启迪意义主要体现在,当代中国的道德建设应该从不同的向度去设定自身的价值目标。从具体的构成要素而言,价值形态的道德主要表现为宽容、奉献、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要素和境界,这对道德行为的主体而言具有一种价值信仰和道德理想的意味,它通过人的德性来体现,又为形成人的良好德性所必需。道德的规范形态则主要表现为其是对人的行为具有应然意义的规定,它为人们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以及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设定了具体的伦理路径。正是这种个人的德性和良好的行为对于道德实现之必要性,在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建设中,必须十分关注人的良好德性和行为习惯的培养。换言之,必须将人的美德和善行作为道德建设所追求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