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

——答赵家祥教授

作 者:

作者简介:
段忠桥,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段忠桥(1951—),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历史唯物主义、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赵家祥教授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存在很多依据,但他给出的依据却没有一个能够成立,从而证明不了这一理论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提出来的。赵家祥教授的“两个概念混同”和“三个自相矛盾”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些说法缺少文本依据并且与他赞同的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 B03;K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2006)05-0039-09

      “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在我国流行并被不少人视为不能有半点怀疑的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正因为如此,在我的论文《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在《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发表以后,我国两位著名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奚兆永和北京大学哲学教授赵家祥不久就作出了回应。奚兆永教授在《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2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兼评〈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一文,批评我的论文想“从源头上来否定‘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认为我“不仅对有关文献缺乏整体的准确的把握,而且对《〈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理解也存在明显的错误”,并宣称“‘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一个建立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并经受了长期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1] 赵家祥教授则在《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对质疑‘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质疑——与段忠桥教授商榷》的论文,批评我的论文对《手稿》① 中的许多观点的具体理解是与马克思的原意相悖的,并坚持认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存在于马克思、恩格斯一切有代表性的著作之中。”[2] (P61)对于奚兆永教授的批评,我已在《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6期发表了一篇回应的文章。本篇论文,将主要回应赵家祥教授的批评。

      在回应赵家祥教授的批评之前,我觉得有必要先谈谈我为什么要写那篇论文。实际上,那篇论文中的观点并不是我最近才提出来的,而是我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明确提出并在90年代详细论证过的。1987年,我在一篇题为《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形成、发展的再考察》的论文中对在我国流行多年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提出了质疑,并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形成和发展的角度论证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而不是五种社会形态理论”。[3] 1993年,我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历史发展“五形态论”质疑——重读〈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论文,对坚持“五形态论”观点的同志的一个论据,即“这一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首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来的”[4],进行了辨析,并进而表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本没有提出过‘五形态论’的思想,而只是隐约地提出了‘三大社会形态论’的思想”。1995年,我在《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4期)发表了一篇题为《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的论文,再次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提出质疑,并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的相关论述为主要依据,论证了“马克思本人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而只提出过三大社会形态理论”。自那以后,由于我的研究兴趣转向了别的领域,因而就再没有回到这个问题上来。2004年11月,我在武汉参加一个有关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学术会议,会议期间,《南京大学学报》的同志约我给他们写一篇有关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论文。写什么呢?考虑到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学者虽然都非常关注“回到马克思”的问题但在如何解读马克思的文本上却存在种种不同看法,而我对国内学者了解较少的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又在一定程度上持欣赏态度,于是就想起了我在《史学理论研究》上发表的那篇论文,因为那篇论文在方法上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颇为相似。基于这种考虑,我从如何解读马克思的文本的角度改写了那篇论文并将其给了《南京大学学报》的同志。然而,令我意想不到的是,这篇论文不仅在解读方法上引起了学术界的注意,而且所提出的观点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后者尤其使我感到高兴,因为这使我又有机会进一步阐述我近20年来一直坚持的观点。

      我在那篇论文中提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段著名论述,即“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5],是国内坚持“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学者的一个主要依据,然而,他们对这一论述的理解却不符合马克思本人的原意,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以这种错误理解为主要依据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就是不能成立的。对此,赵家祥教授提出,“《段文》认为,《序言》中的那段重要论述是持‘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学者的重要依据,这是正确的,是符合实际的。但他由此得出结论说,只要证明这个论据不能成立,‘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也就不能成立了,则是不正确的了。这是因为,第一,‘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重要依据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第二,除重要依据之外,还有非重要依据。只有把所有依据都驳倒了,才算彻底驳倒了‘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认为只要驳倒了其中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驳倒了这个理论,那实际上就是把这个重要依据看成‘唯一’依据了。事实上,我们主张‘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决不只是《序言》中的一个依据,而是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许多依据。”[2] (P61)为了证明其论点,赵家祥教授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做了历史的梳理,并列举了八个他所谓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文本依据。但这八个依据都能成立吗?让我们逐一分析。

      在分析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赵家祥教授所坚持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二是作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文本依据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按照国内包括赵家祥教授在内的学者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定义,“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讲的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表现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它的第一阶段)这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6] 如果这就是赵家祥教授坚持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那么,作为这一理论的任何文本依据都应满足这样五个条件:它必须讲的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而不是其中某一时期的发展阶段;它必须讲的是社会形态,而不能是非社会形态的东西;它必须讲的是五种社会形态,而不能是三种或四种;它必须讲的是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而不能是并列;它必须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本人讲的,而不能是其他人讲的。

      依据一:赵家祥教授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把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历史划分为三种所有制形式: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他们认为这三种所有制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所有制形式,如果再加上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和将来代替它的共产主义所有制形式,则正好是五种所有制形式。以这五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形成五种社会形态,即部落所有制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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