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路,云南师范大学教授;   李红专,云南师范大学讲师,哲学博士。(昆明 650092)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把握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出发,对社会生活的实践性、系统性、主体性和规律性的深入认识,是在新形势下对唯物史观的丰富和发展。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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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指出,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因而尤其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要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并用来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者,应该大兴求真务实的风气,注重调查研究工作,自觉地从唯物史观的高度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研究,使我们关于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更加完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而且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深刻把握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出发,对社会生活的实践性、系统性、主体性和规律性的深入认识,是在新形势下对唯物史观的丰富和发展。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社会生活的实践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点,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本质的内在需求,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和社会观的深入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自然与社会、人与人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体系。

      和谐是实践的一个内在规定,实践既包含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对立关系,也包含了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统一关系。实践作为人能动地改造物质世界的对象化活动,是一个由主体、客体和中介三要素所组成的动态发展的统一系统,并包含了目的、手段和结果的三个基本环节。实践作为人所特有的生存活动方式,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相统一的辩证运动过程,也是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和谐过程。在实践活动中,主体的愿望、意图和目的反映了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外在尺度”,通过作为人的“身外器官”和“人工器官”的物质中介手段,使客观世界按照人的意志和要求得到改造,从而使自然对象成为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在这个意义上,和谐是实践的一个内在规定,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图必须适合主体的“内在尺度”和客体的“外在尺度”,实践活动的进行是主体和客体以及中介手段的协调统一,实践活动的结果应该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和谐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内在本质规定,社会是立足于人类实践活动之上的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有机整体。实践是社会生活的本质,“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1] (P532)实践“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2] (P201-202)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的关系,决定、制约着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意识的关系。整个社会生活是一个由生产关系为核心和主导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体现为一个立足于物质生产实践基础之上的协调发展的社会关系网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必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必须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迫切要求,又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实践性本质的内在需求,也是人类社会真正实现和谐发展的开始。毫无疑问,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在整体上是基本和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是基本适应的。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高科技革命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的既有弊病就较为集中地暴露出来,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诸多不和谐的环节和因素(如生态问题、收入差距问题和道德建设问题等),因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远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社会生活的系统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唯物史观的社会有机体理论,是社会生活的系统性本性的内在要求,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深化认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由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所构成的有机系统,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也是各种动力因素协调作用的社会。

      社会有机体形成和发展于人的实践和交往活动之中,是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因素、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所构成的整体,也是物质生产、社会关系生产、精神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有机统一。马克思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 (P32)唯物史观从实践去理解社会,特别是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去理解和分析社会结构。物质生产实践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它始终构成了社会的深层结构,决定着政治、观念结构以至整个社会结构,从而形成一个立足于物质生产实践之上的以经济结构为主导的协调发展的社会结构体系。

      人类社会是一个由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观念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也是由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所构成的辩证统一的整体。物质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从而构成了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人类社会的三大结构、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才能维持整个社会系统的安定有序、全面进步。这既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内涵的进一步深化认识,也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目标和任务的进一步深化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较为发达的物质文明;必须注重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和谐发展,从而最终达到富强、民主、文明和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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