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质、量、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长山,石家庄铁道学院 人文分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王建华,石家庄铁道学院 宣传部,河北 石家庄 050043

原文出处:
理论月刊

内容提要:

本文是从哲学的质、量、度几个基本概念出发,反观和谐社会的内涵和外延,以科学发展观和事实为依据,详细论述和谐社会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以及怎样把握和谐社会的各方面的度。本文旨在从哲学角度研究和谐社会,以帮助人们深化对和谐社会的认识。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3-0027-03

      一、关于和谐社会的质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的质要通过一系列属性表现出来;一个事物往往有多方面的质和属性,但有主次之分;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存在的本身是规定性的直接的自我等同”。据此,关于和谐社会的质,即它的内在规定性,笔者认为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和谐社会的质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在我国,这种状态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和协调发展状态,是不仅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且能顾及子孙后代需要的可持续发展状态。这种状态是与片面、不协调、不可持续的不和谐状态相区别和对立的。如一些地区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一时的经济发展而无度攫取和挥霍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和污染环境,使人与自然矛盾加剧,这些是与和谐社会的质不相容的。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矫正存在的种种不和谐问题,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进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质的状态。

      第二,和谐社会的质是通过“五个统筹”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发展等属性表现出来。属性是一事物同他事物相比较时表现出来的质。那么,与世界范围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我国在前进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的而且至今也还存在的种种不和谐的现象比较,我们党和国家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新发展观,就是和谐社会与不和谐社会相区别的鲜明属性,是和谐社会质的突出表现。如不和谐社会是城乡对立、分裂,城市剥削农村,城乡反差巨大,即所谓“城乡二元结构”;而和谐社会则是城乡协调,共同发展,共富共荣。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也是和谐社会与片面发展的不和谐社会相比较表现出来的质,即和谐社会的固有属性。

      第三,和谐社会根本的质、本质属性或灵魂是公平和正义,它贯穿于和谐社会的所有属性之中,所有属性归根结底体现的都是公平和正义。在我国,区域发展如果严重失衡,贫富差距继续不断拉大,就如同当今世界南北差距越来越大,也是不合理的,不利于整个国家的和谐发展。所以才提出了区域统筹发展的问题,而统筹区域发展的核心价值是追求东、西、中区域间的公平和正义。其他和谐社会的质和属性莫不以此为核心价值。我们把握和谐社会的质,尤需注意这个本质属性。

      第四,和谐社会的质与和谐社会存在直接同一,它所固有的质特别是主要的质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关键,如果丧失了它固有的质,便会陷入不和谐状态。如解决好“三农”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这方面的主要的质或本质属性,这个问题之重要在于,如果不解决好这个涉及占我国人口大多数人的问题,就实现不了城乡统筹发展的目的,也就实现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赋予它应有的质的规定性,并且保持它的质的规定性。

      第五,和谐社会的质就是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二者是统一的。这从上面的论述中已经一目了然。可见,我们党和国家先是提出科学发展观,而后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合乎逻辑的。贯彻科学发展观,才能确定和谐社会的质,也才能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和结果。

      二、关于和谐社会的量

      量是事物的规模(范围)、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也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也是多方面的。据此,关于和谐社会的量的规定性,笔者认为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范围。和谐社会的范围必须是覆盖全国的所有地区,东部、中部、西部都进入和谐状态。目前三个区域差距过大的状态是不和谐的,所以要统筹区域发展,通过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以及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改变这种状态。只有缩小目前东中西落差太大的局面,都崛起、振兴和发展起来了,整个国家才能进入和谐状态。当然,即使将来都发展起来了,也会有适度的差别存在,但差别肯定不是过大,基本达到了共同富裕的目标。就一个区域内部来说,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差距过大问题,所以也有一个区域内部各地区统筹发展而达到和谐状态问题。

      第二,程度。和谐社会的发展程度应当达到民主法制健全、实现公平正义、相互诚信友爱、社会充满活力、国家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程度。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会上的讲话,所提出的和谐社会的这六个方面,可以看作是赋予和谐社会的量的规定性,是和谐社会的程度问题。因为这些方面都可以用数据说话,可以进行定量的分析。当然也可以定性理解,作为和谐社会的质看待,但对之定量理解也是贴切的,本来就是量中有质,质中有量,很难截然分开。

      第三,速度。和谐社会的发展速度应当是平稳的、较快的、健康的发展。平稳是一种运行状态,如同火车要平稳运行,太快可能翻车,太慢也不舒服一样,过快或过慢的大起大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则会造成社会的震荡而不和谐。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我们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应当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不是越快越好但也不能太慢。健康发展是一种质量状态,各个产业发展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协调等,又是平稳、较快发展,就是健康发展的质量状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