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问题的价值考量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俊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北京 100872/ 张二芳,山西财经大学马列部 太原 030006 马俊峰(1954—),男,山西省稷山县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价值论和社会发展研究; 张二芳(1968—),女,山西省临猗县人,山西财经大学教师,主要从事邓小平理论和价值论研究。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社会公正问题是一个典型的价值问题,因此,不能沿用理论哲学的逻辑而应从价值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作为一种规范性价值,社会公正既与社会经济、人的发展阶段相联系,也与一定民族和社会的文化发展状态相关联,它既体现为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评价制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维度。社会公正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范围,高线是各个阶层各个集团各得其所“都比较满意”,底线是彼此“都能接受”。在现代社会,自由和平等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和基本价值,而自由和平等之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冲突,社会公正就是作为自由与平等的合题,作为调节二者冲突的制度设计原则而存在并发挥作用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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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 (2006)05—0033—06

      社会公正问题是近年来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予以很大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理论界热烈讨论并存在着诸多分歧和争论的问题。许多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参与到讨论中来,罗尔斯、诺奇克、麦金太尔、哈耶克、奥肯,直到新近获得经济学诺贝尔奖的阿马蒂亚·森,都是在讨论的文章中被频繁引证的世界级的著名理论家。如此大规模、大范围地讨论社会公正问题,在中国的历史上尚不多见,由此也反映出社会公正问题在当代中国被关注的程度。本文主要从价值论角度讨论这个问题。

      一、从价值论角度考量社会公正问题的合理性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把政治学和伦理学看作是实践的哲学,这是一个与理论哲学不同的领域,所遵循的原则也应该是不同的。可后来的许多哲学家却一直用理论哲学的原则来指导探讨其中的问题,想找到一种绝对的普遍性的东西作为论证基础,能够获得无例外认同的基础。这就从根本上弄偏了方向。我们知道,西方哲学中知识论的理性主义传统是一种古老的占优势地位的传统,在这种传统中,作为认识主体的人们之间的差异是被抽象掉或是被遮蔽的。就像在经济学领域“经济人”的假设是一种基本的人性假设一样,在知识论传统中的人性假设则是一种“理性人”。理性是人的本质,理性服从逻辑的规定,以合理性为基本的尺度,以真理为最高的目标,所以,只要发现或找到真理,它本身就具有一种征服人的力量,因而就能够实现自我。近代以降,随着自然科学突飞猛进的发展及其社会功能的展示,这种观念更是深入人心,思想家们“把理性当作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的裁判者”[1](P722),“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1](P719)。启蒙学者们是如此,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 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看来,“按照这些启蒙学者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世界也是不合乎理性和非正义的,所以也应该像封建制度和一切更早的社会制度一样被抛到垃圾堆里去。真正的理性和正义至今还没有统治世界,这只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人们正确地认识。所缺少的只是个别的天才人物,现在这种人物已经出现而且已经认识了真理。”[1](P721—722) 剩下的只是宣传这种真理,当人们都认识到其合理性时,其所要求的那种公正的、正义的社会自然就能够实现了。也正是因为这个信念,过去的许多哲学家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解释世界”上,只是在“解释世界”上下工夫,争短长。流风余韵,迄今仍有不少哲学家坚守此道并乐此不疲,许多争论仍是在哲学圈子里的争论,与现实社会生活和道德实践、政治实践并无太大的干系。

      实践哲学方面的根本问题是价值问题,但在很长的时期内,受知识论传统的影响,价值问题一直被当作是一个知识的问题、真理的问题来处理,并没有获得独立的地位。许多争论和混乱都与此有关,按照罗素的说法,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混淆自来是造成人类思想混乱的重要原因。而自休谟提出能否合理地从事实判断推出价值判断的疑问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像梦魇一样地困扰着西方哲学家。应该说,发现了二者之间的差别,是人类思维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包括罗素在内的一些哲学家,仍按照知识论的逻辑看待价值问题,将之指认为只表达主体情感的主观性的东西,这就一方面堵塞了对价值问题进行研究的路径,另一方面为相对主义的滥觞洞开了大门,诚如宾克莱所讲的那样,20世纪是一个相对主义的世纪。后现代主义的主旨,也还是这种相对主义,只是达到了极致而已。真是应了“物极必反”的老理儿。

      如果说在知识论传统中将认识者抽象为没有现实利害冲突、没有立场差别,只是一个心眼儿要获得真理的“理性人”,这在以人类为统一认识主体的认知过程中有相当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实践和价值论领域,主体的分化和对立就作为一个非常突出的基本事实而绝不能被抽象或遮蔽的,主体间的关系包括竞争、合作、协商和妥协,因交往而产生的共识,因形成一定的秩序而必须确立的规范,等等,在实践中都占有着相当的地位,起着相当的作用。从这个视角看,价值本质上就是一种主体性现象,是一种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的现象,又是在一定文化中生成、在一定文化中才能理解的现象,但它并不因此就是主观的,与其他现象一样也具有着一定的客观性品格。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价值的多元性,主体的共同性、文化的共同性又规定了一定价值的共同性。在这里,一个个人作为一个完整的价值主体,既与他所属于的共同体形成一种部分与整体的构成性关系,同时也保持着互为主体的主体间关系,因此,某种对象与他个人形成的价值关系同与他所属的共同体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既不能用前者来否定后者,更不能用后者来否定前者。价值要通过评价活动来把握,因评价而彰显出来,但却不是依评价而转移。在特定的情势下,特定的对象对于特定的主体到底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并不依主体的评价而转移,相对于评价而言,它表现出某种独立的、客观性的品格。因此,既不能按照知识论中所形成的那种普遍性、客观性的概念来理解价值的客观性问题(由于价值不合乎这种普遍性标准就认为价值是主观的,是由人们的评价所决定的),也不能按照知识论传统的那种逻辑试图为价值寻求一种绝对的普遍的根据,能够鉴别或度量不同时代、不同民族和不同个人主体的评价的一个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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