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诚信:超越个体品德的组织伦理和行为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丽君,管理学博士,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由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更多是组织层面的行为,企业组织诚信相比较于个体诚信来说对社会公众就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的影响。本文辨析了组织诚信与个体诚信的异同,指出组织诚信是组织作为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行为者,自觉遵守商业经营的一系列价值和伦理规则。文章揭示了组织诚信的作用,以及它成为组织战略性资产的定位,并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组织诚信的基本路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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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更多是组织层面的行为,企业组织诚信相比较于个体诚信来说对社会公众也就具有更广泛和更普遍的影响。企业失信不仅影响到消费大众,甚至干扰整个市场秩序,影响到我国企业的持续发展。2005年,从光明回收奶事件,雀巢奶粉检查出碘超标继续销售月余事件,到哈根达斯深圳加工厂的无证黑作坊,以及一系列矿主为谋利不顾矿工安危导致的矿难事件,无不表明企业组织诚信缺失,也就是说企业作为行为者对社会和公众造成损害,将产生严重后果。可以看到,现阶段组织诚信问题相对于个体诚信问题更加值得关注。那么组织诚信是否等同于个体诚信,如何界定和理解组织诚信的内涵,如何定位组织诚信,如何有效进行组织诚信建设等等,就成为当前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诚信概念理解的演进和作用

      诚信的本质是什么?从字面意义上看,在东西方都指诚实和守信。当然中西方文化对“诚信”概念诠释略有区别(陈丽君,2002)。诚信英文为integrity,在牛津词典中指个体正直和诚实的特质或品行。同时该词初始语意有两层,除了“诚实”,还有“完全、完整”(completeness)的意思,它要求个体对事件、信息的完全披露。在韦伯字典中,integrity指个体对道德的、艺术的和其他价值观的遵从,个体是诚实的。

      在我国,“诚信”中“诚”指“真心实意”,开诚布公;“心志专一”(《辞海》),“开心见诚,无所隐伏”(《后汉书》)。“诚者何?不自欺不妄之谓也。”(朱熹)。“信”的本意是“从人”“从言”,指人所说的话、许下的诺言和誓言等,“人言为信”,其含义亦为诚实不欺。同时信又指“信用”,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如早在《诗经》里描述到“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又如孔子强调:“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辕,小车无辄,其何以行之哉。”(《论语》)

      自西方国家进入现代社会后,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伦理学以及社会学家等研究专家开始了对诚信问题的持续关注和探讨。这些关注和探讨不断产生新的进展,并导致了不同的应用。

      1.作为个体个性特质的诚信

      心理学家研究发现诚信存在着非常明显的个体差异,而且在诚信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心理学家也发现某些特质的个体更容易表现出不诚信的行为。因此,诞生了诚信的个性说,心理学家将“诚信”视为个体的某种个性特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人员诚信或诚信缺失是个体诸多个性特质作用的结果。他们开始尝试开发对这种个性特质的评价和测量。该努力与企业管理实践者要求能在人员选拔中挑选出诚信度较高的个体不谋而合。诚信概念的这一理解视角的应用价值就是迄今为止仍在人事选拔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诚信度测验。

      2.作为道德行为的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系)

      在传统上,我们普遍认为诚信是个体的一种道德成分,是指导个体为人处世的必要行为准则。从行为上看“诚信”为一种基于理性的道德评价基础上忠诚于规则的行为。

      道德的研究自古希腊起就一直是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研究关注点,也是每一时代统治阶层的关注点。每一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或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特定的利益需求和基本行为价值取向。社会道德体系一旦确立,就以具体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形式,为人们指明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调节这些活动中的利益矛盾,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每一时代每个国家都有特定的道德体系,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有惊人的相似,而且可以寻找到“诚信”在这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在资本主义早期,亚当·斯密在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在当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曾经说过,自由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可见,“诚信”一直被视为是社会道德体系以及个人道德素质要求中核心成分。诚信虽然不等同于道德,但诚信是道德体系中核心要素。

      而从伦理角度研究诚信的学者,甚至将诚信与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等同起来。如Degeorge(2001)认为“诚信行为是与伦理行为或道德行为相同的。然而诚信并不具有伦理对许多人所具有的那种否定含义;也不会使人联想到说教,道德常使人有这种联想。诚信行为既指与自身所接受的最高行为规范相一致的行为,又指将伦理道德所要求的规范加于自身的行为。诚信是指自加的规范。”

      基于这些原因,这一视角的学者认为“诚信”并不能等同于“诚实”和“责任意识”等个性,而是对规则的认可与承诺。他们在理论上将“诚信”界定为是个体对合乎道德判断的系列规则和价值观在行为上的忠诚,而道德判断的核心成分是能够推动个体长期生存和使其作为理性个体更为幸福的规则和价值观(Becker,1998)。也就是说诚信是个体道德判断后的道德行为。按照这一认识,任何影响个体道德判断的外部因素更容易对个体的诚信表现发生影响。道德的教育和管理的制度对员工诚信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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