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6)05—0001—08 我个人理解,政治哲学具有双重维度,只有通过这一双重维度,政治哲学的蕴涵才能得到全面和完整的展示。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是如此,当然,对此尚需进行深入论证。在此,仅概要地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政治哲学的双重维度 研究马克思的政治哲学,首先需要澄清其理论前提,即“政治哲学”这一概念。 “政治哲学”概念的核心是如何理解政治与哲学的关系。抽象而论,这一概念包含“政治”与“哲学”这两者,从动态的角度考察,它们具有一种双向的、彼此作用的互动关系。这就为人们提供了两种可能的观察立场或视角:或从哲学出发,去看待政治及其与哲学的关系;或从政治出发,去看待哲学及其与政治的关系。 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的核心定义正是基于对这两种关系或视角的分析和揭示。在他看来,政治与哲学具有两种关系,据此,可以相应地对政治哲学作出两种理解和界定。一种理解和界定是,在“政治哲学”表达式中,“哲学”表示研究的方法,“政治”表示研究的内容和作用;而“政治哲学”就是表示用一种关联政治的哲学方式来研究政治问题;另一种理解和界定是,在“政治哲学”这一概念中,“政治”起形容词作用,没有表明什么内容,而只是指处理方式,依此而论,“政治哲学”主要不是指用哲学方法处理政治生活,而是指用政治的方式来处理哲学问题,或者说,用政治的方式让人们走进哲学。简言之,对政治哲学可作两种定义:一是用哲学的方式来研究和处理政治问题;一是用政治的方式来研究和处理哲学问题。表现在概念上,前者是“政治哲学”(die Politische Philosophie),后者则实际上是“政治的哲学”(politische Philosophie)。这两个定义的着重点显然是不同的:在前者那里,哲学是方法、手段或视角,政治则是对象、内容和目的;而在后者那里,事情就被颠倒过来,政治成了方法、手段或视角,哲学则成了对象、内容和目的。那么,人们应对此作出何种选择?至少在《僭政论》(1948年初版,1963年修订补充版)中,施特劳斯明显地欣赏、强调和肯定后者。他申明,正是所谓政治哲学是用政治的方式来处理哲学问题这一界定,才揭示和表明了政治哲学更深一层的含义。在《法拉比的柏拉图》等文中,施特劳斯也明确表示,隐微的写作艺术最深层的理由并非在于政治,而在于那些利用这种艺术的人的哲学意图。 施特劳斯对政治哲学所持的上述立场和认识无疑是明晰的,但并不是一贯的。在其名篇《什么是政治哲学》(1949年)中,施特劳斯又对政治哲学作出了如下界定:政治哲学是对获得美好生活和健全社会的知识这一目的性的追求,是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是对政治现象进行哲学的或科学的探讨。如果仔细辨析就不难发现,在这一界说中,哲学被表述成了方法、手段;而政治则被表述成了对象、内容、目的,因此,这一定义所强调的重心实际上并不是用政治的方式去处理哲学问题,而恰恰是用哲学的方式来处理政治问题。也就是说,施特劳斯在这里所提出和强调的定义与他在《僭政论》中所阐述和强调的定义相抵牾。由此可见,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观中包含着政治与哲学的双重关系,但他并没有将这一合理思想贯彻到底,从政治与哲学相互关系的角度彻底解决政治哲学概念的界定问题。 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概念阐释上的这种重心的变化和悖论,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政治与哲学的关系,更全面地理解政治哲学的内涵。在我看来,用哲学的方式处理政治问题与用政治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两者共同反映和体现了哲学与政治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哲学需要通过政治的中介成就其反思性,需要政治为自己提供政治上的支持和辩护;另一方面,政治也需要哲学探究共同体的基础、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体之间的关系等诸问题,提供有关完善的政治秩序、美好的生活、公正的治理指南,以及关于“正当性”(Richtigkeit)的答案。因此, 用哲学的方式处理政治问题与用政治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这两者不过是政治哲学中内在的、既相互联结又有机统一的两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完整内涵,都是政治哲学的题中应有之义:用哲学的方式处理政治问题,体现了政治哲学的现实性和实践性;用政治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则体现了政治哲学的理想性和目的性。而政治哲学的完整本性也就寓居和实现于这双重维度之中。 一般说来,用哲学的方式处理政治问题这一维度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关注和重视,实际上,人们通常主要是在此意义上去理解和运用“政治哲学”概念的。然而,正如施特劳斯在《僭政论》中所言,用政治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的维度恰恰是一种更深层、更重要的维度,因为这一维度有着更为宏观的视域:它把整个哲学的内容都纳入了理论的视野,而并非仅仅限于把哲学作为单纯的方法论。 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双重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