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6-0038-07 段忠桥教授在《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题为《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的论文,奚兆永教授在《教学与研究》2006年第2期上发表了题为《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的论文,对段忠桥教授的观点提出诸多质疑。奚文对段文的批评有些是正确的,如对段文否定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和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的观点的批评;有些批评则在不知不觉中犯了与段文相同的错误,如关于把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以下简称《手稿》)中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及其解体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的做法,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依次更替的三种生产方式与《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相混同的观点。此外,奚文对马克思的三种社会形态理论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也存在一些不正确之处。笔者拟根据马克思的《序言》和《手稿》中的论述的本来含义,作为一个“第三者”,与段、奚二教授商榷。不当之处,敬请二位教授提出反批评,并恳望关心这一问题的学术界同仁批评指正。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及其解体 段文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是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在内的一切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奚文则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那么,马克思在《手稿》中一些地方为什么“不是单独提封建生产方式的解体”?奚文作了如下的回答:“马克思之所以把资本主义以前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是因为它们在现实生活中是同时存在的。本来,这几种生产方式代表了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由于各种原因,不仅在全世界,而且在同一个国家甚至同一个民族,都存在发展快慢和先后的不同,这样就形成了不同生产方式同时并存的局面”。简要地说,奚文虽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封建生产方式解体的产物,但因为在封建社会,仍然遗留有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的生产方式的残余,所以要把这三种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 从上面引述的段文和奚文的观点来看,二者之间虽有明显差别(段文认为亚细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分别从逻辑上代表着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阶段,其间没有依次更替的关系;奚文则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代表了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间存在着先后继起[即依次更替]的关系),但是二者却犯了两个相同的错误。 第一个错误:段文和奚文都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是把亚细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的,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事实上,马克思在《手稿》中是把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生产方式(或称所有制形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的,而不是把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放在一起来论述它们的解体过程。所以会发生这种误解,是因为段文和奚文都把《序言》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手稿》中讲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相混同了。这一点我们留待下面具体论述。 第二个错误:段文和奚文都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只包括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把马克思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解体理解为仅仅是这三种生产方式的解体。这种认识不仅混淆了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之间的区别,而且把《手稿》中讲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及其解体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与《手稿》中的思想大相径庭。下面我们具体论述这个问题。 马克思在《手稿》中,从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相结合的角度,讲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生产方式(所有制形式)及其解体过程。 第一,劳动者把土地当作自己的劳动条件的生产方式的解体。马克思指出:“劳动者把土地当作生产的自然条件的那种关系的解体,即他把这种条件看作是自身的无机存在,看作是自己力量的实验场和自己意志所支配的领域的那种关系的解体。这种所有制所表现出来的一切形式,都是以这样一种共同体为前提的,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1] (P498)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实际上是亚细亚公社、古代公社、日耳曼公社三种共同体和与这三种共同体相对应的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三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的解体。 第二,劳动者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的生产方式的解体。马克思指出:“劳动者是工具所有者的那种关系的解体。正如上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现实的共同体为前提那样,劳动者对他的工具的这种所有制,则以手工业劳动这一工业劳动发展的特殊形式为前提;同这种劳动形式相联系的是行会同业公会制度等等。……在这里,劳动本身一半还是技艺,一半则是目的本身等等。师徒制度。资本家自己还是师傅。特殊的劳动技能也保障着劳动工具的占有等等。劳动方式连同劳动组织和劳动工具在某种程度上是继承的。中世纪的城市制度。劳动还是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片面的才能的一定的自足的发展等等。”[1] (P498—499)从马克思的论述可以看出,劳动者是劳动工具的所有者的生产方式,主要指的是欧洲中世纪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这种生产方式,以及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行会同业公会制度。此外,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近似的还有“使劳动者成为自耕农、成为自由劳动的小土地所有者或佃农(隶农)、成为自由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关系”,[1] (P504)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体农业的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