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提出,特别是作为集中反映这一战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确立,跨越式发展已经越来越成为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大而现实的历史性课题。然而人们在对跨越式发展的认识上仍然存在着种种误区。为了消除困惑,统一思想,避免过去的错误,更好地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战略,很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本质与特征等问题进行新的探索。 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做出科学的界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建探讨跨越式发展问题最首要的一环。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跨越式发展理论,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针对不同的问题来论述的,他们并没有使用过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也没有给它做出明确的界定。最有代表性的是关于俄国农村公社发展道路问题上的几处表述,如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马克思针对尼·加·车尔尼雪夫斯基所研究的问题表示赞同时指出的,“俄国是应当像它的自由派经济学家们所希望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还是与此相反,发展它所特有的历史条件,就可以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苦难而取得它的全部成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435~436页。) 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的初稿中写道的,在俄国“一方面,土地公有制使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土地个体耕作变为集体耕作,并且俄国农民已经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实行着集体耕作。……另一方面,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肯定的成就用到公社中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31、435~436页。) 正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直接使用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也没有集中而完整地进行表述,长期以来学术界在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主张跨越式发展以及跨越式发展的含义上产生了重大分歧。列宁、毛泽东和邓小平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的跨越发展理论都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没有直接使用过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也同样没有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在马克思主义跨越发展理论史上第一次直接使用跨越式发展这个范畴并提出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是出现在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的文件上,但也没有对跨越式发展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在研究跨越式发展问题时不少学者对跨越式发展包括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规定,下面我们摘录几个有代表性的表述。“跨越式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方式。它是指落后国或地区,为了缩小与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吸收人类先进文明成果,主要是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实施不平衡发展战略,先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并带动和促进其他行业、其他领域和其他地区快速跟进,最终实现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和国家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新的发展方式。”(注:陈泽水:《后发优势与跨越式发展》,《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4期,第6页。) 跨越式发展“是指某一区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利用并创造后发优势实现经济社会超常规、大跨步的发展以达到赶超先进或后来居上。”(注:参见《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所谓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赶超行为。(注:参见《理论学习》2003年第9期。)“生产力跨越式发展中的‘跨越’,指的是原本生产力水平处于比较落后状态的国家,它的发展不再走传统的按部就班的模式,而是在与世界生产力发展的交往中,以全球最先进的生产力来规范自己现有的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现对传统的跳跃。”(注:陈志良:《生产力跨越式发展及其当代特点》,《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8页。) 以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学术界对跨越式发展研究的新成果,但对跨越式发展的界定还是不全面、不科学的,没有从后发国家文明形态的演进规律上并与先发国家文明形态演进的相互区别上来对跨越式发展做出界定,也没有将跨越式发展与加速性发展、跳跃式发展区别开来,有的把跨越式发展等同于加速性发展,有的把跨越式发展等同于跳跃式发展。因此,对跨越式发展内涵的界定仍然是深入研究跨越式发展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跨越式发展下过一个完整的定义,但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跨越式发展的系统论述中,以及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蕴涵的跨越式发展的历史观前提,结合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实践,可以说已经为我们科学界定跨越式发展这一范畴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基于这些基本原则我们把跨越式发展界定为:跨越式发展是指人类文明形态处于重大转型时期,使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在文明形态上产生了质态的差异,并在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之间形成了普遍交往的历史条件下,后发国家依据文明形态的转型而产生的双重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客观要求,采用以高级形态带动低级形态,以低级形态促进高级形态,使两种不同文明形态相互融合协同并进,从而加速历史进程、提升文明形态的一种后发型的演进方式。这样界定的合理性可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这样界定既遵循了人类社会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普遍规律,又反映出了后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特殊规律,并与先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规律区别开来。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并不是脱离人类文明形态历史演进普遍规律的一种超历史、超现实的发展方式。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文明形态是由低级向高级依次更替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不仅适应先发国家文明形态的历史演进,也同样适应后发国家文明形态的历史演进。后发国家之所以有必要而且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在于人类文明形态已经处于重大转型时期以及由此而形成了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的普遍交往,使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共处于同一发展平台上。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后发国家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不仅没有违背人类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普遍规律,而且更自觉地遵循了这一普遍规律。因此,把人类文明形态的转型以及普遍交往纳入到跨越式发展的范畴之中,并作为后发国家跨越式发展的历史前提来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把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时期无限地夸大,在人类文明形态还没有实现重大转型,后发国家与先发国家之间也没有建立起错层交往关系,都可以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那这种跨越式发展当然会成为一种超历史、超现实的发展方式。我们说跨越式发展是后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一种普遍方式,是指这种发展方式适应于任何后发国家,而并不是指后发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我们这个定义清楚表明,后发国家采取了跨越式发展方式并不是要放弃原有文明形态所没有完成的历史任务,而是要用高级形态来带动低级形态,更好、更快地来完成应该完成的历史任务,这样既充分体现了后发国家文明形态历史演进的特殊性,又自觉而有效地遵循了人类文明形态演进过程中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的普遍原则。跨越式发展作为后发国家文明形态的演进方式是相对于先发国家文明形态的演进方式而言的,这是界定跨越式发展所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先发国家由于具有文明发展的先在性表现,它的演进便是渐序式的,即通过量的渐进积累,继而实现质态的循序更替这样一种演进方式。从根本上说,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都根源于社会的基本矛盾,但产生的历史环境却有所不同,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是直接源于本国内部的社会基本矛盾,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是在整个人类文明形态处在重大转型时期,后发国家的发展已经从属于先发国家的发展,低形态的发展已经从属于高形态的发展,是在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普遍交往关系已经建立的前提下,是在内外矛盾,即高形态与低形态矛盾的相互冲突而促使了后发国家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时才产生的。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要实现质态的更替都需要有相应的量的积累,但不同的是前者是基于原有形态逐渐增长继而自然而然地实现质态的更替,而后者却是在先发国家已经实现了文明形态的更替的情况下,并借助交往力的作用在高形态的带动下快速地促进原有形态的增长而实现低形态向高形态的转型。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都离不开交往,但交往的地位和作用却有着明显的不同。对于前者来说交往只是一个辅助性的条件,而对于后者来说却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先发国家与后发国家之间的错层交往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就无从谈起。先发国家的渐序式发展和后发国家的跨越式发展都要表现出遵循规律与价值选择的统一,但对于后者来说要实现这种统一更需要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否则要实现这种高难度的统一是难以想象的。在我们这个定义中这些问题都得以应有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