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的意义与普遍有效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韩东屏,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韩东屏(1955- ),男,辽宁大连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价值哲学研究。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从评价的本质和根据看,评价不是认识而是感想。价值判断也不是事实判断,没有真假意义。但它并非没有任何意义。价值判断可以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来讨论是非,只不过其有效范围仅在认同这个评价标准的人之间。对私人事务的价值主张不必确立统一评价标准讨论是非,而对公共事务的价值主张则必须这么做。确立公共事务价值争端的评价标准,不是科学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应采取民主抉择的方法解决。公共事务虽多,但只要对社会终极价值来一次民主抉择就够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最可能成为民主社会的终极价值,而从中分解出来的富裕、和谐、自由,就是该社会所有公共事务的终极评价标准。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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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799(2006)02-0125-06

      关于评价或价值判断是不是认识、有无真假意义、有无普遍有效性的问题,是价值哲学研究中的一大难题。受到颇多支持的价值认识主义者认为,对此问题必须给予肯定性的回答,否则人类的任何选择、任何行动都将变得毫无凭依,荒谬不堪。所以他们坚持认为,评价属于认识,价值判断有真假意义,真实的价值判断具有普遍有效性,可谓价值真理。与之相反,价值非认识主义给出的回答是:评价不是认识,价值判断不是事实判断,无法实证,没有真假意义,更没有普遍有效的真理性[1] 292~295。我经过长期思考,决定对此问题给出不同于以上两种回答的另一种回答,这就是:评价虽不是认识,价值判断虽没有真假意义和真理可言,但可以有是非对错,并可以具有普遍有效性。

      一、评价不是认识

      评价就是价值评价,任何准备探讨评价问题的人,都不能不同时界定“价值”。因为这两个概念有着太为密切的关联,存在互释性:对价值的理解将决定对评价的界定,而对评价的理解也将影响对价值的界定。不过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先界定价值再解释评价。根据我提出的元价值是自决自明之好,价值则是非自决自明之好,元价值是价值之源,元价值派生价值,而人就是元价值,就是唯一的自决自明之好的元价值理论[2]。我认为,价值这个概念可以定义为从元价值派生出来的好坏意义。或者说,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用可还原为“好”或“坏”的词语所表述的意义。这就是说,价值是属于人的,在人的把握之中。世上各种非人存在物本来无所谓价值,只是人在对象性的活动中赋予它们或好或坏的意义之后,它们才有了所谓的价值。当我们说某物有正价值时,就是我们赋予了某物好的意义;当我们说某物有负价值时,就是赋予了某物不好或坏的意义;当我们说某物没有价值时,就是对某物既没有赋予好的意义,也没有赋予坏的意义。人赋好坏意义于对象是通过评价完成的,而评价就是人言说对象有无好坏意义、究竟有什么样的好坏意义的活动及其结论,这个活动首先是一种意识性的或观念性的活动,其结论形式是价值判断。

      在评价活动中,人根据什么说某事物是好的或正价值之物,而另一事物是坏的或负价值之物?追根溯源地讲,是根据人本身的需求。倘若人像石头一样没有任何需求,那任何东西都没有好坏可言。与人的需求相适合的对象被判定具有积极意义而称“好”;与人的需求相悖逆的对象被判定具有消极意义而称“坏”;与人的需求暂时无涉的对象被判定为无意义而称“非好非坏”。人的需求从层次上讲,可作生理需求与心理需求、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生存交往需求与发展需求之分。从来源上讲,则不仅指人先天就有的需要即本性、本能、欲望,也指人后天形成的想要,包括兴趣、偏好、愿望、向往、理想等等。

      许多价值认识主义者在谈评价的根据时,只愿提“需要”而不愿提“想要”,究其原因,在于他们认为“需要”具有客观性和共同性,“想要”则是纯主观的和人各殊异的,如果将“想要”也纳入评价的根据,就无法保证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可是他们没想到,需要其实也不那么客观。就人人都有需要是一个普遍的事实来看,需要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再就人究竟有哪些需要和究竟需要什么必须由人来归纳,可迄今为止谁也未能提供出一份人们公认的完整而详尽的需要细目表来看,人的需要又分明有浓厚的主观色彩。这说明,我们实际上很难划清需要与想要的界限,并时常会将想要也说成需要。

      更为麻烦的是,先天的需要显然只能指向世界的既有之物,后天的想要才能指向世界的未有之物。然而,所有人化之物都是世界原本未有之物,都是人“想要”才创造的成果。如世上本无飞机,是人想要飞上天才发明了飞机。现将“想要”剔除于评价的根据,岂不等于要将所有类似飞机的人化之物都排除在价值之物以外?岂不等于说人类所有指向未有的追求和创造活动全都毫无意义?或许正是有虑此诘,一些人开始不限需要的纯先天性,改说需要也有后天获得的,是一个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内容不断丰富的开放系统。但这种极大扩张了内涵外延的需要,实际上已将想要的成分包含于内,同样未能摆脱主观性的阴影。

      需要不仅有主观色彩,而且具有多样性,既有层次之分,也有种类之分,需要所指向的外在物更是不计其数。因而即使需要的内涵已经十分明确、需要的客观性和共同性已获证明,我们还是无法确保一个评价的普遍有效的真假意义,因为从不同种类的需要出发,就会对同一对象作出明显不同的价值判断。比如对一件艺术品,从审美的需要出发显然可以被称为好东西,而从生存的需要出发却没有什么积极意义。

      需要还有个体差异性,这一点也会导致评价结论的不一致。虽然人们有许多共同的需要,但即使对最普遍的需要之物,也会存在不同的评价。水是所有的人都普遍需要的东西,似乎所有的人也都会说“水好”,可是在一个溺水之人来说,水就不是什么好东西。一旦人们将普遍具有的需要指向具体对象物时,差异更是会立刻显露出来。比如人们都有对食物的需要,可是有人说“馒头比面包好吃”,有人却说“面包比馒头好吃”。这时我们又能说谁的判断真,谁的判断假?

      意识到需要的上述特性不易否认,有人转而用价值关系,即对象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之关系的客观性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真假意义,声称评价就是对这种客观关系的真实反映[3] 256~259。但我以为,在发生了A物满足人的X需要的关系之后,当人们说“A物有满足人的X需要的效用”时,可以承认这个句子是对已发生的关系的真实反映,但这个句子其实只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只有当人们据此进而说“A物是好东西”或“A物满足人的X需要的关系是好关系”时,才是做出了价值判断即评价。将陈述“物对人有某种用处”的功能性判断句子直接当作价值判断,是价值研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有用”并不必然等于“好”。说“核武器有大规模杀伤人的用处”等于说“核武器好吗”?单纯的“有用”其实只是一个表述事实的词汇而非表达价值的词汇,因为说“某物有什么用”,就相当于说“某物有某种属性或某种功能”;说“A物对人有用”,就相当于说“A物能对人起某种作用”。因而只有我们在“有用”之后再说此种“用处”是好是坏,才是做出了价值判断。当然,由于在许多时候我们对“有用”接着进行的价值判断都是“好”,所以久而久之,我们以为“有用”就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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