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哲学向度与方法论特质 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关系的命题,是20世纪颇具影响力的第二大伦理—经济理论。以马克思的理论为重要知识背景,韦伯提出了一种与“经济决定论”相对应的伦理—经济理论——“伦理气质论”或“精神气质论”。“伦理气质论”的影响之大,乃至不仅与“经济决定论”共生互动,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被奉为20世纪孕生的最新、最前沿的具有某种普适性的伦理—经济范式。综观20世纪世界范围内理论学术的发展,将“经济决定论”与“伦理气质论”作为20世纪并存的两种最具影响力的伦理—经济理论并不为过。 韦伯伦理—经济理论中最具哲学意义的是所谓“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关于“理想类型”的研究,至少在两个方面还有待推进:哲学本性和形上向度。韦伯所开辟的“理想类型”的研究范式及其对20世纪学术研究的影响,已是一种历史存在。“他为一种关系、一种过程构造了一个理想类型,它包含了现存的各种品质与发展趋势,并把它们纳入了一个自然而然的逻辑体系——不是作为现实的映象,而是作为更好地认识现实的手段。”[1] (p.60)“理想类型”思想与方法论的哲学渊源,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idea” 。英文中的“ idea” ,既可译为理念、理型,也有理想的意思。在辞源学和文化学的意义上,韦伯的“idea type” 至少可以有三种译法:理型、理念类型、理想类型,三者在哲学上相贯通。柏拉图认为,万物存在的本质和根源都是理念或所谓理,万物皆有其理型,众理之上又有一个最高的理,即所谓“众理之理”或“总理”。柏拉图的“理念”或“理型”说在西方哲学尤其是唯理主义哲学的发展中具有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双重哲学意义,西方思想体系和文明体系中一系列重要的概念从中演绎派生。马克思曾揭示“理型”与基督教的“终极实体”即“上帝”之间的逻辑与历史关联,并指出柏拉图的“理型”必然推出基督教的“上帝”。“上帝”就是柏拉图的哲学“理型”在基督教中的人格化,是基督教的“最高理型”即“众理之理”;而韦伯的“理想类型”实际上就是柏拉图“理型”(idea)的社会学移植和表述。 柏拉图的“理型”对借助于“回到古希腊”文化战略来推动重大历史转换的近现代西方文明产生了广泛而深刻影响。哲学本体论的“理型”在社会学方法论上表现为“理想类型”,它们构成了西方哲学与科学乃至整个西方文明的一个奠基性概念。在近代以来的科学发展中,人们对这种“理想类型”的方法更不陌生,它在科学系统中的话语就是所谓的“模型建构”,简称“建模”。(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的中文译者于晓等认为,“理想类型”是韦伯试图仿效自然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理想模式”的方法,先进行超经济的、纯观念的研究,然后再据此来解释经验的、现实的对象和关系(见该书第51页注释)。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韦伯“理想类型”的最重要思想资源,还是柏拉图、黑格尔哲学以及西方哲学的传统。)。 “理想类型”与柏拉图“idea” 之间关联,以及社会学意义上的“理想类型”与宗教学意义的“终极实体”或“上帝”、科学意义上的“理想模型”(“建模”)诸概念在形上本性方面的同质性,对理解韦伯“理想类型”的方法特质意义十分重大。有人曾从后现代性的角度研究韦伯及其“理想类型”方法的时代特性,认为韦伯和尼采一样是探讨现代性困境的理论家,对启蒙和现代性所导致的宗教、伦理与经济的分离进行了反思与批判,韦伯的研究“显然是‘非现代的’方式,任何严肃对待学术的人,在这里都应当愉快地追随着他的引导。”[2] (p.135)但实际上,韦伯的“理想类型”具有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双重属性,正如有的学者所发现的,他的“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超越了纯粹的历史思考,“不再专注于呈现特定的历史事件,而是试图找到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各种关系的普遍模式”[2] (p.132),在这个意义上,将它归为现代性可能比归类于后现代性更确切。 “理想类型”在道德哲学分析中具有三个特质。 (1)韦伯研究的视角和方法是宗教社会学,课题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理想类型”试图解决的问题是宗教伦理观念“对于一种经济精神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或者说一种经济制度的社会精神气质”[3] (p.17)。宗教伦理透过人的经济行为对“经济精神”或经济制度的“社会精神气质”的影响,始终是他关注的焦点。指出这一点的意义在于:既然韦伯不是在哲学形上意义上探讨宗教伦理与经济精神之间的关系,那么“理想类型”只是宗教伦理的,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将作为特殊文化的宗教伦理意义上的理想类型泛化为文化的普遍范型,可能是对韦伯的误读,也是潜藏在韦伯理论中的歧途。宗教社会学不仅是韦伯的学术视域,也规约着其理论的合理性限度。 (2)人们已经习惯于将韦伯的“理想类型”表述为“新教资本主义”,事实上,“理想类型”有三个不可或缺的文化要素:宗教、伦理、理性经济行为(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其中任何两个要素的组合,都不能体现它的确切内涵,“新教资本主义”的准确表述是“新教伦理资本主义”。韦伯认为,“虽然经济理性主义的发展部分地依赖理性的技术和理性的法律,但与此同时,采取某些类型的实际的理性行为却要取决于人的能力和气质。如果这些理性行为的类型受到精神障碍的妨害,那么,理性的经济行为的发展必会遭到严重的、内在的阻滞。各种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关于责任的伦理观念,在以往一直都对行为发生着至关重要的和决定性影响。”[3] (p.16)其逻辑是:“理性经济行为”取决于“能力”和“气质”;“能力”和“气质”是“精神”的基本构成;对“精神”发生决定性影响的是“伦理”;“伦理”的基础是“宗教”。无论是宗教还是伦理,都不能完全解释“理想类型”中作为理性经济行为表现的“资本主义精神”。“理想类型”的文化基础既不是宗教,也不是伦理,而是宗教与伦理的结合。如果进一步演绎,结论就是:对非宗教伦理,尤其是对他所说的俗世伦理,便不具有“理想类型”的普遍性与合理性。这是“理想类型”在道德哲学方面的合理性限度。所以,无论是宗教学还是伦理学,固然可以因韦伯“理想类型”而鼓舞,但宣称其中任何一方可以造就韦伯所说的理性经济行为则为时过早,宗教与伦理的历史联姻而形成的“新教伦理”才是“理想类型”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