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6)0 8—0003—05 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明确提出过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问题,但其所谓“重建”是建立在他对历史唯物主义一些基本范畴和原理的误解之上的。例如,在他那里,历史唯物主义的“斯大林模式”与“马克思经典”常常混为一谈。同时,他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工作,也是完全服从于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替代模式——“交往行为理论”的需要的,因此他对历史唯物主义所持的思想态度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本文所提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绝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和原理施行一番“解构”,以一套理论上的替代模式去试图“超越”历史唯物主义,而是针对国内学界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的实证化倾向,致力于挖掘历史唯物主义“存在论”追究和承诺的意义,进而思考历史唯物主义于“存在论”视域中“重建”是否可能的问题。 一 历史唯物主义何以需要“重建”?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一生“两个重要发现”之一,但他在发现过程的理论表述中从未使用过“本体论”(“ontology”,新译“存在论”)一词,这是否意味着历史唯物主义根本没有“本体论”或“存在论”追究和承诺的意义?“本体论”的确是一个属于旧哲学的特定范畴,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表述中从未使用过它,只能说明他的哲学已不是旧的哲学而是新的哲学,并不意味着从此便失去了“本体论”或“存在论”追究和承诺的意义。卢卡奇说:“如果试图在理论上概括马克思的本体论,那么这将会使我们处于一种多少有点矛盾的境地。一方面,任何一个马克思著作的公正读者都必然会觉察到,如果对马克思所有具体的论述都给予正确的理解,而不带通常那种偏见的话,他的这些论述在最终的意义上都是直接关于存在的论述,即它们都纯粹是本体论的。然而,另一方面,在马克思那里又找不到对本体论问题的专门论述。对于规定本体论在思维中的地位,划清它和认识论、逻辑学等的界限,马克思从未着手做出成体系的或者系统的表态。”① 就承认马克思哲学有“本体论”的地位这一点来说,卢卡奇的上述论断还是有客观公正性的,但惟一不足的是,他依然沿用旧哲学“本体论”的提法,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似乎马克思批判旧哲学的“本体论”又最终回到了这种“本体论”。其实,在卢卡奇的心目中,“本体论”是关于“存在”的论述和研究,他认为,马克思关于“社会存在”也曾有过“成体系的或者系统的表态”。以此来看,那种把“本体论”的旧哲学概念从马克思哲学中剥离、清除出去的观点,其初衷不可谓不好,这就是强调马克思哲学与旧哲学的本质区别,突出马克思哲学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的意义。但是,其本义是不可取的,这就是进而否定马克思哲学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内涵着丰富的“存在论”思想和意义,当然具有“存在论”的存在地位。主张这种观点,实际上对“本体论”历史和马克思哲学陷入了双重误解:一方面把“本体论”形态单一化、凝固化,以历史上某种具体形态的“本体论”之误而否定一切“本体论”的合理性,尤其是否定“本体论”在现代哲学中的合理形态——“存在论”。另一方面把马克思哲学视为单纯的、无根基的、知识论上的“实证科学”(如,把马克思哲学归结为一种单纯的社会理论或经济理论),在把“本体论”从马克思哲学中剥离、清除出去的同时,势必会断然否定历史唯物主义“存在论”追究和承诺的意义。 在否定“存在论”追究和承诺意义的思维制式下,长期以来,我国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建设,以认知为尺度,以科学为准绳,满足于知识论的体系构造,精心于实证化的经验考察。虽然其建设过程中不乏有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但最终却难以完全消除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模式”的痕迹,也难以真正解决自身存在的知识与信念二元对立带来的种种“困惑”。例如,一个是真实的、正确的东西,为什么常常会变成一个不现实的、荒谬的东西?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可知的东西,为什么在实践上却又不可信?其实,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单纯为无产阶级提供了一套正确认识社会历史的科学理论或知识体系,他进而为无产阶级以及全人类的自由发展描绘了一个值得信仰的价值目标或一个值得追求的完美道德境界。如果把历史唯物主义视为单纯的、无根基的、知识论上的“实证科学”,那么其“存在论”追究和承诺的意义,即真正解决知识与信念的二元对立的意义就会被随之冲淡和消解,难怪历史唯物主义的任课教师普遍会有如下感叹:“这门课最好教,但又最难教!”以此来看,实有必要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理论上的“重建”工作,亦即置历史唯物主义于“存在论”视域中,深层开掘其“存在论”追究和承诺的意义,并使其知识论上的理论表达能够获得“存在论”话语的根基。 二 历史唯物主义如何获得现代形态? 恩格斯有一句众所周知的名言:“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② “重建”历史唯物主义,在一定的意义上说,也就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改变自己的形式”。但是,历史唯物主义如何才能获得其现代形态?笔者以为,“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首先需要确定一个理论分析的阿基米德点,这就是“社会存在”概念在“存在论”视域中获得重新解释或深度解析。 关于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句经典的表述:“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③ 马克思所理解的“存在”即为人们的“社会存在”, 这种“存在”不是什么“抽象的物质”、“抽象的实体”,也不是什么“单纯的感觉”、“单纯的直观”便可把握的“感性对象”,更不是与人及其意识绝对对立的单纯抽象物。换言之,囿于“传统形而上学”的实体主义思维方式,“社会存在”只能是与人及其社会意识绝对对立的“抽象实体”。例如,人们常常习惯于把“社会存在”理解为生产方式、人口因素和地理环境的客观综合,而这一综合其实是外在于人及其社会意识的:一方面在人及其社会意识面前,“社会存在”变成了与之对立的绝对“实体”;另一方面在“社会存在”面前,人及其社会意识除了与之建立对象性的“知识论”关系外很少考虑还有什么其它关系,尤其是关涉人的生存意义的“存在论”关系。因此,惟有从“为我而存在的”方面,即“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当做实践去理解”,才能通达“社会存在”的本真意义。费希特曾指出:“我们想把每种哲学提出来解释经验的那个根据称为这种哲学的对象,因为这个对象似乎只是通过并为着这个哲学而存在的。”④ 费希特的这一观点颇有见地, 他说明了每一种哲学用以解释世界并建构其理论体系的思维根据或原则,就是这种哲学的对象。例如,费尔巴哈哲学力图以人本主义的思维原则来解释世界并建构其理论体系,所以它将“人连同作为人的基础的自然”当做哲学惟一的、普遍的、最高的对象。⑤ 黑格尔哲学则力图以理性主义的思维原则来解释世界并建构其理论体系,所以它主张“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⑥ 当马克思把“存在”的关注点由“抽象的实体”、“抽象的物质”转向“人类世界”和“社会存在”时,他同时又在寻找理解、解释和把握“人类世界”以及“社会存在”的思维根据和建构原则,并以此作为“新哲学”的一个研究对象,这就是“实践的唯物主义”。马克思的“新哲学”是“实践的唯物主义”,是“和人道主义相吻合的唯物主义”,也是关于“人的社会存在”与关于“社会存在的人”的哲学解析的双重结合。“实践的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建构原则或思维方式,是在对传统形而上学“理性存在论”的思维方式的克服和超越中形成的。按照这种思维方式,离开人的实践谈论所谓“存在”、“客观存在”,甚或“社会存在”都是毫无意义的。“实践”在马克思哲学中是一个“枢纽”概念,它是马克思哲学的一个本质特征,也是马克思超越“理性存在论”建立“社会存在论”的一个重要的思维原则或建构原则。运用“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解读“社会存在”,至少体现着马克思在存在论问题研究上的三个理论突破:其一,由于“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生成的思维,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企图把存在论问题实体化的独断论“怪想”。其二,由于“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超越的意识,在它的视界中任何关于存在论问题的探讨,甚至包括马克思本人对“社会存在”的理解都将失去绝对化的地位。按照马克思辩证法的实践精神,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包括任何关于存在论问题的理论探讨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都是应当被彻底否定的。其三,由于“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是一种批判的精神,它根本逆转了长期以来存在论问题的研究始终徘徊于先验化、概念化和终极化的“迷雾”之中的僵硬局面,也消除了一切企图建立一种关于“存在之谜”的最终解答模式的形而上学“怪影”。囿于“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范式,黑格尔把他所建构的“理性存在论”视为关于“存在”问题的最终解答,因而确信“它在哲学中,便不是一个假定。”⑦ 但是,按照“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马克思创建的“社会存在论”,是哲学史上关于“存在之谜”的一种解答模式,这种解答只是一种不同既往的全新的解答,绝非是一种冻结未来的最终的解答。因此,毋宁说这种解答只是一种新型的关于“存在”问题的“存在论”假说,也可以说是历史唯物主义在当今时代的一个恰当的理论表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