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甫一提出,便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同,也正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和谐的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中外思想史上都有大量论述,对于我们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但也一定要注意,我们今天说的和谐与古人所说的和谐有着很大的不同。综观中外思想史和当今的文献,虽然不少人从不同方面谈到和谐,但从总体的致思路向上讲,还是有着很大不同。概而言之,一种是形而上学的消极和谐观,一种是辩证法的积极和谐观。注意区分这两种和谐观的差别,注意讨论社会和谐时的浪漫主义倾向,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看这两种和谐观的差别: 从思维方式看,前者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为基础,把和谐与矛盾对立起来,害怕和排斥矛盾。它所理解的和谐,就是排斥矛盾的和谐,是一种无矛盾的或克服了矛盾后的和谐。所谓“大同”,所谓“王道”,老子向往的无知无欲“小国寡民”社会,宋儒倡扬的灭尽人欲后的“天理”流行的世界,都是如此。这是一种绝对的和谐。后者则合理地辩证地看待和谐与矛盾的关系,它认为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存在着矛盾,消除这些矛盾既无可能也不必要。和谐并不是没有矛盾,也不是排斥矛盾,而是包含了矛盾于自身又对之进行了限制或限定,是创造出一种使矛盾双方不至于发展为冲突的社会运行机制和社会正常生活的局面。总之,和谐是相对的、具体的,没有绝对的和谐。越是把和谐绝对化,就越使之带有乌托邦式的理想性质,越缺乏实际操作的可能。 从预设前提看,前者抽象地以社会为本,即把社会看做是与人抽象对立的一种整体性存在,个人只是这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强调和突出的是社会整体秩序的绝对优先性,是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是人们对等级制度和身份差别的天经地义的道德认同。这种以社会为本将社会等级秩序合理化的观念,实质上不过是以统治者为本,因为他们是社会或国家的合法代表者。在这个前提下,礼也好,法也罢,都是统治者设立的管制人民大众的工具:或是诉诸家庭生活的亲情,如儒家;或是依仗某种“自然法”来论证现行的礼法制度的合理性,如西方某些思想家,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将这些不合理的东西合理化。很显然,这里的和谐就是统治者所要求的各安其位、各守其分、各行其道、克己复礼的秩序,柏拉图的理想国、孔子理想的周公之治,都是这方面的例子。后者则坚持以人为本,即把社会看做是人们的活动和交往关系的总和,而不是抽象的与人对立的独立性存在。它是在现代公民社会理念的基础上来审视人与社会的关系,首先关注的是人的权利、利益、机会的合理公正的分配,强调的是公民个人权利对各种社会权力的基础性作用和合理制约关系,诉诸的是不同阶层不同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协商。它坚持的是“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而不是“以法治国”的人治原则,任何人、任何政党和团体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和制约下活动,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法外公民的存在。所以,和谐是以通过民主程序形成的公正的法制为基础的和谐,是维护法制尊严为前提的和谐,也是以遵纪守法、以法衡平、定分止争、争而不乱为底线的和谐。 从最终目标看,前者以单纯的社会稳定利于统治为目标,只要没有纷争,社会安定,就是天下太平,至于这种稳定和太平是不是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多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这是几千年来封闭的小农社会和家天下的形势使然的,也由此而获得其现实合理性。重农而轻商,不是没有看到商业在搞活经济、方便民生方面的作用,而是因为怕商人流动性强、获利心重,影响了世道人心,威胁着统治权力和社会安定;崇让而贬争,并非没有看到竞争对于人才涌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而是因为竞争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安定的效应;而弃知绝智、神道设教、搞愚民政策,都是因为这些措施有利于社会安定,便于使家天下代代相传。后者则是把稳定与发展理解为一种辩证的关系,既有差异和矛盾,又相互制约,互为前提,互相为用,最终是以能够促进社会和人的共同进步、和谐发展为其目标。稳定是发展的基础,没有稳定的环境就无法发展;而发展又是稳定的条件,不发展的稳定只能是死水一潭。改革开放,搞活经济,鼓励竞争,提倡创新,保护人们自由择业的权利,这些都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必须予以坚持。发展会带来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发展后的问题和矛盾可能比不发展时还要多、还要复杂,经济上如此,政治和文化方面也如此,但不能因此就不发展,因为只有发展才能落实和维护好人民的权利,才能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的和谐。 与之相联系并由之决定,从路径选择看,前者设想的是一种机械控制型的、通过等级制加强控制而实现的社会稳定。统治者始终把人民大众看做是被管理被控制的对象,所谓“牧民”即是这个意思,将整个社会当做一架机器,通过各级官吏对之进行控制,同时对这些官吏又从上至下地进行监督和控制。而官僚机构本身就具有一种不断膨胀的趋势,有一种不断扩展其管制范围的倾向,结果就需要设置越来越多的机构,越来越多的官吏。最后形成的就是一种权力控制型的社会,也是依靠各层、各级的行政权力将社会各个方面“管住”、“抓紧”的社会,是靠一种刚性的社会运行机制来维持的社会。要么管得很死,要么就是因为疏于管理而导致混乱。后者则主要是依靠在社会自身各个部分的分工协作中形成的合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而达成的有机型和谐,是主要依靠社会的自组织能力而良性运行的社会状态,政府权力主要限于社会公共领域、公共生活的管理,它不是高居于社会之上,而是“内嵌”于社会之中,主要不是实施控制功能,而是发挥着服务作用。各种官吏各种权力都受人民和舆论的监督,受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国家政府的任务仍然还是管理,但这是一种顺向于社会的、以“理”为重点而不是以“管”为重点的、富有弹性而不是刚性的管理机制,是努力使社会分工充分发展,使社会结构日益合理,促使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服务机构承担着社会中介协调的作用;各种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也相当发达,使社会运行体现出很强的自组织、自调节的形态,从而保持着争而不乱、活而不散的既充满活力又具有秩序的稳态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