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同时又是一座有待进一步清理的思想宝库。关于这座丰碑,我们称颂得不少;但对这一思想宝库,亟待进行的清理工作却做得不多。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描述角度对辩证法作一新的探讨。 一、规律、逻辑和概念辩证法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法与客观规律和主观逻辑共同孕育在“逻各斯”(logos)中。Logos既是客观规律,也是主观逻辑的原始胚胎。随着逻辑学的逐步发展,古代诡辩派学说(说话的逻辑)和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实物世界的规律),构成了古希腊辩证法发展的基本张力。在古希腊,辩证法(dialektike)一词最早是由柏拉图开始使用的,但这一概念则起源于古希腊的讲演(术)特别是论辩(术)。古希腊辩证法之所以表现为对话的形式,以致“辩证法”(dialectics)和“对话”(dialogue)两个词拥有共同的词根,甚至被称为“对话辩证法”,主要就因为论辩使二分法概念和正反命题成了人们不得不关注的对象。也就是说,论辩使人们涉及概念描述的问题。事实上,即使在古希腊,辩证法就已经表现出了描述的特性。它以“正反”的方式,对同一问题形成正面和反面两种相对的描述(观点),这种相对的观点通过对立双方的论辩,得到真理性的认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古希腊辩证法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描述的特性,更确切地说,反映了概念描述的特性。这一点在苏格拉底那里已经表现出来,在柏拉图那里开始明朗的。作为古希腊辩证法的典型代表之一,对话体几乎成了苏格拉底著作的基本形式。在苏格拉底那里,辩证法是通过对话揭示真理的方法。他在与别人讨论道德问题时,常用这种方法探求正义、勇敢等概念的定义。讨论的时候,他总是先发问,对方总用一些有关道德的个别事实来回答,而他则通过揭露对方认识中一般与个别的矛盾,从特殊上升到一般,从而寻求普遍的知识,帮助对方认识普遍性的原则,从而找到道德等概念的定义。由此足见,作为“归纳”和“下定义”的方法,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事实上就是概念辩证法。在他的“精神接生术”中,“讥讽”就是通过追问揭露对方一般和个别认识中的自相矛盾;“助产”就是帮助对方找到普遍的原则;“归纳”就是从个别事物中找到一般;“定义”则是把单一的概念归到一般中去。所有环节始终贯穿着一条概念辩证法的主线。事实上,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之所以是概念辩证法,还有其本体论的依据。在苏格拉底看来,一般先于并高于特殊,是最真实的存在和本原。认识的任务就是从头脑中“接生”出这些潜在的一般概念。 概念辩证法在苏格拉底那里还是潜在的,使它系统呈现是他的学生柏拉图的功绩。柏拉图也是在客观规律和形式逻辑的探索中建立自己的辩证法学说的。柏拉图虽然极力反对实物世界的先在性,但他对于先于实物存在的理念本身的演化规律的探索,在某种意义上也正是对客观规律的探索,只是他的理念论成了他概念辩证法的一个十分自然的理论基础。在柏拉图那里,理念的辩证法和概念辩证法几乎就是一回事。事实上,柏拉图研究理念的辩证法,正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物质世界的辩证法。但他明确把辩证法理解为揭露认识过程中一般与个别矛盾的方法。柏拉图早期受爱利亚派、诡辩学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也把辩证法理解为提出和回答问题的方法,把善于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的人称为辩证法家。他一方面批判诡辩学;另一方面把辩证法看作逻辑学,看作概念的“归结”和“划分”的逻辑学。根据这种定义,柏拉图把辩证法同诡辩术甚至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对立起来。作为认识理念世界的方法,辩证法实际上被柏拉图看作是一般概念在认识中的作用问题,一种关于概念运用规则的逻辑。他反对诡辩术,反对运用概念的主观灵活性,要求概念具有明确性和规定性。他否定极端的相对主义,认为概念的运用不能在逻辑上相矛盾。 由其哲学基本观点所决定,柏拉图主要致力于他的理念世界的研究。对他来说,理念世界是“真正的”知识的对象。他给理念世界规定了多种层次。比如日常生活中的“桌子”、“椅子”等是第一层次的理念;数学、几何学的“方”、“园”等是第二层次的理念;艺术、道德方面的“美”、“善”等等则是第三层次的理念。他在自己的研究中大量涉及概念之间的关系。柏拉图由此把辩证法看作是考察不同概念的特点与相互关系的方法。在柏拉图看来,辩证法是从感性世界通向理念世界的道路。真正的知识应当用确切的概念来表达,哲学的最高任务就是研究概念的本质及其逻辑构造的条件。在概念的逻辑构造中,“归结”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从个别上升到一般。“划分”则是确定差别并由此把类分成各个种,这也是对话辩证法的成就。由于概念的“归结”和“划分”试图在概念的同一和差别中来考察概念的对立性,柏拉图的辩证法就不仅关乎形式逻辑,更关乎概念的辨证学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的辩证法就是概念的辩证法,其工具就是概念构造的逻辑理论。这种辩证法既不能用于感性世界,事实上也不能用于他的理念世界,只能在概念领域发挥作用。由此可见,尽管柏拉图的辩证法与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具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具有根本的不同。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基本上局限于客观领域,而柏拉图的辩证法则是以概念为主要对象的。柏拉图把辩证法看作是用普遍的观点概括一切,把到处分散的东西上升到统一的理念,为每一事物作出定义以及把一切分成类、分成自然的组成部分的活动,把辩证法归结为概念的正确结合和分离的方法。柏拉图的概念辩证法不仅揭示了对立概念的相互转化,而且在反对赫拉克利特的同时,提出了关于在对立面之间存在某种中间性的东西的观点。引进对立面之间的中介环节,这不仅是柏拉图的辩证法根本不同于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之处,而且是辩证法学说发展的重要环节。