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信的若干问题研究综述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贤秋,广西民族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博士、教授。(南宁 530006)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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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问题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因为当今社会出现的诚信缺失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而且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捍卫诚信,以筑起诚信的大堤,自然成为有责任意识公民的当然使命。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围绕诚信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现简要综述如下。

      一、关于诚信的界定及其社会价值问题

      关于诚信的界定问题,学术界普遍认为,诚信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生活规则,是立身处世、社会交往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不同的学科领域在诚信的界定问题上仍存在一些差别。

      伦理学界将诚信界定为一种道德原则,认为诚信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焦国成认为,诚信是个体道德的基石,是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基础,诚信作为道德的规范之一,一直是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传统道德要求,它对人际关系的协调与和谐产生了重要的作用[1]。郭清香认为,诚信的根底在于人具有内在的道德品质。诚信的实施是由内而外,推己及人的,其基础在己,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自尊和尊人的道德要求[2]。

      经济学界则将诚信理解为信用,认为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是一种社会资本,即一种能够给诚信实施者自己带来更大利润的东西。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了诚信与信用的关系问题。一些专家认为,诚信和信用是两码事,前者属于道德范畴,后者属于经济范畴,但两者之间有密切联系。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实无欺、遵守诺言。信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指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金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备要素。因此,信用和诚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信用体现的是经济关系,作为信用的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诚信体现的是道德良心和人格,属于意识形式,是构成经济信用的道德因素。不能把信用和诚信混为一谈[3]。

      法学界将诚信界定为一种法律原则。徐国栋认为,诚信就是一种法律原则,它是指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是立法者在基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条件下,以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一种原则。他以罗马法为例,认为诚信原则包括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两个方面,所谓客观诚信,是指在正直和忠诚的观念指导下的正当行为,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达到平衡,即公正地实现双方的利益,以达到利益的协调。所谓主观诚信,指的是一种心理状态,一种确信,是对事实的认知,也就是说,主观诚信是当事人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这两方面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4]。汤维建从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出发,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修正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过头之处。所谓“协同型诉讼模式”便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展开。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不仅有必要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而且还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5]。对此,又有学者提出了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的区别问题。刘李明、冯云翔认为,道德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它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强调的是行为人的操守和自律;而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强调的是规范与监督[6]。

      王学勤提出了“诚信八性”说。他认为诚信是一种文化,具有社会性;诚信是一种观念,具有继承性和相对独立性;诚信是一种理想,具有前瞻性;诚信是一种制度,具有约束性;诚信是一种秩序,具有规定性;诚信是一种生态,具有依附性;诚信是一种技术,具有可操作性;诚信是一种信息,具有扩散性[7]。

      由上可见,理论界对诚信的界定由于学科领域的取向不同而导致结论上的些微差异。尽管如此,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不同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者都认识到诚信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人人都得遵守而不得违背,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基所在。而王学勤关于“诚信八性”的界说又使我们认识到,诚信不仅具有制度和秩序上的刚性规定,而且具有技术层面上的可操作性,同时也具有文化和观念层面上的社会关怀性等特征,从而拓宽了我们对诚信的研究视野。

      关于诚信的社会价值问题,学者们都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社会价值所在。葛晨虹认为,诚信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诚信不足将给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规范,既是一种做人的德性要求,也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保证机制[8]。龙静云认为,诚信是市场行为主体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保障,也是市场主体增进自身正当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需要,还是减少交易费用的重要手段[9]。陈剑旄认为,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道德基石,是合乎人性的经营之道,是企业的命脉所在。诚信又是人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条件,诚信也是为官者培养官德洁身自好的养德良方。诚信还是治学求知的必由之路,是做人的道德起点等等[10]。

      理论界对诚信的社会价值的充分肯定,再一次说明诚信是人之为人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它不仅是立人之道,而且是为政之道,同时还是社会交往之道。既然如此,人还有什么理由不去恪守诚信准则而偏要违背它呢?我们可以这样说:那些肆意违背诚信准则的人,恰恰是违背了做人的准则。

      二、关于诚信的起源及对中国传统诚信的研究问题

      关于诚信的起源问题,有不同的争论。这也主要是因为不同领域研究诚信起源问题的切入点不同所致。夏澍耘认为,中国传统伦理对诚信问题的探释,可以追溯到先秦儒家[11]。但是,“先秦儒家”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这种解释非常模糊。唐贤秋认为,诚信活动和诚信概念存在着不同步性。诚信作为一种道德活动,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存在,而作为道德概念的诚信则始于周初[12]。鲁芳认为,作为诚信之“诚”字,虽然最早见于西周时期,但“诚”的观念和精神早在“诚”字出现以前就已存在,并深深地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为人们所高度重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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