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 康德的伦理学以形式主义而著称。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为了寻找到自然科学的确实性的基础,就区分了质料与形式。质料是感性杂多,是物自体作用于人的感官的结果。形式是人类主体的先天固有的能力,分为感性形式和知性形式,构成了我们对事物的经验的条件。康德认为知识或者先天综合判断是感性直观与先天形式结合而成的,其中,理性主体的内在先天形式才是知识确实性的基础。他还认为只存在感性直观,在没有感性直观的地方,我们就不可能有任何知识。由于先天形式只不过是主体的认识能力,不能在直观中获得,只能通过先验演绎的方式推导出来,所以我们不具有关于先天形式的任何知识。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进一步发挥这个观点。他认为在实践领域中,质料就是人的欲望、情感、爱好等,它们都是经验性的有条件的,都隶属于自爱或幸福的原则,所以不能作为道德法则。实践的道德法则只能到主体的意志或者实践理性的形式中寻找,在他看来,只有纯粹意志或者实践理性的形式才是普遍有效的,才能作为道德立法的基础。“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3、113、85—86页。) 所谓纯粹意志是指意志完全独立于外界的经验性条件,不服从自然必然性和感性欲求,不被客体的表象和主体的体验所决定,只是由纯粹理性所决定的。这种意志就是独立的自我立法的纯粹意志,这样实践理性和纯粹意志就是一回事。 根据这种形式主义原则,康德提出了著名的道德法则:“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这个道德法则抽象掉了一切质料,一切意志的对象。它是一条定言命令,具有道德强制性,对它的绝对服从是人的义务。义务同样是与任何情感质料无关的形式主义概念,是道德法则与人格的意志行为的唯一纽带,“义务和职责是我们惟一必须给予我们对道德律的关系的称呼。”(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3、113、85—86页。) 只有出于义务而遵守道德法则的意志行为才是善的,其他出于任何情感等质料性目的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善。同样,康德的善恶观也是形式主义的,本身没有任何客观的事实基础。他认为善恶并不是先于道德法则的,而是由道德法则“形式地”决定的,“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先于道德的法则(哪怕这法则表面看来似乎必须由善恶概念提供基础),而只(正如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这法则之后并通过它来得到规定。”(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3、113、85—86页。) 如果善恶的概念先于道德法则,我们必须首先规定善和恶,然后再确定意志行动的法则,这样必然会引入经验性情感和条件,从而导致他律。 舍勒认为要批判康德的形式主义,必须首先批判康德的“只存在感性直观”、从而把形式与先天等同起来的观点。胡塞尔现象学提出的“本质直观”思想为舍勒批判康德的形式主义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在他看来,“先天的”不是指康德意义上的独立于经验的东西,而是指被给予秩序上的“在先性”。“先天并非通过‘某种构形的主动性’或一种综合或其他类似的东西而成为经验的组成部分,更不是通过一个‘自我’或一个‘先验意识’的行为。相反,是奠基的次序,即现象直接作为体验的内涵在其中成为被给予性的那个奠基次序。”(注:舍勒:《舍勒选集》(上),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53—54页。) 因此现象学的“先天性”并不是指关于对象的经验的纯粹“形式”,也不是我们精神的“产物”,而是指现象学的事实在一个确定的次序中的先行被给予性。这种先天的现象学实事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事领域,是可以直观的,也必须受到本质直观的检验,它们构成了一切其他实事如科学实事、自然世界观的实事的基础。通过对现象学先天论的阐述,舍勒解除了康德确立的形式与先天的虚假关系,把先天还原到“直观事实”的领域,表明先天的是本质的,本质的是可以直观的,从而完成了从“形式先天”到“本质先天”或者“实事先天”的根本转变。 舍勒把这种先天论思想直接应用到他的价值伦理学中。他认为价值本身可以通过现象学直观获得绝对自身被给予性。在现象学的“目光的转向”中,我们可以把目光从经验的财富世界转向先天的价值世界,从而使之显现出来。所以,价值性质同样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对于价值的现象学直观和描述同样是可能的。但是价值作为先天的本质存在,并不具有任何实在性,不依赖于任何此在的财富世界,正如颜色系列并不依赖于实际事物的颜色一样。但价值可以借助欲求和意志行为在财富领域中成为“实在的”。弗林斯把价值的这种存在方式称为“功能性存在”。 舍勒区分了两种实质价值。一种是非道德价值,包括感官价值、生命价值、精神价值与神圣价值四种价值样式。舍勒认为在这四种非道德价值中,存在一个先天的高低等级秩序。具体说,感官价值最低,生命价值高于感官价值,而精神价值则高于生命价值,神圣价值最高。四种价值构成了独立于任何经验世界的先天的客观的实质的价值等级世界。 另一种实质价值是道德价值(善和恶)。在他看来,道德价值是根据人格在其价值实现的行为中是符合还是背离先天的客观的价值等级秩序来决定的。善的价值一方面与最高价值或者较高价值的实现相关,一方面与积极价值的实现相关。而恶的价值一方面与最低价值或者较低价值的实现相关,一方面与消极价值的实现相关。由于非道德价值本身是实质的,所以道德价值也是实质的,“善恶无需任何建构,乃是一种清晰可感的实质价值,价值在此当然是不可定义的,正如在所有其他基本价值现象那里一样。”(注:Max Scheler,Gesamte Werke,Band 2,Bern:Franke Verlag,1980,s47.) 道德价值的实质性表明道德价值并不是主观的相对的,而是同样具有客观性和自在性。根据以上思想,舍勒认为康德的错误在于一方面只区分了感官价值和善恶价值,没有看到四种非道德价值样式,另一方面在于否认善和恶是实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