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定义及其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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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醒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049)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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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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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6)01-0013-06

      普特南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我不怀疑物理宇宙在一些方面是“机器”,它不是“关心的”(虽然把它描述为“不关心的”多了一些误导)。但是,正如康德看到的,物理宇宙忽略的东西正好是使那个宇宙对我们来说是可能的事物,或者是使我们有可能从我们的“感官刺激”——意图的、价值的和指称的“综合”工作——构成那个宇宙的事物。一句话,没有价值,我们就没有世界。虽然工具论否认这一点,但是工具论本身也是一个价值系统,尽管是一个病态的价值系统。① 不管你同意还是反对这段话中的某些提法,但是其主旨恐怕大家都会接受。这就是对人类而言,价值是无比重要的。那么,究竟什么是价值呢?

      value(价值)一词来自拉丁语valere。从词源来讲,这个词的词根的意义十分模糊,其意义遍及所有方面,从“是好的”到“具有体力或勇猛”。它在14世纪进入英语,可直到19世纪,该术语几乎只与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有关,意指物的价格,或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人类劳动。从那个世纪末开始,在新康德主义者、叔本华、尼采的哲学中,该术语的意义扩张了。同时,以价值为研究对象的学说即价值论(value theory)或价值学(axiology)开始得以系统发展,也有人称其为价值科学(science of value)。② 广义地讲,价值泛指人们认为是好的东西,某种因为其自身的缘故而值得估价的东西,这种东西具有人所欲求的、有用的、有兴趣的质。价值也是主体主观欣赏的或主体投射到客体上的东西。总之,价值涉及所有人做出的有关个人和社会的各种类型的规范判断。在有关道德哲学的书中,其意义通常被理解为“值得个人或社会向往的行为或目标的特定方式之信念”。

      中外哲学家很早就对价值做过研究。中国古代的哲人在探讨人生的理想和人的行为的评价标准时,围绕义与利、理与欲、志与功的关系进行的争论即与价值密切相关。在西方古代哲学史中,毕达哥拉斯认为价值的本质是数;柏拉图认为价值是理性的本质即理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价值在于人的兴趣,至善是一切事物的最高价值;伊壁鸠鲁认为快乐就是价值;斯多亚学派认为德行才是价值。在中世纪的神学家那里,上帝是最高的价值,一切价值都应建立在上帝意志的基础上。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社会思潮,则把过理性的生活、争取自由平等、追求人的尊严和权利视为崇高的价值。例如,休谟强调价值以人性和利己的同情心为基础;康德指出价值应该借助于他所谓的“绝对命令”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边沁表明价值在于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现代作家是怎样定义价值概念的呢?人类学家克拉克洪(C.Kluckhohn)指出:“价值是一个明晰的或隐含的概念,一个具有个人特色或群体特点的概念,一个影响从可以得到的模式、手段和行为目的中做出选择的合乎需要的东西之概念。”社会学家福斯(D.Foss)把价值定义为:“关于对象、状况、行为和由它们——在考虑到它们是或应当是良好的、正确的范围内——组成的整体的等级信念。”威廉斯(R.Williams)在引用上述定义后,他本人表明价值是“合乎需要的事态的概念,这个概念在挑选的行为中被用来作为偏爱或选择的标准,或者作为拟议的行为或实际的行为的正当理由”。③ 罗基奇(M.Rokeach)强调价值是“一种持久的信念”,即一种特定的行为模式(工具论的价值)或存在的目的状态(最终的价值),对个人或社会来说比它的对立面或相反的东西更可取。在这方面,莫尔的概括也许比较全面。他说,价值是每一个有目的的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它能够被看做兴趣、需要、天然的或文化的期望、下意识的倾向的理性化。价值指导我们在目标设定、选择达到目标的手段、估计风险和不需要的结果中做出决定。正是我们的价值体系,决定了我们计划、行动、完成和悔恨的方式。尤其是,我们做出任何一类决定,不可避免地与价值有关。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告诉我们,价值是有目的的行为的决定因素。因此,宁可认为,在人类生活中,自由意志(free will)以及价值对因果链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虚构,是人的特性和尊严的不可或缺的方面。④

      以上见解虽然见仁见智,但都注意到价值既是一种心理信念,也是一种行动选择。或者说,价值渗透在心理信念和行动选择之中。不过,这些见解似乎只是关注价值涉及的主体方面,而有意或无意地轻视乃至无视价值涉及的客体因素。在这一点,马克思主义者接受的定义倒是察觉到了: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表现,在这个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估价。由于社会的主体的需要是由社会产生的,对实在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观念现象的评价作为社会上有意义的因素起作用,这使人能够让他自己在周围世界中自由地(在已经认识的规律的基础上)取向,并在创造活动的过程中改变它。鉴于人的活动就其特点而言是目标取向的,因此也具有某种价值的属性。⑤ 一位日本学者就持有这样的观点:“价值是客体与人之间的感情关系,它意味着在客体和评价它的主体之间产生的量的合宜。”“价值是权衡主客体关系的结果,是根据客体影响主体的作用范围和程度进行判断的结果。”⑥ 我觉得,这些看法是可取的。的确,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之间的相依关系——客体没有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有用属性,或者主体没有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身心需要,价值都不会应运而生。当然,这里的客体不光是指物质性的实体,也包括精神性的理念在内,如真、善、美之类的理念。

      有不计其数的价值分类方案。有的把终极的、理想的价值与世俗的、操作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基本需要的价值与奢侈要求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达到的状态(目的)的价值与追求的动态的(手段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自我取向的价值与群体取向的价值区分开来,有的把肯定的(欲望)价值与否定的(厌恶)价值区分开来,有的则按内容或来源把价值分门别类:审美的、经济的、宗教的、政治的。⑦ 在这里,我们仅扼要地介绍几种比较常见的分类。

      马根瑙认为有两类价值:一类是描述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实际行为的价值;另一类是规范的价值。前者能够统计地度量,它们揭示了人所做的和所要做的东西,被称为事实价值。每一个事实价值促使我们询问:它事实上是否应当是价值;如果它是,我们对它的估价是否正确。这个判断预设了接受较高的一组价值,一组在我们的社会并非必然实现的价值,例如真理、荣誉、健康、幸存、幸福、自我实现、和平等等。正是这些价值的特点,被称为规范价值(normative values)或初始价值(primary values),因为它们在伦理学的每一个工作系统中都起作用。⑧ 他在另一处揭示出,事实价值和规范价值的差异大体是这样的:事实价值是具体的人在给定的时间可观察的偏爱、评价和欲求;规范价值是在某种程度上被进一步阐明的、人们应该给予价值的对象的等级。第二类范畴更难以确立,也许因为它是虚幻的,指示空类。事实价值既非正确亦非错误,而是观察事实,随时间、地点不同而变化。规范价值使有效性的要求更深刻,具有劝说性的力量和调节能力。用一个模糊的比喻,规范价值像自然定律——理想化的、崇高的和普适的。事实价值像观察——原始的、无处不在的和特殊的。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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