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性的背景下,政治正当性(political legitimacy)这个概念面临着两个方向的混淆:一是日益等同于证成性(justification),二是渐趋模糊于合法性(legality)。类似的混乱不仅发生在街头巷陌寻常百姓的政治闲谈中,也发生在专业学者的哲学著述中,结果正当性就像是可以任意涂抹在所有蛋糕上的奶油,对政治权力所做的任何道德辩护都被冠上“正当性”,最终导致正当性丧失其独有的理论解释力和规范有效性。本文的工作就是力图扭转这一混乱的局面,重新界定正当性与证成性及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对概念关系的梳理标定正当性在当代政治哲学概念地图上的位置,最终廓清被语言迷雾所遮蔽的现实。 从词源学的角度看,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混用原本不是问题,但在后形而上学的今天却成为一个必须要予以澄清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虽然legitimacy是拉丁语lex(法)的衍生语,原义为合法性,但由于当时有自然法传统或者上帝意志作为依归,所以合法性这个概念仍旧保留有超越的道德维度,但如今这些超验的根据都已式微,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仍把legitimacy翻译、解释为“合法性”,就会使legitimacy丧失道德批判的维度,彻底沦为替现实政治作辩护的工具。换句话说,一旦实证法不再能从一种更高的(自然)法中获得自身的正当性,将正当性等同于合法性,就会面临“所合何法?”的尴尬追问。因此严格区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后形而上学的今天意义重大。但问题的吊桅之处恰恰在于,实证法在今天的确已经不再能从更高的(自然)法中获得自身的正当性,所以实证法就只能从自身的形式程序中寻找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源生于合法性”的悖谬现象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困境。而出路恰如哈贝马斯所说:“形而上学把哲学从软弱无力的后形而上学思想贫瘠中解放出来的愿望只可能是以后形而上学的方式才能实现”[1]。一方面拒绝将正当性等同于合法性,一方面又只能从合法性中创建正当性,哈贝马斯的交谈伦理学和审议政治给我们提供了可能的解决之道。此外,反对把正当性混同于合法性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英文里另有legality、lawful等词表示“合法性”的意思,而legitimacy除了有“合法有效”的意思外,还有“正统的”、“正确的”等多重含义,仅用合法性这个概念无法涵盖legitimacy的所有意义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也不主张用“肯认性”、“认受性”去翻译legitimacy这个概念,理由是它们过多强调legitimacy的主观性一面,似乎只要获得被统治者的“肯认”就足以为政治权力奠定道德理据,这一翻译显然深受韦伯的影响,却忽视了legitimacy的客观性、规范性一面。综合以上考量,我认为将legitimacy译成正当性,其动词形式legitimate译成“正当化”是比较妥当的。 比较而言,澄清正当性与证成性是一个更为复杂也更为紧迫的工作。通常认为所谓正当性就是对政治权力所做的道德证成(moral justification of political power),因此正当性在概念上与证成性有诸多重叠之处②。可问题在于,虽然对政治权力所做的所有正当化工作都属于某种道德证成,但并不是所有对政治权力所做的道德证成都属于正当化。如何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有什么样的理论意义和后果?这是本文着力解决的问题。 让我们设想这样一个例子:张三有一辆私家车,定期会开到某洗车厂——该洗车厂因优异的服务质量得到了张三的认可——进行清洁。一天张三正驱车前往该洗车厂,结果路遇红灯停在了某十字路口前,此时一个小孩儿提着水桶上前,二话不说开始给张三擦车。小孩的擦车技术很好态度也算友善,但是当他伸手问张三要擦车费时,张三断然拒绝了他的请求。当然结果也可能是这样:因为小孩的服务让张三感到异常满意,又因为张三公务在身、不愿浪费太多时间,并且这个小孩儿耍赖撒泼张三不愿与之纠缠,诸种原因作用之下,张三最终付了擦车钱。 关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问很多问题:小孩有没有为张三提供服务的权力和权利?小孩的行为在什么意义上是有合理性的?张三有没有向小孩付费的义务或者责任? 如果我们不加区分地使用正当性与证成性,那么答案就会出现很多混乱。相反,如果我们在概念层面上严格区分正当性和证成性: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权力;而作为“前瞻性”概念的证成性,关注的是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权力。如此,我们就能够对小孩的擦车行为做出正确而清晰的评价:首先,小孩的擦车行为是没有正当性的,因为他没有得到张三的认可,这种不请自来的所谓服务侵犯了张三的自主性;其次,鉴于小孩提供的擦车服务非常之优良,并且也是张三所希望得到的服务,所以小孩的擦车行为是有合理性(证成性)的。但是擦车行为的合理性和证成性并不能反推出小孩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并不是对权力所做的任何道德辩护都可以被冠上正当性的。 当我们把解释对象从小孩及其擦车行为延伸到政治权力和国家行为时,上述区分仍然是成立的。[2] (P364-381)在概念层面上,正当性是一种“回溯性”的概念,它关注的是政治权力的来源和谱系,也就是从“发生的进路”去评价政治权力;而作为“前瞻性”概念的证成性,关注的是政治权力的效用和达成的目的,也即从“目的的进路”去评价政治权力。而在观念层面或曰实质的政治哲学理论,特别是具体到洛克式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具体脉络里,政治正当性关注的是“国家与个体主体之间的特殊关系”,而证成性关注的则是“国家与作为整体的主体的一般关系”。[3] (P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