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黑格尔的伦理有机体思想

作 者:
任丑 

作者简介:
任丑,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哲学系博士生,重庆医科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西方伦理思想研究。(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内容提要:

黑格尔没有一本伦理学专著,他常常把伦理和伦理学都称为伦理,有时又把道德学说也叫做伦理学,这就增加了研究其伦理思想的难度。实际上,黑格尔关于伦理的思想是前后一贯的。在他那里,伦理学是客观伦理、主观伦理和绝对伦理构成的“一个伦理有机体”。黑格尔的伦理学决定了他在西方伦理史上的重要地位。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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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自苏格拉底创立道德学说到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和伦理一直处于混沌不分的状态。对此,黑格尔第一次自觉地明确区分了道德和伦理的界限,并把二者有机地联系为一个伦理有机体。在阐述这个伦理有机体时,黑格尔常常把伦理和伦理学都称为伦理,有时又把道德学说也叫做伦理学[1](第43页)。另外,黑格尔本人没有一本伦理学专著,其伦理思想散见于各哲学著作之中,他的伦理观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和内在逻辑的完整体系。本文中,我们拟撇开语言翻译方面的问题不谈,仅就其伦理内涵问题谈一点浅陋的见解,以求教于大方。

      一

      黑格尔深受古希腊道德学说和康德道德哲学的影响,他的伦理思想有一个逐渐成熟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伦理体系》中,黑格尔把伦理学分为自然伦理、主观自由和绝对伦理三部分。在此基础上,他在《哲学史讲演录》中提出了一个关于伦理学的明确规定:“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包括伦理与道德,有时单指伦理。”[1](第43页) 这实际上就说明了其伦理学的三个层次:伦理、道德、伦理学。在《精神现象学》、《法哲学原理》、《精神哲学》、《历史哲学》等相关著作中,黑格尔的伦理思想是前后一贯的。在他那里,伦理学是客观伦理、主观伦理和绝对伦理构成的“一个伦理有机体”[1](第266页)。实际上,三者都可统称为伦理。把握了这个基本思想,黑格尔的“伦理有机体”就在我们面前展开了。

      黑格尔认为,当意识经过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三个阶段后,潜在的普遍的自我意识即理性,向着行动上、实际上的普遍自我意识的高级阶段即人类历史的阶段发展,这就是具有理性的意识即“精神”。精神的实体是自由,自由是一步步由抽象到具体、由低级到高级向前发展的。自由的初始阶段就是“真正的精神”,即客观伦理,因为这个阶段的真理性就是获得伦理世界的客观性。黑格尔说,尚未外显的内在精神一旦呈现为已经发展成具体存在的实体,就在这种概念里展开了一个伦理世界。伦理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里的绝对的精神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它在另一个对于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的意识里意识到自己与另一意识的统一。在普遍的抽象里,这个伦理的实体,只是思维出来的规律,但又同样直接地就是现实的自我意识,这就是客观伦理的基本含义——礼俗伦常。“在伦理里,我的行为所遵循的,乃是基于风俗习惯,而不是依照我的意志所应该作的。”[2](第36页) 礼俗伦常是确定正当的、合乎伦理的标准。这时,实体与自我相互渗透、个人意识和集体意识、我与我们处于一种混沌未分、表面上和谐无争的状态。但是,行为在其单纯的真理性中本是意识。行为把它分解为实体和对实体的意识,“实体成了一种自身分裂为不同方面的伦理本质,它分裂为一种人的规律和一种神的规律”[3](第5页)。支配共同体、国家的法则来源于共同的政治生活,它是人的规律。支配个体、家庭的法则来源于共同的祖先,它是神的法则。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单独地都不是自在自为的,都不是自足的。伦理王国的运动是由它自己的一种势力向另一种势力平静的转化,每一种势力本身都包含着和创造着另一种势力。共同体与家庭的联合统一,构成着整体的活动中项,并且构成着神的规律和人的规律这两个端项,同时却又是它们两者的直接统一的原素。这样,伦理同时是绝对本质和绝对势力两者,它就不会遭受任何对它内容的颠覆。伦理王国在其持续存在里就始终是一个无瑕疵、无分类而完美纯一的世界。由于此统一,个体性就是实体以及内容的纯粹统一形式,行动就是从思想到现实的过渡,但这只是一种无本质的对立面的过渡运动,因为对立的两环节并没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内容和本质性。但是,伦理行为的实现,只是把伦理精神的优美和谐与稳定平衡因其优美和稳定而具有的矛盾和破坏萌芽暴露了出来:共同体对内一方面通过压制个别性精神并把个别性精神造成为一种敌对原则来保持自己,另一方面,因为个别性精神是共同体的本质环节,所以共同体实际上也同时在制造个别性精神,但共同体对外又能独立自主的活动。这就是它的否定方面,它正是以个体性为武器实现这个否定方面的。战争时期,自然力量(体力)和幸运之类的偶然性、个体性决定着伦理本质的特定存在和精神必然性,这就注定了伦理本质的毁灭。在伦理处于风俗习惯的阶段,个体毁灭于民族精神之中。现在,活生生的诸民族精神,由于其个体性的缘故在一种普遍的共同体中消灭了。这种普遍的共同体就其单纯的普遍性来说,是无灵魂无生命的,当它作为个别事物、个别的个体时,它是活生生的,有生命力的意志。这样,伦理的精神形态即礼俗伦常被扬弃为另一形态即法权形态。在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打破了“我”与“我们”混沌未分、表面上和谐无争的状态,抽象的自我出现了,意志是直接的,其概念是抽象的人格,其定在就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意志从最初的抽象规定形成其自我相关的主观性的自我规定。这一规定性在所有权中是抽象的‘我的东西’,是处于一个外在事物中的。在契约中,‘我的东西’是以双方意志为中介的,而且只是某种共同的东西。在不法中,意志通过本身是偶然的单个意志,其抽象的自在存在或直接性被设定为偶然性。总之,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实在是外在的东西即对外物的占有权利和财产受保护的权利,它只具有客观性,没有主观性。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

      礼俗伦常和抽象法只有客观性,没有反思、缺乏主观性,仅仅是自在的自由。在这个阶段,自我还是抽象的自我,个体意识刚刚萌芽,尚未完全觉醒,还没有主体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它们称为客观伦理。客观伦理既缺乏对合理秩序的主观认识,更没有可能把它渗透于整个民族意识中使之现实化,但却奠定了通向主观伦理和绝对伦理的现实基础,埋藏着自由意志经由自在的自由、自为的自由发展为合理秩序即自在自为的自由的种子。在道德阶段,意志的实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须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为自己的对象。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客观伦理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至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个体意识觉醒并具有了主体性,进入到自为的自由阶段,但尚缺乏与整体意识的和解,因而没有现实性和客观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称道德是主观伦理。

      二

      客观伦理是朴素的,在那里,我的行为所遵循的,是基于风俗习惯和抽象法权,而不是自觉地依照我的意志所应该作的,我还没有达到自己对自己进行反思、自己对自己做出规定的境地。“实在的伦常乃是一种存在着的伦常,因而这个普遍的精神自己也就是一个个别的精神,而伦常和法律的整体就是一个特定的伦理实体。”[4](第236页) 客观伦理争取的目标就是这个风俗礼教和抽象法权等直接的未经反思的伦理实体。在此实体中,风俗礼教是活生生的法制,法制必然要与风俗礼教相联系,并且必然洋溢着一个民族的活生生的精神。每一个别的主体只有以这个精神、共相为目的、精神和习惯,并在其中欲求、行动、生活和享受,使得这个精神成为第二个精神的天性,才能以有实体性的风俗习惯和抽象法权作为天性的方式而存在。这就是一般的基本特性、实体。与这实体即个人对风俗和法权的实体性的关系正相反对的特性,是个人的主观任性即道德。一旦人们意识到自己应当创造出自己的特殊准则,个人应当关心自己和自己的伦理,客观伦理就与反思相结合为主观伦理。这就是说,抽象的自我变成了主观的自我,个人变成道德的人了,道德出现了。

      黑格尔说:“所谓道德,乃是一种比伦常更高的意识形态”[4](第238页)。因为主观伦理的目标是对于伦理实体的意识,它经过反思,意识到这伦理实体是其本质。这实际上就是道德形成的两个方面,其一是属于自为存在的一面,或意识在其中扬弃了其目的的那一面;其二是道德在其中摆脱伦理实体而独立出现的那一面。在这里,主观的方面即我对于善的意见,是压倒一切的。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中并不是基于对外在的国家制度的尊重和敬畏,而是基于自己内在的信心,按照道德的考虑而做出决定,并依据这决定来规定自身,这就是近代主观自由的原则。所以,道德学的意义,就是主体由自己自由地建立起善、伦理、公正等规定。当主体由自己建立这些规定时,也就把“由自己建立”这一规定扬弃掉了。这样一来,善、伦理等规定便是永恒的、自在自为的存在了。鉴于客观伦理和主观伦理的这种关系,黑格尔说:“苏格拉底以前的人,是伦理的人,而不是道德的人;他们曾经作了对他们的情况说是合理的事,却未曾反思到、不认识他们是优秀的人。道德将反思与伦理结合,它要去认识这是善的,那是不善的。伦理是朴素的,与反思相结合的伦理才是道德。”[1](第43页) 这里所说的伦理主要指客观伦理中的风俗礼教。黑格尔认为,在风俗礼教和严格意义的抽象法中,仅仅有了抽象的自我,还未发生什么是我的原则或我的意图的问题。这个关于意志的自我规定、动机和故意的问题,在道德领域中才被提出来。道德的意志是他人不能过问的,人的价值应据其内部行为予以评估,同时人人都愿意别人对他按他的自我规定来做出评价。不管各种外在的规定怎样,他在道德关系中是自由的,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人在自身中的这种内心信念。在道德领域中,与客观伦理的行为对他人的意志只具有否定规定不同,我的意志的规定在对他人的意志的关系上是肯定的,就是说,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于主观意志所实现的东西中。这里定在的产生或变化是与他人意志相关的。道德的观念是意志对它本身的内部关系。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任何道德行为,必须首先跟我的故意相一致,因为道德意志的法,只有对于在意志定在内部作为故意而存在的东西才予以承认。故意仅仅涉及外在的意志应在我的内部也作为内在的东西即存在着同一形式的原则,这是道德的第一个环节。第二个环节,就是行为在自我相关中的相对价值即意图。第三个环节,是行为的相对价值和行为的普遍价值,即善。善是被提升为意志的概念的那种意图,是作为意志概念和特殊意志的统一的理念。在这个统一中,风俗礼教、抽象法、福利、认识的主观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东西被扬弃了,但它们本质上仍然同时在善中被蕴含着和保持着。所以,善作为特殊意志的实体,是由法和福利所构成的内容充实的东西,具有跟所有权的抽象法和福利的特殊目的相对抗的绝对法。善对主观意志来说应该是实体性的东西,主观意志应依善为目的并使之全部实现。善也只有以主观意志为中介,才进入到现实。善的发展包括三个阶段:(1)善对我作为一个希求者来说,是特殊意志,这是我应该知道的;(2)我应该自己说出什么是善的,并发展善的特殊规定;(3)最后, 规定善本身并予以特殊化,这种内部的规定活动就是良心。良心是自己同自己相处的最深奥的内部孤独,在其中一切外在的东西和限制都消失了。人作为良心,已不再受特殊性的目的的束缚,这是首次达到的在自身中深入的更高的观点。道德到达了善和良心,也就走到了自否定的关头,因为善是自由的实体性的普遍物,但仍然是抽象的东西,它要求各种规定以及决定这些规定的原则。同样,良心作为它的规定作用的纯粹抽象的原则,也要求它所作的各种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善和良心的具体统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道德的自否定的成果——绝对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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