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唯物辩证法实质与核心问题的现实性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国章,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系,江苏 南京 210044   刘国章(1965-),男,贵州贵阳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系讲师,博士。

原文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一种已经形成的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要看它与世界的现实状态是否一致。而被传统哲学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的对立统一规律,既经不起现实的检验,也违背了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辩证精神。现实世界不同事物在“一与多和多与一”即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和联系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差异统一规律,才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真正的实质与核心。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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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06)01-0029-05

      按照传统的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对立统一”。然而,现实世界的存在状态及其所呈现的各种自然和社会的具有差异性的事物及其现象和彼此的相互关系却投射出“对立统一”只是具有相对普遍性的现象或状态而已。之所以说相对,是指这种现象或状态的存在不可能是孤立的,而是与和谐统一的现象或状态相联系而存在的。构成这两种统一现象或状态并存的现实前提,是具有异质性的各种不同事物实际的共存,而共存即是统一,是各种不同事物之间内在和外在统一的并存状态。而差异是现实世界各种自然和社会事物得以存在并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以及变化、发展、进步、停滞或倒退的最具普遍性的现实前提,正是这样的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进步意义上的变化发展和停滞或倒退甚至是衰亡意义上的变化发展才构成了现实而统一的物质世界——自然与社会的存在状态。也正是有了世界上各种事物之间的差异与区别,才造成了现实事物相互作用、联系、变化发展的差异统一状态和现实运动过程。而“对立统一”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所呈现的,与事物的停滞甚至是倒退相联系的现象或状态,而这种现象或状态不论是从自然或社会的历史及其现实来看,相对于自然的和谐与社会的和平或和谐而言都是短暂而有限的。因为相互作用过程中所呈现的“对立统一”,即矛盾、对立、冲突所造成的不同事物之间的外在统一状态,尤其是对人类社会来说,不可能长期地存在和持续下去。人类至今在世界范围内运用各种方式所进行的消解矛盾,避免冲突,谋求和平发展,实现更深更广意义上和谐的努力就再好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这是因为不同事物在差异基础上所形成的相互作用,既可以导致不同事物之间发生良好的和谐与合作关系,也可以导致彼此不顺、不通、不好,甚至是恶劣的关系。而这两种关系或现象和状态的发生与存在都取决于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的主客观条件,也就是说,矛盾、对立与冲突是相对于和平、通顺与和谐而存在的,反之也一样。所以,把“对立统一”提升到绝对普遍及其核心的位置是严重脱离现实世界存在状态的旧唯物主义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表现,是背离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因此,重新探讨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问题,不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而且更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全面发展的需要。

      (一)差异基础上不同事物相互作用所造成的双重结果。不同和异质的各种事物的共存构成了差异统一的物质世界,而不同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联系和运动则呈现出不同的事物的状态:或进步发展,或停滞甚至是倒退发展。这不论是对于自然事物还是对于社会事物来说,都是一样的。区别只在于自然事物的变化是在盲目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而社会事物的变化则是在合规律与合目的的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

      自然事物的变化既然是在盲目必然性支配下进行的,那么,从客观上说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主动与被动之分,自然界的各种事物之间的存在与变化,在人类没有打破靠天吃饭的生存方式之前,总是呈现出一种平衡与和谐的存在状态,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的状态。而自然事物是否能够生存与变化发展,则完全取决于其本身对环境的适应程度,也就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所以,各种不同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不是“一对一”的相互作用,而是“一与多和多与一”的相互作用。即便有时在特定条件下凸显出“一对一”的关系,也是在“一与多和多与一”的背景下才得以实现的。也就是说,“一对一”关系的凸显,如果离开了“一与多或多与一”的背景,即事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是不可能发生的。

      所以,自然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事物与环境,即“一与多和多与一”的关系中展开和变化,进而呈现出进化与退化的状态。而不同自然事物存在的必然性,正是事物与环境适应程度高低、适应范围大小最为直接的体现。换句话说,就是不同的环境造就了不同种或类的自然事物。而自然事物之所以能够在特定的环境或条件下生存,最根本的是取决于自然事物与其环境关系的平衡与和谐,这样的平衡与和谐正是在不同的自然事物与其环境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实现并呈现出来。不同的自然事物只有在这样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中,才会有存在与进化的现实可能性。反之,与变化着的环境从适应到不适应,就意味着事物与其环境的关系由通和顺的交换与和谐状态走向不通不顺的交换与失衡状态,进而事物就会渐渐失去其存在和进化的可能性,而转向退化甚至是消亡的现实性。这其中的“不通不顺”实际上就是某一事物与环境中它事物或多事物发生了矛盾和对立意义上的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特别是环境中形成生命物的必要构成要素的缺失,或原有环境由于新因素的参与而改变,或是事物自身内部协调关系的丧失和退化,从而造成衰亡这样的必然结果。

      因此,各种不同自然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必然性是由事物与环境在横向上平衡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互换,和在这一互换过程中所实现的事物自身所呈现出的成长、进化或停滞、退化状态所共同构成的。所以,自然界各种不同的事物之间在差异前提下所形成的相互作用,以及由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和谐统一状态与矛盾和对立统一状态同时并存。相比较而言,自然事物之间的和谐统一状态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要远远长于和大于相互间的矛盾和对立统一状态。例如,火山喷发、地震的发生、动物群体之间或内部的争斗和冲突的突发性和短暂性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由此可以看到,不同自然事物的成长与进化是在相互和谐统一的状态下实现的。而停滞乃至退化却是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对立统一状态下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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