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化哲学的突破与政治哲学研究方法的转变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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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李淑梅,南开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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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回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表达了他的具有根本意义的思想转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页)这种转变不是一般地由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转变,而是对形而上学的体系化哲学的颠覆,是哲学的研究由构造思辨的理论体系转向研究社会生活一定领域的问题,研究不同领域之间的现实关系。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揭露了黑格尔法哲学与其形而上学逻辑体系的内在联系,使政治哲学从体系化哲学的架构中摆脱出来,初步实现了研究主体由观念向现实的行动的人的转变,初步创立了新的政治哲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因此,有必要对马克思的这部著作进行再解读。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

      一、批判主体和谓语关系的颠倒

      批判黑格尔“颠倒主体和谓语”的缺陷,是马克思突破黑格尔逻辑体系对政治哲学的束缚的关键。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从逻辑学开始,尔后的内容都是逻辑学的应用和补充。在逻辑学中,逻辑范畴、观念是主体,范畴、观念经历了一系列的逻辑推演之后,外化为自然界,进而扬弃自然界的外化,进入人类精神的发展阶段。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客观精神”部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构成。在伦理阶段,黑格尔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国家学说。尽管他提出了一些深刻的、富有启发性的见解,但由于他的国家学说是逻辑学的应用,作为逻辑学主体的范畴、观念也是国家的主体,因此,他“所关心的总是在国家中重新找出逻辑概念的历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页。下引该书仅注页码)。在他看来,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国家本身的逻辑,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国家的各种规定的实质并不在于这些规定是国家的规定,而在于这些规定在其最抽象的形式中可以被看作逻辑学的形而上学的规定。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第22页)

      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伦理实体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按照个别、特殊、普遍的顺序安排的。可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到国家,这种逻辑发展纯粹是一种外观”(第14页)。根据他的普遍优先的逻辑原则,作为普遍观念的国家先于家庭和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不过是国家从自身分化出的两个规定,是国家的异在形式;国家最后又扬弃这些异在形式而返回自身,成为自为的存在。马克思批判道:事实上,只有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主体”,而国家则是“谓语”。“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但是,制约者被设定为受制约者,规定者被设定为被规定者,生产者被设定为其产品的产品。”(第12页)

      黑格尔把主体理解为超验的观念,而社会生活的经验事实则被理解为观念的外在表现。马克思说:“经验的事实在其经验的存在中具有一种与它自身不同的意义。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第12页),这是明显的形而上学思辨。由于脱离经验事实、脱离人的现实的经验性行动,黑格尔对行动目的的理解也是抽象的。黑格尔所说的观念就其本性而言是有目的的,可是作为一般的规定,观念除了“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这一逻辑的目的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目的了(同上)。在马克思看来,目的总是特殊的,总是与经验主体的特殊行动联系在一起的,而观念却追求一般目的,这只能是无行动主体、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马克思说:“这里没有行动着的主体,而如果意志的抽象、意志的纯观念要行动,就只能神秘地行动。一个目的如果不是特殊的目的,就不是目的,正像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无目的、无意义的行动一样”(第45页)。黑格尔把国家与观念联系起来,把国家纳入观念发展的逻辑系列,这对于用理性的国家代替过去神性的国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黑格尔把理性的政治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普遍的、最高的环节,作为伦理精神的最终实现,这又把政治国家理想化了,赋予了它终极的、永恒的意义。诚然,在黑格尔那里,国家只是观念发展的一个过渡性的环节和阶段,但是,观念对国家的扬弃不是要实际地批判国家,而只是要批判它独立于观念而存在的假象,阐明它在本质上就是观念。所以,观念扬弃国家的假象不过是为国家的永恒性作论证。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主谓颠倒不仅仅是由他自己的幻觉造成的,现代国家本身就具有普遍利益代表的虚幻外观,黑格尔的国家观是对这种外观的思辨化反映。在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从政治生活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领域,并要求政治国家为其服务。这种服务是以虚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本来国家是市民社会利益矛盾的集中体现,但却表现为矛盾的和解;本来国家维护的是一部分人的私利,但却表现为维护一切人的利益;本来国家是少数人自由的合法化、制度化,但却表现为一切人自由的保障。这表明,国家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虚幻化、理想化的反映,这同宗教虚构的天国有某些相似之处。黑格尔把国家视作脱离世俗矛盾的理想世界,他在国家的改了装的形式上又披上一层逻辑思辨的形而上学的外衣,这不仅不能帮助人们认清国家的本质,反而使之抽象化、神秘化了。

      针对黑格尔把观念作为主体的观点,马克思指出,观念不是主体,国家才是主体。而一旦把国家确定为主体,原来笼罩在国家上面的观念的神圣色彩就不复存在,国家就不再是决定市民社会的力量,国家的本质及其表现形式根源于市民社会。这样,马克思又提出了市民社会才是主体、国家则是谓语的论断。市民社会是不同于公共生活的私人生活的领域,它由具有不同需要、利益的个人的活动构成,由个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同他人结成的社会关系构成。因此,当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是主体时,已经涉及到了“市民社会的成员”(第12页),涉及到了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人。可以说,所谓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也就是要用人们追求自身物质利益的行动及其社会形式说明国家的制度安排。这样,马克思的思想就又进一步深化了,追溯到了在市民社会中行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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