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B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633(2006)04—012—05 制度理论是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唯物史观是第一个对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作出系统阐述的科学理论体系,但其在后来的发展中几乎被我们所“遗忘”,由此造成了当代唯物史观科学体系中制度理论的“不在场”。 近几年来,在国内哲学界,有的学者开始把制度问题纳入到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中,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哲学理论界对“制度文明”问题的普遍关注等。但总的来看,唯物史观对制度问题的研究远没有形成理论自觉,很多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还没有全面的开展,制度的本质和起源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例。 制度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是任何一种制度理论都无法回避的基础性理论问题,也是唯物史观制度理论研究中的“元”问题。本文旨在以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们的“文本”为依据,对其进行系统地梳理和阐释,以便进一步拓展唯物史观研究制度问题的新领域。 一、制度: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 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们的著作中,并未对制度范畴给予一般性的定义,但他们对制度的使用却十分广泛,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使用了制度概念,如“生产资料所有制”、“财产制度”、“工厂制度”、“土地制度”、“国债制度”、“税收制度”、“法律制度”、“保护关税制度”等。由此可见,在经典作家们那里,制度是包括诸多方面内容的一系列规则体系。但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经典作家们主要是从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形态意义上理解制度的。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中,就是在社会形态意义上使用制度这一概念的。他说:“一分析物质的关系(即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生产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只有这种概括才使人有可能从记载(和从理想的观点评价)社会现象进而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去分析社会现象。”[1] 在唯物史观中,制度一般包括这样的几个层面即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这几个层面的制度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或社会基本制度。不过,经典作家们一般是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个范畴来表述社会基本制度的。经济基础本质上是生产关系,在唯物史观中经济基础与经济制度是作为同义语来使用的。列宁说:“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研究这种制度。马克思的主要著作《资本论》就是专门研究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的。”[2] 在这里列宁所谓的“经济制度”可以用“经济基础”来替换,它指的就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通常分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而政治上层建筑主要是由一系列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和物质设施构成。由此可见,经典作家们并不是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分析制度,而是从整个社会制度结构中,不同制度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说明制度,从而认为,经济制度是最根本的,是整个社会制度结构的中轴。“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的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3] 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它是经济结构的规范形式。 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结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作了经典性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4]。马克思关于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这一经典表述,是我们理解和把握唯物史观制度范畴的“文本”依据。上述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与经济结构(经济制度)以及在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的上层建筑”(政治制度)这三者之间的本题论意义上的探索,对理解和把握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依据马克思的论述,我们认为,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制度来自于并依存于社会关系,并且反映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哪个立法者确定的吗?不是。他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5]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就是从这些关系中发展而来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讲得更加明确。他说:“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6] 由此可见,“制度是从关系中发展出来的,是关系的凝结。”[7]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关系就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首先在人们的生产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与人的各种关系。制度表证着人与人之间的现实性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或生成机制,现实社会关系的生成和存在都离不开制度,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现实的制度化关系,也就是说,每一个社会主体与其他主体发生关系都要遵循制度的规范,社会只有借助制度这个纽带,使彼此之间的相互交往有章可循,而且其关系具有现实性、稳定性和秩序性。人的本质规定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制度正是人的这种本质规定性的现实化形式,或者说“制度确定的关系”就是“人的现实关系”。[8] 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说,制度即“规则和秩序”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9]。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生产方式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有时侧重于指生产力,有时侧重于指生产关系,还有时则侧重于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中间环节。具体到这一句话,我们认为,它指的是生产关系。所以,制度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也就是说,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