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安排是社会道德的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罗能生,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沙 410079)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根本制度安排和人们的一种基本权利,产权是社会道德的基础。一定的利益差别和产权界定,是道德产生的前提;社会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变迁,规定着社会道德体系的特质和演变;社会产权安排的结构和状况,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和社会道德风尚。健全的产权安排有利于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选择,安定人们的生活心态,创造积极的道德环境和条件,从而优化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促进良好社会道德秩序的形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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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产权与道德的关系问题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一些经济学者和伦理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种种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产权是道德的基础,强调“有恒产者有恒心”,甚至认为“产权是道德之神”;有人则认为“道德是产权之魂”,道德价值规定和约束了产权安排[1];也有人否认产权与道德有根本联系,认为产权不可能是道德的基础[2]。应该说, 从一般地研究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到讨论产权与道德的关系,是经济伦理研究的深化和拓展,当然也使研究的问题更为复杂,因此,人们有不同看法和观点,是很正常的,甚至是很有意义的。不过,讨论的目的在于澄清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停留在简单地表述观点和阐发经验上,而要对所涉及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作出尽可能全面的把握。我认为,产权安排是社会道德的基础:一定的利益分化和产权界定是道德产生的前提,社会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变迁规定着社会道德体系的特质和演变;产权关系的结构和状态影响和约束着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和社会的道德风尚。

      一

      在具体探讨产权安排是道德的基础之前,有必要对产权的概念进行一些澄清和界定。通观一些不同观点的文章,感到很多的争论,主要在于概念的含混和歧义。因此,为了讨论的清楚起见,也鉴于目前理论界对产权理解上的偏差,在讨论产权是道德的基础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什么是产权进行探讨和作出界定,明确作为道德基础的产权的内涵和构成。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产权理论引进中国开始,许多学者,包括经济学和法学学者,都对什么是产权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种种不同的看法和表述,迄今仍有着种种不同理解和歧义。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产权涉及的问题非常之广,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往往都是就事论事的来表述产权,没有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定义。或许在他们看来,产权的一般含义是明确的,不需要去作出界定,这也许就是从产权经济学开创者科斯到产权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德姆塞茨,都没有给出一个一般的、统一的产权定义的原因。如德姆塞茨广为人们引用的产权定义是在谈到“外部性”时的表述,“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3](P79),把产权看成是一种使用经济品中的损益权,但同时,他在同一篇文章中也谈到了产权包括公有产权、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这里又是从所有权或所有制的角度来理解产权。二是我们一些学者学究式的研究方法,只知道从西方权威学者的表述中去寻章摘句,寻找微言大义,而不能从总体上去把握精神实质。如有的学者,从西方学者注重私有产权的表述中,认为产权界定就是产权私有化,甚至把产权等同于私有产权。这就不能不造成对产权问题、包括产权与道德关系认识的迷误,或者变相地鼓吹产权的私有化,或者把产权视为异端,避之尤恐不及。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产权概念? 所谓产权(property right),就是财产权利的简称, 是社会所确认的人们对一定财产或资产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产权不是自己认为的,而是通过与他人的关系来界定和体现出来的,需要得到社会的确认。社会确认包括正式的法律界定、也包括社会习俗的认可。这种社会所确认的产权形式,就是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不是一种单一权利,而是一束权利,包括所有因为一定财产发生或附着在一定经济品上的权利,如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交易权等等,都是产权的基本权利束。每一种权利都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如所有权,可以有共有、公有、私有、混合等方式。每一个资产或经济品往往具有多种多样的属性和功能,而每一种属性和功能都可以界定为一种权利,因而,每一个财产或资产的权利都是多重的、或多维的。现代产权所涉及对象是极其广泛的,所有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的资源或因素,都可以形成产权,商品产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名誉权、肖像权、以及人们居室的采光权、安居权、不被窥视权等,都属于广义的产权范畴。产权的这种多样性、多重性要求我们在理解和把握产权与道德关系时,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简单化,既要全面把握,又要具体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产权可以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宏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总体上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如奴隶社会的奴隶主所有制,封建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家私人所有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等。从一定意义上说,宏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马克思认为,这种财产所有权制度是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因此,宏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一般是通过国家法律、特别是宪法来确定的。微观意义上的产权安排则是指对某一个具体的资产或经济品的权利界定,如一块土地属于谁,一个公司的经营决策谁说了算,工厂是否可以向周边排放烟尘,邻居家新建的房屋影响了我家的采光是否可以,谁可以分享一笔买卖赚的钱,等等。微观的产权安排主要是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上通过市场交易来达成的,也可以通过政府来界定、或者通过习俗和惯例来确定。一般说来,西方经济学主要是从微观上来研究产权的,这就是为什么德姆塞茨把产权看成是人们在使用经济资产时使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马克思的经济学则主要是从宏观上来研究产权的,强调财产所有权作为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意义。我们今天在讨论产权与道德关系时,是把产权作为一个整体,或者说是从一般意义上来把握产权的,应该把产权的宏观和微观考察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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