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激进主义伦理观的反拨与修正

——冯友兰道德继承论重温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力克,浙江大学国际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曾在1957年引发一桩文化公案的冯友兰的道德继承论,以其新理学“共相/殊相”二分法立论,以社会的共殊之分,析道德的常变之别,把道德分为“可变的道德”和“不可变的道德”,从而论证了古今存在着恒常不变的共同道德以及道德演化的连续性。这一道德继承论是对激进主义伦理观的反拨和修正,旨在寻求中国古典道德传统中的普世价值,从而解决百年中国“旧邦新命”的道德难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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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冯友兰的道德继承论是其新理学的重要主题。冯氏的新理学形成于1930年代,它以柏拉图、朱熹的学说和新实在论为思想资源,兼取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建构了其涉及自然、社会、人生的哲学体系。新理学立基于柏拉图的“理念”或朱熹的“理”,以“共相”与“殊相”之关系为基本问题。如冯氏所言:“《新理学》着重讲共相和殊相的关系,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讨论它们之间的区别及联系。”(注:《冯友兰自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这一共相与殊相的关系,正是理解冯友兰的新理学及其道德理论的钥匙。

      在《新理学》(1939年)一书中,冯友兰阐述了其新理学的道德理论。冯氏认为,一切道德行为的共同性在于:一社会内之分子,依照其社会之理及其所规定之基本的规律以行动,以维持其社会之存在(注:参见《冯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页。下引此书,只注页码。)。质言之,所谓道德,就是符合社会之理而维持社会之存在的行为规范。

      冯友兰运用一般与特殊的分析法,区分了“社会”与“某种社会”,进而抽象出一切社会共同遵循的“社会之理”。在他看来,各种社会虽然种类不同,但均是社会。就其为某种社会而言,其所依照之理可有不同;但就其均是社会而言,则必依照各种社会所共同依照之理。因而如有社会,不论其为何种社会,则必依照此理,此亦可谓:“天不变,道亦不变”(第108页)。

      冯友兰强调,社会或某种社会所必依照之理是不变的,而实际的社会是可变的。实际的社会除必依照的一切社会之理外,可以随时变动,即由依照一种社会之理的社会,可变为依照另一种社会之理的社会(第108页)。

      对于冯友兰来说,道德所依据的理正是有社会之理与某种社会之理之分。社会之理及其所规定之基本规律是社会中一切人都必须遵循的,无论其社会是何种社会;而某种社会之理及其所规定的基本规律,则只有某种社会中之分子遵循之。所以,某种社会内之分子的行为合乎其社会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者,对此种社会来说即是道德的;但此种行为不必合乎另一种社会之理所规定的基本规律,甚或与之相反。所以自另一种社会之观点看,此种行为又可能是不道德的,或至少是非道德的(第110页)。

      冯友兰进而以“共相”与“殊相”二分法,分析了儒家道德遗产。关于儒家伦理,冯氏区分了“五伦”和“五常”,并论证了“五常”作为人类一般道德的普遍性和永恒性。他认为,“五伦”(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是一种社会制度,而“五常”(仁义礼智信)则是诸道德。“五常”诸德是恒常不变的:“此诸德不是随着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有,而是随着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有。无论何种社会之内必须有此诸德。所以可谓之常。”(第116—117页)

      在冯友兰看来,“五常”表征着普遍的“社会之理”,因而具有永恒不变的道德价值。“仁”的意义在于,一社会如欲成为一完全的社会,其中之分子必皆“兼相爱,交相利”,这是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中最主要的一项规律,亦即朱子所谓仁是“爱之理”,仁之事,即是爱人和利他(第117页)。“义”是正当行为方法,人在某种社会中,如有某事须予处置,在某种情形下,依照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必有一种本然的、最合乎道德的、至当的处置办法,这种道德的本然办法就是“义”。义即当行之路。这些办法、这些路,都是本然的,但其可以各不相同,而对于其社会中之人都是义(第119页)。“礼”是对于至当处置各种社会事务之方法所定的行为规则。某种社会内有某种社会之礼,其礼可以绝不相同,而其意则一。各种社会内之礼,都是以合理为目的,不过其理可以各不相同(第125页)。“智”为对于道德之知识所依据之理的认识,即孟子所谓“是非之心,智之端”。人对于所谓至当愈能知之无错误,其智即愈大。阳明所谓“知善知恶是良知”,良知即人的知之智者,人的知愈良愈智(第126页)。“信”是社会合作的基础。一社会之所以能成立,依赖其中之分子的互助。人们互助时彼此所说之话必须可靠,一人所说的话必须使另一人信之而无疑,此互信若不立,则不可能有互助。人必有信,不是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是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第127页)。

      冯友兰引用程朱理学的观点,将“五常”归为人性的内容,而人所具有之人性是俱生的。冯氏强调:“凡无论何种社会,所皆须有之道德,其理可以说是为人之理所蕴涵。依照人之理者,其行为必须依照此诸道德之理。不过此诸道德都是什么,则哲学不必予以肯定。程朱说五常即是人所有之人之性之内容,即是人之理之内容,则对于人之理之内容,肯定过多,可以不必。”(第127页)

      冯友兰认为,人类文化的演进具有连续性,因而作为社会之道统的哲学具有知识的连续性,它源于人类经验之共同性和连续性。每一种社会组织必有其理论的解释,此即其社会哲学。一种社会之社会哲学亦常有一种哲学为其理论的根据,此种哲学即为此种社会之道统,如孔子之道即为古代社会之道统。一种社会哲学所引以为理论根据之哲学,实际上并不是全新的,例如作为共产主义社会之道统的辩证唯物论,其唯物的和辩证的成分皆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自古代以后没有全新的哲学,因为人不易有新经验;在一个新社会内人可有新经验,可有较新的哲学,但这种新经验只是关于人之社会的经验、人在他方面之经验,例如佛家所说的生老病死等,而关于人生全部者仍不能有大改变,所以只能有较新的哲学。人若没有关于人生全部之全新的经验,人对哲学之知识大概不可能有全部的改变(第114页)。显然,冯氏关于哲学知识之连续性的观点,与其道德连续性的观点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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