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D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9—0089—03 2006年6月17—1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了“哲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研讨会”。这次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编辑部、《教学与研究》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基地等单位协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等20多所国内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近80位知名专家和青年学者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程天权教授致词,热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并祝大会圆满成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哲学院院长冯俊教授简要回顾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的发展历程,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教学和宣传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与会学者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时代主题就和谐社会的主要内涵、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谐社会的思维方式以及和谐文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讨论。 一、关于和谐社会的主要内涵 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正确认识和谐社会。与会学者普遍认为,和谐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即所谓“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真正的和谐是将众多具有差别性的事物融在一起,如众味调羹,即“以他平他谓之和”。和谐并不排斥矛盾,而是以包容、和平的方式去解决各种冲突,即以“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精神实现多元并存和多样性的统一。和谐社会是一种以人为本,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以公正、自由、平等、民主等为基本特征的社会,是最有利于人的良性生存和全面发展的社会状态。根据这些基本认识,学者们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和谐社会的独特理解。 有些学者主要根据他们对社会现实状况的认识,强调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和具体任务,认为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各种冲突,表现为生态危机、社会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的扩大、人的物化和道德失落等等。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找到一条新的社会发展道路和生活方式,走出冲突的老路,切实解决各种现实问题,努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有些学者则主要从理论的视角阐明和论证了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如有学者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机制,认为社会和谐状态可以理解为不同决策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博弈可能导致和谐,也可能导致两败俱伤,和谐是博弈的一种特定状态。而有些学者则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探讨了和谐社会的内涵,认为和谐社会有其政治伦理基础。现代和谐社会的建设取决于民主建设、法治建设,说到底则是社会规则和社会规则意识的建设。具体规则因时事而变,但其所遵循的政治伦理理念却有其一贯性,如公正、公平、自由、平等、和平等政治伦理理念。这些基本政治伦理理念和基本规则乃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灵魂。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对这些基本原则的普遍认同和严格遵守。又有学者区分了社会和谐的两个层面,认为社会和谐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规定,它既可以是一种事实,也可以是一种感受。社会和谐无论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感受,都关乎社会关系各方的存在、成立、实现,从而都具有价值特征。社会和谐作为事实是以旁观者的立场作出的认定,不考虑当事人是否感受到和谐;社会和谐作为感受是以当事人的立场作出的认定,不考虑事实上是否和谐。当然,事实会影响感受,感受有其事实基础。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应兼顾和谐的事实与和谐的感受。 还有学者从古今中西的比较中阐发了自己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解,认为我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不仅是个人“自由”和社会“公正”两重价值目标的统一,而且是普遍“理性”与特殊“情感”的统一。不同于个人自由严重缺失的传统“和谐”社会,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是以个人自由为经、以社会公正为纬的现代和谐社会;也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工具理性主导和价值理性的缺失,我们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充分的人文关怀和情感意蕴。 二、关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与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传统哲学和西方哲学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资源。有学者强调,为了进一步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必须在充分挖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外哲学史上关于社会和谐思想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可以概括地称之为“和谐哲学”。和谐哲学是与斗争哲学相比较而存在的。斗争哲学是革命党的哲学,是质变的哲学、革命的哲学;和谐哲学是执政党的哲学,是量变的哲学、建设的哲学。要自觉地实现从斗争哲学向和谐哲学的转变。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综合中西文化,构建能够引导和适应时代需要的和谐哲学。 学者们根据自己对和谐社会之哲学基础的不同理解,大致形成了两种关于和谐社会的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在以私有制为基础、以阶级对抗为基本结构的社会,本质上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应该是和谐社会。离开社会主义原则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保证,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单纯迷信市场万能,只能导致两极分化和贫富对立,破坏社会和谐。也就是说,人类社会只有在经济、政治、精神、社会组织管理等各种条件成熟之后,实现了从资本主义社会向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人们一直追求的和谐社会。 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它强调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系统,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生产力和社会交往的发展,它具有日渐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自主调节、自我再生能力;任何社会有机体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和谐社会有着具体的、历史的、阶级的内容。也就是说,每种社会形态都有自己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高级形态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