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注:犹太(Judaea)源于犹大(Judah)。犹大是雅各12子之一,“巴比伦之囚”时期,犹太支派与便雅悯支派、利末支派完全融合,成为今天犹太人的祖先。目前,犹太是一个民族的名称,指生活在以色列的主体民族和目前仍然散居在世界各地、信奉犹太教或有犹太血统的那一部分人,也就是犹太人(Jew)。)意指什么?犹太人之外的不同理解暂且不论,即便是犹太人内部,在不同时期也给出了完全相异的界定。在游牧时代,犹太人还只是指称一个家族(即犹太支派);在摩西时代,犹太人则指“上帝的选民”,他们以信守惟一的主为前提,与上帝结成了盟约;在流散时代,犹太人则指宗教共同体,靠相同的宗教信仰、宗教仪式而联结起来的族群;在建国时代,犹太人又汇集成了民族,为恢复家园、重返故土而抗争。虽然犹太思想并不等于犹太教思想,但又不能不指出,在历史上以至今日,犹太教对犹太人的思想、文化和日常行为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犹太伦理思想中,世俗性与宗教性相互交融,难分彼此。“他者”是犹太伦理思想的核心概念。 何谓“他者”? 他者,一般可以理解为他人,在犹太思想中,“他者”首先指称上帝。上帝是最杰出的他者,它超于万物之上,是万物的创造者,是世界秩序的维护者,一切善皆因尊重他、执行他的意志而生;一切恶皆因亵渎他、违背他的旨意而起。万物最终还要回归到上帝,接受上帝的裁决。“他者”的第二个层次是同胞,具有相同民族、相同信仰的人们,对犹太人来说,则指犹太同胞。有许多犹太思想家不无忧患地指出:只要有一个同胞处于困境和不幸中,就还不能说犹太人找到了幸福,例如犹太复国主义者、以色列开国元勋本·古里安认为,在以色列之外,不管一个犹太人个人的境遇如何好,他仍然是个“流亡者”,回到以色列,首先是所有犹太人的责任,其次才是他们的自由。犹太人之间的连带感不仅体现在强烈的民族意识上,而且构成了文化认同的标志,时时唤起犹太人采取共同行动,以实现整体的目标和公共利益。“他者”的第三个层次是国人,特别是亡国后,犹太人流散到了世界各地,同当地文化与民族的融合、对所在国的忠诚已成为非常迫切而现实的要求。 以上是从外延方面考察了“他者”,从内涵上看,他者的本质在于将自身客体化,成为他人(特别是上述三类对象)的人质,与他们同呼吸、共命运,以自己的内心虔诚和实际努力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在完善他人的同时成就自身。“做他人的人质”体现了一种精神责任,与他人一道共受苦难、同担罪责。以“他者”的眼光审视自身,就是要求自身率先做出主动行为,不是苛求、责备他者,相反,以自身的不断自律和检点赢得他者的认同与接纳。自身在他者面前是有欠缺和不充足的,必须不断提醒自己反省、自律。“他者”并非是高高在上的权势者或债权人,因此,我与“他者”的关系就不是物质性或功利性的关系,而是一种道义关系。 “他者”的存在只是条件,即犹太文化为犹太人设立的行为域限,借此要求犹太人意识到自身责任,任劳任怨,无悔地约束、克制自己。对待“他者”,不仅要敬畏、服从,更重要的是亲近。所谓亲近,它强调在认知的理性层面和情感的经验层面都达到全身心投入,缩小自我与他者之距,实现与他者的同一。总之,亲近是一种主观努力,通过克己制欲、委曲求全,取悦他者。因此,关键不在于他者是谁,他者有什么要求,更不必追问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公道,关键是内省自律,不断地反躬自身,将内心坦诚展示给他者。 在苦难的历史长河中,犹太民族百折不挠,九死一生,逐渐凝聚出对他者的期待,在这样的他者观中,一方面包含了无助、无望的消极等待和自责、自弃乃至自虐的倾向,反映了弱者的叹息和求告无门后仍残存的一线希望;另一方面它又夹杂了自立、自为的现实精神,通过设定他者,强化民族认同和个人自律。 “他者”在场的伦理规范体系 “伦理”(ethics)起源于习俗(ethǒs),指长久地盛行于某一民族或地区的共同惯例,作为社会调控手段,它与宗教、法律一道为特定民族或地区的人们提供行为的指导。因此,抽象地说,伦理观念是人所共同的,一方面它是人所独有的,体现了人的意志和理性,为任何动物所不具备,反映了人之为人的种属特征;另一方面,伦理所追求的善常常与真、美相联,构成人类理想蓝图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但是,具体地看,伦理行为、伦理规范却是因人而异,不同民族在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必然影响到他们对伦理的不同理解,使伦理具有了民族性、时代性和地域性的烙印。 在犹太人的历史中,他们总是作为少数族群在各种异民族的包围中生活,“他者”就一直如影随形,先是迁徙两河流域和迦南,后是客居埃及歌栅,后返回已被异民族所盘踞的迦南,不久被掳为“巴比伦之囚”,最后流散世界各地,直接的、可感触的他者是周围的异乡人或异教徒,间接的、难以企及的他者是弥赛亚世界和上帝的应许之地,在他者的注视下,犹太人生发了独特的伦理意识,提出了独具匠心的伦理规范要求。 实现公义、公正是重要的道德指令,这一要求在犹太社会首先体现为“他者”在场的客观精神。从世俗意识上说,公义体现为“相同者相同对待,不同者不同对待”,“如果一个人冒犯另一个人,上帝是不干预的。必须由世俗的法庭在二人之间主持公道!甚至需要比触犯者与被触犯者之间的和解更重要的——即需要公正和裁判。”(注:[法国]埃马纽埃尔·勒维纳斯著;关宝艳译:《塔木德四讲》,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2页。)但从神圣意义上说,公义定要实现善恶相应,给善者以幸福和长寿,给恶者以不幸和早夭。即便在现世,善者遭殃、恶人得福,也应在来世使他们各归其位,得到长久而公正的对待。西方古代先哲早已注意到公正秩序对国家的意义,故而在他们的伦理思想中反复论证了这一主题。然而,他们看待公正问题的角度只是现世的、应付性的,仍然解决不了长久公正如何实现的难题。其实,人们所能面对的只是一时一事的公正,对公正本身的独立存在,人无能为力,因此,需要人类之外、人力之上的万能上帝。正因为相信公义最终会实现、坚信上帝的公正性,传统的犹太人保持了对现实苦难生活的极度忍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