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制度的变迁与人的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玉新,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北京 100872   张玉新,男,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经济哲学。

原文出处:
兰州学刊

内容提要:

人的发展是通过对自然、社会和人本身的占有而实现的。随着占有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人们基于占有所发生的各种社会交往关系具有了普遍的意义,并逐渐标准化、规范化为一定的制度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由于各种制约性因素主要是生产方式背景的不同,从而人占有对象的性质、水平和具体形式就必然会表现为一种制度性的差异,为人的发展提供不同的可能性空间,造成人的不同的生存状况。因此,对占有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是把握人的发展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重要维度。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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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6)07-0007-03

      一、制度形式:理解占有的基本维度

      从经济学意义出发,对于制度有着众多的理解和定义。制度最初自发地产生于利益相关的人群之间,是一种非规范的、约定俗成的规则。随着相关人群的不断扩大,约定俗成逐渐被正规的、成文的规则所取代。当国家作为一个群体利益的代理人出现之后,由国家制定的规则便成为规范一个国家公民行为的总体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道格拉斯·诺斯就将经济制度定义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在政治或经济制度中,福利或效用通过占有专业化(包括非暴力的专业化)产生的商业收益而达到最大化。”[1] (P226)由此可见,制度被看作是一系列规则、程序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它是人们交往关系中寻求利益最大化的意志和行为准则,为人们经济生活中的意志和行为提供了一种可理解的、普遍的和系统的强制性架构,从而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和规范意义。

      上述定义是我们理解占有的制度形式的一个重要维度。不过,它体现的是制度对于规范占有关系的功能意义,也就是说,这个维度是在经济运行层面上着眼于人对于占有制度形成的决定意义,把它看作是人通过一定形式的社会契约而实现的对其自身占有关系的自觉调适。然而,在经济生活的本源意义上,人及其占有关系归根到底都是由历史的、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制度形成和演变的决定因素表面上看来是人对其利益最大化的主观愿望,而在深层次上是人和人所创造出来的生产方式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占有的制度形式就可以被理解为一定的所有制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2] (P5)

      据此,马克思划分了占有在生产发展不同阶段上的不同社会形式,即不同的占有方式:“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3] (P269)。作为所有制的基础,占有不仅是所有制内在的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整个所有制关系的基础。因此,占有所包含的基本规定性,必然表现为所有制的规定性。具体地说,占有的自然属性表现为所有制的物质内容,占有的社会属性表现为所有制的社会形式。

      正是占有的制度形式——所有制,使主体利益的排他性、独占性得到了强化,即凭借其所有关系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4] (P382)在这个前提下,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变得完整、清晰起来,占有主体成为一定社会形式下的权利、责任与利益相对称的统一体。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占有及其程度如何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和衡量人们经济状况的价值测评指标。人们一方面会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用尽量少的代价去占有尽可能多的财富,从而使他们的经济地位、生活质量等得到正向的提升;另一方面人们又需要通过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交往平台为占有而进行社会化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克服单个主体所无法摆脱的自身局限性,以社会主体的方式来占有和共享人类所创造出的共同财富。

      因此,在既定的生产方式条件下,一个社会所制定的占有制度和规则是不容忽视的,它规定了人们配置稀缺资源从而进行竞争的行为方式。在不同社会中,作为经济主体,人在行为上的差异是由于他们所面对的制约(包括稀缺性、竞争条件和制度规则)不同的结果。因此,一个社会就要为人们追求效用最大化提供适当的制度和规则,从而保证有效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占有的不同制度形式与人的发展的历史图景

      占有是一个历史范畴,那么占有的制度形式就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化,随着社会交往关系及其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现存制度只不过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5] (P78)。因此,“占有首先受所要占有的对象的制约,即受发展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存在的生产力的制约。因此,仅仅由于这一点,占有就必须带有同生产力和交往相适应的普遍性质。”[6] (P129)

      从上述角度出发,占有方式在生产发展不同阶段上的社会形式(所有制)就可以划分为:“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

      1.“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与人的发展

      “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是人们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所结成的所有制关系,它与简单、落后的社会生产方式相联系。人们在经济生活当中所发生的占有关系不仅社会化程度很低,而且也不是纯粹经济性质的。人们处于血缘关系、等级依附以及政治强制关系之下,作为生产主体的个人缺乏必要的自由与平等,个体没有独立性。作为预设的前提,这些关系规范和强制着人们之间占有关系的内容和形式,从而将人的发展固定化为某种既定的存在。在这种人为分割的、封闭的社会关系架构中,人的发展只是其经济生活的不断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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