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伦理学家们所确认的道德主体或道德义务的不同,现代环境伦理学一般被分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其中,人类中心主义经历了由“强式”向“弱式”的转变,并在总体上呈现出“泛人道主义”的演进方向,其伦理主张扩展到了子孙后代,甚至为了人类的整体利益,也在一定意义上承认自然界的生存价值。非人类中心主义则直接肯定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权利,其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动物解放论或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仔细审视环境问题的产生、演变及至形成全球性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乃至今天许多发展中国家谋求现代化的实践活动,确实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而笔者认为,从后现代维度对环境问题进行透视,则是我们求解环境问题的最佳路径之一。 作为20世纪末一种世界性的文化思潮和思维方式,后现代主义实质上是要解构现代性,质疑西方近代启蒙运动以来占统治地位的价值体系和思维模式。尽管后现代思潮内部众态纷呈,但其中也确实存在某些共同的东西,其最突出、最重要的表现则在于都具有[1] “反对(否定、超越)传统形而上学的体系哲学、心物二元论、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理性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主体主义和人类中心论(人道主义)一元论和决定论(唯一性和确定性、简单性和绝对性)等理论倾向。”后现代主义理论往往被确定为解构性和建构性两个不同的向度。其中解构性的向度主要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不确定性,包括多元化、随机性、模糊性等;二是破碎性,包括对综合和总体性的怀疑;三是反传统性,主要是对权威的挑战;四是非我性,反对把主体等同于实体的传统;五是内在性,反对超验性,强调心灵与语言的自生能力。可见,解构性或否定性的后现代主义主要强调摧毁和颠覆,反对理性和自我意识,主张潜意识或无意识;反对以人为中心,主张返璞归真;反对终极和绝对,主张无规则和无模式。与此不同,建构性的后现代主义则突出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肯定的、建设性的特性。这种建构性向度本质上是对否定性、解构性的后现代主义进行反思基础上所作出的理论修正和综合概括。著名的后现代大师格里芬指出:“建设性或修正的后现代主义是一种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宗教的、直觉的新体系。它并不反对科学本身,而是反对那种允许现代自然科学数据单独参与建构我们世界观的科学主义”[2]。这种建构性的后现代主义更多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透视当代各种环境伦理学的理论观点,他们所要求的摆脱现代性困境,提倡宽容与和平;反对价值独断论,倡导交流与对话,否定将人与自然划分为中心和边缘,主张人与自然可以互换位置等基本思想,又都体现了鲜明的后现代的思维特征。因此,从后现代的视角对于当代环境伦理思想进行深入地梳理与深刻的解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 在近现代西方社会,环境伦理观念主要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演变。首先来分析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逐渐引起人们注意的一个全球性话题。一般来说,人们主要是在以下三种意义上来使用“人类中心主义”一词的。第一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注重的事实是描述,把人所提出的任何一种环境道德都看作是人根据自己而非某种动物的思考而得出来的,都是人的。第二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主张把人看作是生物中普通的一员,按照生物逻辑,一切生物总是试图维护自己生命的存在和发展,以自我为中心,因此人也必然以人为中心。第三种则是价值论意义上的,这种观点认为: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则的唯一相关因素,在设计和选择一项道德原则时,只需看它能否使人的需要和利益得到满足和实现;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或道德主体。也是唯一的道德顾客,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价值。尽管这三个论点不尽相同,但由他们所推出来的直接结论却是:人只对人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其他存在物所负有的义务至多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3]。 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家们大都是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框架内来讨论环境问题的,因为人类中心主义是当时环境伦理学的主流意识。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的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环境伦理学家开始怀疑人类中心主义能否为环境保护提供足够的道德保障,从此以后,人类中心主义一统天下的时代结束了。 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似乎是站不住脚的。在人类中心主义看来,自然界对于人类来说,只具有工具价值,自然界本身没有内在价值。而在环境伦理学看来,自然价值的主体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它既可以为人带来效用,也可以为其他存在物带来效用,带来工具价值。人不是价值的唯一衡量尺度。离开了人的评价,自然价值依然存在。自然不但有满足人和其他存在物的工具价值,也具有内在目的表现的内在价值,甚至有自然生态系统的系统价值。系统价值是一种超越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价值,生态共同体的美丽、完整和稳定,是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在生态系统内争奇斗艳的结果。生态系统既是物种多样化的始作俑者,又是价值的生产者和储存者。 对于人类中心主义关于“只有人具有内在价值”的观念,基本上是以某种只有人才具有而其他生命形态不能具有的能力为理论依据的。有人指出,所谓价值,本来就是对人有意义而言的,人是理所当然的价值中心,价值只是对人来说才存在,只有人才是价值主体,因而离开人所谓的自然价值和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不存在的。但是这种立论受到来自科学、历史和逻辑三方面的诘驳。第一,现代科学表明,人所谓的“独有”能力,实际上都可以以一种广义的解释方式在其他生命形态中发现,而且无论是宏观的进化生物学研究还是微观的分子生物学的DNA测定都表明,人与其他生命形态之间的差异,是进化中的差异而不是两类毫不相干的生命体。第二,体质人类学与文化人类学研究表明,人类的能力是历史的、进化着的,从类人猿到类猿人,从奴隶人到封建人,再到现代人,如以能力作为内在价值的判据,那么人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才具有内在价值?第三,一些人认为,人具有内在价值是因为人具有利用工具价值的能力。如果将“工具价值”定义为一物被其他物所用,那么人也是一些低级物种(如大肠杆菌)和不大低级的物种(如苍蝇、老鼠)的生存工具。这些以人为生存工具的生物可以构成一个相当广阔的物种谱。因此,人具有“内在价值”与“一切生命形态具有内在价值”在逻辑地位上是等同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